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價局 湖北省財政廳關于捕撈業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定額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價費規[2013]18號 2013-1-29
省農業廳:
你廳《關于報送捕撈業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意見的函》(鄂農函〔2012〕359號)收悉。為加強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規范捕撈業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收費,根據《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04〕243號)的規定,現將我省捕撈業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定額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各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含設置在湖泊、水庫中的漁政管理機構)負責捕撈業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二、捕撈業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對象為持捕撈許可證在我省江河、湖泊、水庫中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
三、捕撈業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定額收費標準按《湖北省捕撈業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定額收費標準表》(見附件)的規定執行。因科學試驗、資源監測需要,按審批權限經批準從事捕撈的,免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漁民在傳統捕撈水域常年作業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按附表規定全額收取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如漁民離開傳統捕撈水域跨界作業的,傳統捕撈水域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適當減免當年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四、對在共管江段跨界作業的,由核發捕撈許可證的單位收取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共管江段其他管理單位不得再征收跨界作業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對在非共管江段跨界作業的,由辦理首次跨界簽證手續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征收跨界作業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其他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只辦理跨界簽證手續,不得再次收取跨界作業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五、其他水域捕撈作業,以及捕撈蝦、蚌、螺螄等其他水生動物,采集芡實、菱角、水草等水生植物的,收費標準由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備案后執行。
六、收費單位收費前必須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執行收費公示制度,亮證收費,并嚴格按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收費對象收取費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等。收費情況自覺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七、上述標準自2013年2月1日起試行兩年,試行期滿前兩個月由你廳提出收費標準的具體意見,另行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審核批準。《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關于核定梁子湖捕撈業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規〔2011〕16號)同時停止執行。
湖北省物價局 湖北省財政廳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