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發〔2017〕34號
各市、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提升企業參保職工職業技能,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號),我們制定了《湖北省失業保險支持企業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2017年7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
第一條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號),為提升企業參保職工職業技能,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以下簡稱技能提升補貼)是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并足額繳費且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給予的資金補貼。
第三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職工,可申請技能提升補貼: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以上(含36個月)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第四條 技能提升補貼標準為:
(一)對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按照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二)對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按照15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三)對取得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按照2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第五條 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
第六條 職工申請技能提升補貼,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本人身份證原件;
(二)《企業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申請審核表》。
第七條 技能提升補貼的申請、審核和發放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職工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向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企業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申請審核表》;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網站(http://zscx.osta.org.cn/)和湖北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網站(http://www.hbjdzx.org.cn/)對職工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聯網查詢,同時與失業保險參保信息比對等方式進行審核;
(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對申請審核通過后,將審核結果在當地政府或人社部門門戶網站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將補貼資金發放至職工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
第八條 統籌地區將技能提升補貼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在失業保險基金“技能提升補貼”科目中列支。
第九條 統籌地區要建立技能提升補貼數據庫,運用網絡進行在線申請、審核,并對補貼資金的使用進行動態監測和績效評估。
第十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與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溝通協調機制,通過信息比對有效甄別證書的真實性,嚴防冒領、騙取補貼等行為的發生。
第十一條 統籌地區要制訂技能提升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發放、監督等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防范廉潔風險。
第十二條 對有弄虛作假、冒領騙取等行為的個人,追回補貼資金,并終身不得申請技能提升補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業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申請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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