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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注協發[2024]59號 湖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湖北省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2024-06-28 17:35     來源:中國會計網     

湖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湖北省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鄂注協發[2024]59號                             2024-6-20

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注冊會計師行業繼續教育工作,湖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經湖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稅 屋附件:湖北省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湖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4年6月20日

  附件

湖北省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2024年6月湖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省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工作,不斷保持和提升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及《湖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湖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作為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的責任主體,享有繼續教育的會員權利和履行繼續教育的會員義務。繼續教育貫穿于注冊會計師執業生涯的始終,湖北省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接受繼續教育。

  第三條 省注協建立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管理機制,充分發揮事務所、有關培訓機構在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中的作用。

  省注協、事務所應當保障注冊會計師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有關經費投入。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注協負責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制定湖北省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編制并組織實施湖北省年度繼續教育計劃。

  (三)組織湖北省注冊會計師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舉辦及委托舉辦的各類培訓。

  (四)開展注冊會計師普及性、本地化、特色化培訓工作。

  (五)審核認定湖北省事務所內部培訓資格,并報中注協備案。指導、監督、評價本地區具有內部培訓資格事務所內部培訓工作。

  (六)通過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動態報備培訓相關材料和數據,包括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年度繼續教育計劃、具體實施情況、年度培訓總結等。

  (七)湖北省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組織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事務所負責本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經費保障。具體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辦法。

  (二)編制本所注冊會計師年度繼續教育計劃。

  (三)組織本所注冊會計師參加中注協、省注協舉辦或委托舉辦的各類培訓。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內部培訓。

  (五)本所繼續教育組織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取得執業資格后接受繼續教育。

  注冊會計師應當真實、完整地保管與繼續教育有關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相關記錄和證明材料。

  第七條 省注協可以委托專業培訓機構、事務所承辦繼續教育培訓班。受托舉辦培訓班的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規劃和要求及本辦法的規定,合理設計培訓內容,選擇科學適用的培訓方式,聘請具有勝任能力的師資,并向省注協報告培訓班實施情況和培訓結果。培訓機構應當向培訓合格的注冊會計師提供證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關資料。自提供證明文件之日起,保管期至少三年。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參加省注冊會計師行業黨委組織舉辦的各類培訓班,經省注冊會計師行業黨委辦公室核實確認繼續教育學時的,省注協考培部將根據黨辦提供的相關培訓資料,核實確認參訓注冊會計師學時,并據實上傳相關信息至中注協行業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 湖北省事務所或在湖北省設立的事務所分所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在考核年度的5月30日前向省注協申請內部培訓資格:

  (一)至少50名注冊會計師(以事務所當年5月30日前實際在冊的注冊會計師人數為準)。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培訓制度和科學的培訓計劃。

  (三)設有專門從事培訓工作的職能部門和人員。

  (四)能夠提供符合培訓要求的師資、場地和設施。

  (五)省注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全省范圍內多家事務所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申請聯合舉辦內部培訓。申請聯合培訓的事務所可若干家,注冊會計師總人數應達到50人或以上。擬聯合培訓的事務所,應最遲于考核年度的9月30日前向省注協書面報備培訓班具體方案,內容包括培訓班的時間、地點、內容、培訓管理人、師資和參訓人員等信息,經省注協批準后方可聯合舉辦培訓班。聯合舉辦內部培訓班時,參訓人員中注冊會計師人數不少于50人。

  第十一條 省注協在確認事務所內部培訓資格時,應當履行審核和公示程序,最終批準并公布當年度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名單。

  第十二條 經批準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在培訓實施時,應提前7天將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參加人員書面報告省注協,并在省注協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培訓,做好培訓的組織實施、檢查和考核確認。

  第十三條 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含聯合內部培訓的事務所),全部培訓須在11月30日前完成。培訓班前后,應動態報備培訓相關材料和數據,包括本所繼續教育辦法、年度繼續教育計劃、具體實施情況、年度培訓總結等,并確保數據信息的真實準確,同時,應將上述材料的紙質版及電子版上報省注協。

  第十四條 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外省事務所(以下簡稱總所)在湖北省設立分所(以下簡稱分所)的,分所注冊會計師擬參加總所內部培訓的,分所應當在考核年度的6月30日前向省注協報備參加總所培訓,并提交總所內部培訓資格證明、年度培訓計劃、培訓師資等相關材料。

  分所注冊會計師完成總所內部培訓后申請確認學時的,分所應于考核年度的11月30日前,向省注協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

  (一)總所所在地注協出具或者書面認可的學時證明,并附省級注協簽章的分所參訓人員名單;

  (二)總所內部培訓資格證明;

  (三)培訓通知文件;

  (四)參培人員培訓簽到表。

  同時,分所還應在中注協行業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培訓相關內容,并及時與省注協聯系報確保培訓信息錄入合規、真實、有效。

