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推進破產企業登記事項便利化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豫高法[2024]104號 2024-04-15
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進破產企業登記事項便利化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高領人民法院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進破產企業登記事項便利化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優化我省營商環境,完善市場主體再生及退出機制,打通破產企業登記瓶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3部門《關于推進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職
1.堅持依法保障。管理人是在破產程序中依法接管破產企業財產、管理破產事務的專門機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積極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調查、管理、處分破產企業財產等職責。管理人履職涉及相關部門權限的,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管理和監督。
2.開通綠色通道。破產案件管理人的經辦人員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和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管理人對經辦人員的授權委托手續及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破產企業檔案查詢、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登記等手續。
對于管理人因履職需要辦理的上述事項,市場監管部門應開通綠色通道,設立專門窗口或安排專人負責辦理。
3.明確辦理時間。對上述事項,能當場辦理的,當場辦結并填寫回執或回復辦理結果;無法當場辦理的,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填寫回執或回復辦理結果。對于非關鍵材料缺失的,建立容缺受理機制或先行受理,在管理人補齊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便利信息查詢
4.便利信息查詢。管理人因辦理破產案件需要,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查詢并調取破產企業股東名稱、持股比例、認繳出資情況等企業檔案資料,以及企業股權凍結、查封、質押等受限情況。
三、規范變更登記
5.破產期間變更登記限制。破產程序終結前,除經破產案件審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請,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辦理破產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或相關備案業務。如有違反前述規定進行變更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糾正。
6.重整企業變更登記。破產重整企業因出資人權益調整需要變更股東事項,但企業原股東持有的企業股權被質押或查封,管理人無法申請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管理人工作人員可持委托書、案件受理裁定書、批準重整計劃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組決定書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材料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查封解除或者質押滌除后,破產案件審理法院應當督促管理人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質押權人和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7.建立破產企業相關人員任職限制登記制度。企業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未履職盡責,致使所在企業破產,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擔相應責任的,管理人可以憑生效法律文書,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對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進行登記。
四、開展快速注銷
8.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在破產清算、重整或強制清算程序中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注銷,適用快速注銷。
9.申請材料。管理人可以憑以下材料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或終結強制清算程序裁定書,或重整計劃方案及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裁定書;
(3)人民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決定書;
(4)經辦人員授權委托手續、有效身份證件;
(5)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除此之外,市場監管部門不額外設置快速注銷條件。
10.注銷時間。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超過十日的,除前述程序外,另由人民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原登記機關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五、簡化特殊事宜辦理手續
11.簡化營業執照、公章無法繳回或者未能接管情況辦理手續。申請辦理快速注銷的破產企業存在營業執照遺失或管理人、清算組未能接管情況的,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公開發行的報紙進行執照遺失公告,并由管理人或清算組作出書面說明,無需申請補發營業執照。存在公章遺失及管理人、清算組未能接管情況的,由管理人或清算組對該情況作出書面說明,無需繳回企業公章。
12.因企業公章遺失或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無法在有關登記申請文書材料中加蓋企業公章的,可參照前述規定,加蓋管理人或清算組印章,無需再加蓋企業公章;如管理人或清算組未刻章的,由管理人或清算組所在機構公章代章。
相關登記申請材料需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由管理人負責人或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13.完善企業分支機構、對外投資的處理方式。企業設有分支機構、對外投資設立子企業的,應由管理人或清算組在破產清算、強制清算程序中對其處理完畢并出具必要情況說明后,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14.推進股權被質押、凍結等企業注銷登記。強制清算或者破產程序終結時,企業原股東持有的股權被質押或查封的,不影響管理人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應予辦理。查封解除或者質押滌除后,破產案件審理法院應當督促管理人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質押權人和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經過強制清算或者破產清算,有剩余財產可分配給股東的,清算組或管理人應將股權被質押的股東的分配額提存,并及時通知質權人。未經質權人同意,清算組或管理人不得將提存的分配額支付給該股東。
15.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滌除質押或解除查封的,不因依法履行協助義務而承擔貴任。
六、完善配套機制
16.推進重整企業信用修復。企業重整成功后,因正常生產經營需要修復信用的,由人民法院出具修復信用協助執行通知書,管理人可持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批準重整計劃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材料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信用修復,市場監管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移出,保障企業正常經營和后續發展。
17.加強部門協同聯動和信息共享。建立企業破產和退出狀態公示機制,破產申請受理后,人民法院應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送有關企業破產程序啟動、程序種類、程序切換、程序終止、管理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實現企業破產狀態及時公示;市場監管部門應逐步推動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與人民法院的動態共享,提升人民法院、管理人登記信息查詢便利度。
18.鼓勵各地探索開展長期吊銷未注銷企業強制注銷試點工作。對于長期吊銷未注銷的企業,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清算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推動僵尸企業依法退出市場。
19.本意見在實施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