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豫人社辦[2022]78號 2022-11-9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財政(財政金融)局、稅務局、省社會保險中心:
為落實好《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50號)要求,切實發揮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效果,最大力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保市場主體保就業保民生,現就全省進一步促進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落實落地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緩繳政策實施范圍。自2022年9月起,在我省《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關于助企紓困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明確的“5+17”個行業基礎上,將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和對象進一步擴大覆蓋至我省所有行政區域內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等。其中,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緩繳實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傷、失業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緩繳實施期限到2023年5月,使緩繳政策惠及更多市場主體。
二、完善企業補繳費款政策。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到期后,允許企業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對企業依法注銷的,應當在注銷前繳納緩繳的費款,相關部門按照注銷流程辦理。
三、保障企業和職工相關權益。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提供社保繳費查詢、出具繳費證明時,對企業按照政策規定緩繳、補繳期間認定為正常繳費狀態,不得作欠費處理。企業緩繳期間,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已依法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繳費狀態認定為正常繳費。職工在辦理退休或申領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待遇、轉移社會保險關系時,企業和職工應按規定先補齊申請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各地要主動配合當地相關部門,妥善處理與職工落戶、購房、購車以及子女入學資格等政策的銜接問題。
四、優化緩繳經辦服務。實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應堅持企業自愿申請原則,在此基礎上各地可探索進一步簡化、減免審核程序,實行“即申即享”,企業申請即享受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要抓緊完善全省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的“政策性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功能模塊,最大程度減少減輕企業事務性負擔,滿足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落實落地需求。要健全部門協作機制,通過加強數據共享,減少企業提交材料、簡化辦事流程,讓市場主體盡享快享政策紅利、人民群眾真切感受服務溫度。
五、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各地要按照階段性緩繳社保費政策宣傳工作方案,面向轄區內所有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提高宣傳的針對性和精準度,加強政策實施效果宣傳,確保緩繳政策“應知盡知、應享盡享”。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配合,更好發揮工作合力,促進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取得實效。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