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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負面行為清單》的通告

2024-11-29 10:49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負面行為清單》的通告
為規范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執業行為,促進涉稅專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涉稅專業服務當事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監管有關文件規定,梳理推出《涉稅專業服務負面行為清單》,現予以發布,請全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認真學習遵從。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4年11月20日
涉稅專業服務負面行為清單
負面行為1:稅務師事務所未按以下規定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主要規定和要求:
(1)稅務師事務所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省稅務機關辦理行政登記;
(2)稅務師事務所名稱、組織形式、經營場所、合伙人或股東、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行政登記;
(3)稅務師事務所注銷工商登記前,應當辦理終止行政登記;
(4)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5)不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
負面行為2: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同時在兩家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伙人、股東或者從業
主要規定和要求:稅務師事務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合伙人或者股東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其中稅務師占比應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3)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家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伙人、股東或者從業;
(4)稅務師事務所字號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字號重復。
負面行為3:無相關資質開展稅收策劃、出具涉稅鑒證報告、專業稅務顧問和納稅情況審查
主要規定和要求:稅收策劃、涉稅鑒證、專業稅務顧問和納稅情況審查業務,應當由具有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質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文書應由(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簽字,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負面行為4:未按實名制要求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和委托協議要素等信息
主要規定和要求:
(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首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
(2)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暫時停止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應當于完成或終止全部涉稅專業服務協議后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恢復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應當于恢復后首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
(3)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首次為委托人提供業務委托協議約定的涉稅服務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業務委托協議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
(4)不得報送與實際不符的信息;
(5)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因客觀原因無法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報送的,可在非征期內通過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
負面行為5:未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年度報告、專項報告等業務信息
主要規定和要求:
(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表》;
(2)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于完成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專項業務報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3)不得報送與實際不符的信息;
(4)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業務信息。
負面行為6:拒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調查
主要規定和要求: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根據舉報、投訴情況進行調查。
負面行為7: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末繳或者少繳稅款
主要規定和要求:
(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業務,應當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稅收規定,遵循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
(2)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負面行為8:未按涉稅專業服務相關業務規范執業,出具虛假意見
主要規定和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業務,應當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稅收規定,遵循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
負面行為9:違規提供稅收策劃服務
主要規定和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不得通過各類自媒體、互聯網平臺以對避稅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為噱頭招攬業務,以利用注冊“空殼”企業、偽造享受稅收優惠資質等方式,幫助納稅人偷逃稅款或騙取享受稅收優惠為目的,違規提供稅收策劃服務。
負面行為10:發布涉稅服務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
主要規定和要求:
(1)不得使用虛假承諾、虛假廣告等手段進行業務推介,不得開展虛假宣傳謀取不正當利益;
(2)不得通過各類自媒體、互聯網平臺發布涉稅服務虛假宣傳及廣告信息,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委托人利益。
負面行為11:誤導、歪曲解讀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
主要規定和要求:
(1)不得通過線上線下渠道,對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進行誤導式解讀;
(2)不得通過各類自媒體、互聯網平臺發布不實信息,歪曲解讀稅收政策,擾亂正常稅收秩序。
負面行為12:采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主要規定和要求: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不得采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負面行為13:利用服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主要規定和要求:
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涉稅信息謀取不當經濟利益;
不得超越納稅人授權范圍使用納稅人的涉稅數據,不得利用發票等數據謀取不正當利益;
不得泄露委托人及關聯方發票涉稅數據等敏感信息。
負面行為14: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名義敲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主要規定和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不得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名義敲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負面行為15: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
主要規定和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不得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
負面行為16:以稅務機關的名義招攬生意
主要規定和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不得以稅務機關的名義招攬生意。
負面行為17:巧立名目亂收費
主要規定和要求: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不得借稅收改革巧立名目亂收費,誘導納稅人購買中介服務,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稅收改革秩序。
負面行為18:在辦稅服務廳及周邊發放虛假廣告招攬業務
主要規定和要求: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不得在辦稅服務廳及周邊發放虛假廣告招攬業務。
負面行為19:承接業務不做業務環境評估
主要規定和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承接業務前,應當根據委托事項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如主體登記、運行情況、誠信狀況和內部控制等。委托事項涉及第三方的,應當延伸了解第三方的基本情況。
負面行為20:承接業務不做條件判斷
主要規定和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條件判斷確定是否承接業務:
(1)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是否合法合理;
(2)委托事項所屬的業務類別;
(3)承接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的,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
(4)承接涉稅鑒證和納稅情況審查業務是否符合獨立性原則;
(5)是否具備承接該業務的專業勝任能力。
負面行為21:承接業務不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協議
主要規定和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承接業務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協議。服務協議一般應當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期限、服務費用、成果形式及用途、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負面行為22: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業務檔案
主要規定和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業務檔案,但下列情況除外:
(1)稅務機關實施涉稅專業服務行政監管需要查閱的;
(2)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務檢查需要查閱的;
(3)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負面行為23:與被鑒證人、被審查人存在影響獨立性的利益關系
主要規定和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從事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服務,不得與被鑒證人、被審查人存在影響獨立性的利益關系。
負面行為24:在涉稅專業服務過程中泄露知悉的國家安全信息、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商業秘密
主要規定和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約定,對涉稅專業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安全信息、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主要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2017年5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根據2019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修改)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12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發布,根據2019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修改)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7年12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發布,根據2019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修改)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3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涉稅專業服務行業自律和行政監管的通知》(稅總納服函〔2021〕254號)
10.《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涉稅中介服務行為 促進涉稅中介行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稅總納服發〔2022〕34號)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基本準則(試行)>和<涉稅專業服務職業道德守則(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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