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鄉村振興局 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做好2024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的通知
湘醫保發[2023]41號 2023-9-1
各市州、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各市州、縣市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湘江新區稅務局,各市州、縣市區教育局、民政局、財政局、鄉村振興局、殘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促進醫療保障高質量發展取得新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關于“公民有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以及《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3〕2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67號)文件精神,現就做好全省2024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參保繳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實現覆蓋全民、依法參保為目標,深入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優化參保繳費服務,提升參保信息質量,將常住人口基本醫療保險(含居民醫保、職工醫保)參保率持續穩定在95%以上,確保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包括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以下簡稱“監測對象”)、低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重度殘疾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難群眾以及穩定脫貧人口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實現應保盡保、應繳盡繳。居民醫保費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導、稅務征收、鄉鎮(街道)主抓、部門協作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組織、多方協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暢通繳費渠道,優化繳費服務。
二、參保繳費政策
(一)明確參保對象范圍。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及按國家規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員以外,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均屬居民醫保制度覆蓋范圍。具體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在校學生及學齡前兒童,社區矯正對象,在我省居住且辦理了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在我省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外國國籍留學生,在我省永久居留的未就業的外國人,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統一財政補助標準。2023年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為640元/人。2024年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其中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財政對城鄉居民醫保參保補助分擔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40號)的規定執行。各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標準足額安排預算,并及時撥付補助資金。市(州)、縣(市區)兩級財政補助資金須于2024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的,省財政將相應扣減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扣減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財政自行補足。
(三)統一個人繳費標準。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3〕24號)要求,2023年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達到每人每年380元。為適應醫療費用增長和基本醫療需求提升,確保參保人員醫保權益,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2024年度全省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統一為380元/人。
(四)全面落實困難群眾參保資助政策。對特困供養人員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重度殘疾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執行),對低保對象、監測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給予50%的資助。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城鄉居民參保繳費給予扶持或資助。
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相關部門動態新增的困難對象享受參保資助政策,實行同繳同補,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應繳部分資金。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外相關部門動態新增的困難對象,納入下一年度參保繳費的資助范圍。困難群眾已在異地參加居民醫保的,可在戶籍地享受參保資助政策。
(五)統一參保繳費時間和待遇享受期。城鄉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2024年度居民醫保集中參保繳費期為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為2024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除已明確的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參保繳費的,原則上不得中途參保、享受醫保待遇。
新入學大中專院校學生醫保待遇享受期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已按照學年度繳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的大中專院校學生(含應屆畢業生),醫保待遇享受期統一延長至當年的12月31日。
新生兒出生后90天內由監護人憑戶口簿或居住證、并使用戶口簿或醫學出生證明登記的新生兒本人真實姓名,按統籌區規定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后,自出生之日所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均可納入醫保報銷。兒童福利機構接收的兒童,經核實未參保的可隨參隨繳,自進入兒童福利機構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
因勞動關系終止導致職工醫保斷保的人員,在斷保90天內憑職工醫保參保憑證可參加居民醫保,自職工醫保斷保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復轉軍人、刑滿釋放人員可自參保繳費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監測對象,低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難群眾,穩定脫貧人口,經排查核實屬于客觀原因在集中參保繳費期未參保的,可自參保繳費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繳費。
因戶籍變動等客觀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體指當年新遷入戶口、新生兒未在90天內參保繳費、職工醫保斷保的人員未在斷保90天內參保繳費,各市州結合實際明確的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在統籌地區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可以按當年度居民醫保籌資標準(含個人繳費部分和財政補助部分)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繳費到賬之日起30日后享受醫保待遇。
(六)統一參保繳費方式。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居民在戶籍所在地參保;未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居民醫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參加居民醫保,并向參保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居民醫保費。原則上大中專院校學生(含新生)以學校為單位在學校所在地整體參保,由學校代收代繳居民醫保費,統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新入學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統一在學校所在地參保,不得在原戶籍地重復參保。城鎮居民(含取得居住證的常住人口)沒有參加職工醫保的,在社區參加居民醫保。居民不得重復參加居民醫保,也不得同時參加居民醫保和職工醫保。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市州、縣市區要按照《湖南省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實施意見》(湘辦發〔2021〕14號)關于“構建政府統一組織、多方協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收體系”的要求,統籌協調居民醫保費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協調保障機制。各地要及時研究制定《2024年度城鄉居民醫保費征收工作方案》,明確參保繳費工作目標、困難群眾參保資助標準,明確醫保、稅務、教育、民政、財政、鄉村振興、殘聯等相關部門以及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織居民參保繳費的工作責任和任務。廣泛開展參保繳費動員部署,建立考核、激勵、督導機制,確保2024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繳費工作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二)加強部門協作。稅務部門要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繳費渠道。居民可以通過網上、實體、自助等多元化方式繳費。稅務部門應鼓勵和引導居民選擇網上繳費方式。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代收居民醫保費的監督管理,督促落實限期限額繳庫等工作要求。
醫保部門要密切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工作,明確各類困難群眾參保資助標準,并會同財政部門落實困難群眾參保補助資金。在集中征繳工作開展前,應在醫保信息系統做好各類困難群眾身份精準標識,建立困難群眾參保資助工作臺賬,將核定后的困難群眾資助人員名單和參保資助金額及個人應繳金額等信息反饋同級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根據繳費人當前特殊標識征收困難群眾個人應繳費款。在醫保信息系統準確記錄困難群眾參保資助金額、個人實繳金額。
教育部門負責對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均包括民辦學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情況進行調度摸底,向醫保、稅務部門及時提供應參保大中專院校清冊,對拒不配合組織動員學生在學校所在地整體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學校進行約談,聯合醫保、稅務部門進行督促整改。負責督促大中專院校按政策提供準確的可以享受參保資助政策貧困學生名單。負責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配合做好參保繳費動員工作,并將人員名單及時提供給醫保、稅務部門進行參保信息比對。
民政部門負責核定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社會救助對象名單,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將動態調整信息反饋給醫保、稅務部門,協助做好參保繳費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醫保等相關部門在集中參保繳費期結束后及時將困難群眾參保資助資金劃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核定監測對象、穩定脫貧人口名單,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將監測對象動態調整信息反饋給同級醫保、稅務部門,協助醫保、稅務部門督促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殘聯負責提供重度殘疾人名單,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將動態調整信息反饋給醫保、稅務部門,協助做好參保繳費相關工作。
(三)優化繳費服務。建立統一高效的醫保費征管體系。各市州應支持醫保個人賬戶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各地要繼續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全覆蓋的要求,以鄉鎮為支點、村組為末端,建立“稅務工作人員+社保專干+協管員”網格化管理機制。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各地要根據參保繳費進度情況,加強分析研判,對未參保人員實行精準推送式宣傳。要大力推行湘稅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機銀行等“非接觸式”繳費方式。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級各部門要及時開展“全民醫保手牽手,醫保護航心連心”基本醫保全民參保計劃集中宣傳活動。各級各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本地推廣主題,細化宣傳推廣內容,切實做好集中推廣活動,確保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持續推進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普及醫療保險互助共濟、責任共擔、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強群眾依法參保、積極參保意識,合理引導社會預期。鼓勵有條件的居民積極購買惠民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提升個人和家庭的醫療保障水平。
本通知有效期從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關于做好2023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的通知》(湘醫保發〔2022〕41號)同時廢止。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鄉村振興局 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