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宜昌船舶柴油機廠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調整立項的批復
鄂國稅函[2007]22號 2007-1-9
宜昌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上報的《關于宜昌船舶柴油機廠調整低速柴油機項目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請示》(宜市國稅發〔2006〕179號)收悉。經審核,宜昌船舶柴油機廠的船用低速柴油機制造項目2006年經省局以鄂國稅函[2006]65號立項批復,在實施過程中技術改造項目發生調整,并已經取得中船重工集團公司《關于宜昌船舶柴油機廠船用低速柴油機制造項目調整的批復》(船重規[2005]1342號)確認,項目總投資5234萬元,其中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4434萬元,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800萬元,以上項目符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財稅字[1999]29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3號)的有關規定,同意對宜昌船舶柴油機廠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買《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表》(詳見附件)所列國產設備的投資,準予按規定計算抵免企業所得稅。請按有關規定辦理抵免手續,并將抵免審核情況及有關報表及時上報省局。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