  第十五條 具備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含聯合內部培訓的事務所),存在下列情形,對于其舉辦的內部培訓班不予確認學時:

  (一)被取消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或申請聯合培訓經省注協批準的事務所。

  (二)未提前報備培訓計劃和實施文件的事務所。

  (三)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在湖北設立的分所,未取得湖北省內部培訓資格的,以分所名義舉辦的培訓班。

  (四)省注協認定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

  第十六條 省注協定期對具有內部培訓資格事務所的培訓工作進行考核。發現不符合條件的事務所,取消其內部培訓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形式與學時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的內容應當體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職業發展目標,所處的職業領域和發展階段的差異以及職業環境的變化,包括與保持和提升專業勝任能力相關的技術勝任能力、職業技能、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以及實務經歷等。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產出法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條 投入法的繼續教育形式是指注冊會計師參加面授培訓和網絡錄播培訓。

  面授培訓指注冊會計師行業黨委、注冊會計師協會、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組織的面授培訓班(含在線直播培訓)、專業論壇、研討會等。

  網絡錄播培訓是指省注協、具有內部培訓資格事務所建設或認可的網絡培訓平臺提供的培訓。

  注冊會計師參加以上形式的繼續教育,至少45分鐘為一個學時,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確認,或以省注協有關通知公告明確的學時確認說明為準。

  第二十條 產出法認可的其他形式是指與執業相關的專業活動及成果。認可的繼續教育形式按下列標準確認學時:

  (一)擔任中注協或省注協舉辦或者委托培訓機構舉辦的各類培訓班授課人、專業論壇或研討會的演講人,按實際授課或演講時間的三倍折算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

  (二)參加行業標準、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項可折算8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

  (三)參加行業執業質量檢查,每天可折算4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

  (四)擔任注冊會計師考試命題閱卷專家、行業高端人才選拔測試的命題專家和考官,每半天可折算4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

  (五)參與行業發展研究相關工作,每項可確認4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12個學時。

  (六)參與行業國際事務,擔任國際會計審計等專業組織委員、顧問等職務并參加相關會議,每半天可折算4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整理、研究行業國際事務相關材料,每次可折算2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10個學時。

  (七)參加行業信息化專項工作,每項可折算8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

  (八)參加中注協團體標準研究起草工作,相關標準通過技術審查并發布,每項可折算8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

  (九)公開出版相關專業著作、承擔相關課題研究,每項可折算12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在核心刊物公開發表專業論文,每篇可折算8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非核心期刊公開發表專業論文減半確認學時。

  (十)參加會計審計相關專業在職學位教育并取得學位的,當年可確認24個學時;參加其他專業在職學位教育并取得學位的,減半確認學時。

  (十一)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取得境外專業資格,當年可確認16個學時。

  (十二)在高校擔任校外導師且承擔會計、審計相關學科教學任務,任職期間每年可確認24個學時。

  (十三)本辦法中未明確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和學時,由省注協認定,并將認定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及學時情況報中注協備案。

  參加本條所列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寫學時確認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協確認。同時申請多種形式的,可合并確認學時,每年最多確認24個學時。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每年為一個考核周期,從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注冊會計師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累計不得少于40個學時,其中,有關職業道德的培訓,不得少于4個學時,面授培訓不少于16個學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面授培訓,由省注協報中注協批準后可由網絡錄播培訓代替。

  本年度的繼續教育學時僅在當年有效。

  第二十二條 未按照本辦法完成繼續教育的注冊會計師,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于當年11月30日前向省注協提交《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免培訓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繼續教育培訓。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產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冊的。

  第四章 繼續教育學時的確認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省注協負責確認和登記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學時,并考核其完成情況。

  對考核年度未完成規定繼續教育學時的注冊會計師,按照中注協《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實行考試、考核制度。考試、考核不合格的,不計算繼續教育學時,同時將培訓結果通報所在事務所。

  第二十五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注協不予確認或取消相應的繼續教育學時:

  (一)被取消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當年開展的內部培訓。

  (二)分所未獲批內部培訓資格,以分所名義舉辦的培訓。

  (三)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繼續教育學時。

  (四)注冊會計師由他人代替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五)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嚴重違反繼續教育有關管理制度和培訓紀律。

  (六)注冊會計師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形式或內容未被省注協認定的。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將繼續教育相關資料妥善保管三年,并在省注協檢查或抽查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條 外省轉入的注冊會計師,應及時向省注協提供轉出地注協為其出具的《注冊會計師培訓學時證明表》,省注協據此確認其繼續教育學時。

  轉入外省注協的注冊會計師,省注協對其當年度已完成的繼續教育學時予以認可的,可為其出具《注冊會計師培訓學時證明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注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5年12月28日發布的《湖北省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鄂注協發〔2015〕78號)及2011年2月23日發布的《湖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事務所自辦繼續教育的管理辦法》(鄂注協發〔201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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