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
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22]5號 2022-8-18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征管實際,現將我省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應稅合同按季申報繳納,不經常書立應稅合同的,可選擇按次申報繳納。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納稅義務頻繁發生的,可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三、應稅營業賬簿按年申報繳納。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印花稅納稅期限與扣繳義務人保持一致;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義務頻繁發生的,可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五、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