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以其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作為納稅人所在地。
二、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繳納的納稅人,總機構、分支機構各自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分別以其增值稅、消費稅繳納地作為納稅人所在地。
三、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增值稅預繳地作為納稅人所在地。
四、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以其機構所在地作為納稅人所在地。
五、實行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以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作為納稅人所在地。
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