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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湖南省2024年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的通知

2024-10-18 16:47     來源:中國會計網     

湖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湖南省2024年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的通知

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確保行業綜合評價指標科學性和客觀性,我會結合往年綜合評價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事務所反饋意見,對辦法和指標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湖南省2024年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向各會計師事務所征求意見。

  請各會計師事務所于10月18日前將意見及建議以郵件形式反饋省注協會員部。

  聯系人:周戟

  電 話:0731-85165268

  郵 箱:23913524@qq.com

  稅 屋附件:《湖南省2024年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

湖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4年10月14日

湖南省2024年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精神,引導全省注冊會計師行業(以下簡稱行業)堅持質量導向、樹立風險意識、加強誠信建設,綜合反映與科學評價我省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發展水平,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印發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和排名辦法》《關于地方注協開展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通過湖南省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綜合評價管理系統開展全省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事務所按自愿原則自主決定參加。

  第三條 綜合評價包括“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整體綜合評價”和“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分類綜合評價”兩個評價序列。

  “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整體綜合評價”,是指對全省事務所不劃分類別進行綜合評價,并發布上年該評價序列的前60家(或根據事務所參與情況確定數量)事務所排名信息。

  “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分類綜合評價”,是指對全省事務所按機構規模、業務收入等要素劃分為四個類別,分別對各類別內的事務所進行綜合評價,并發布該評價序列四個類別的共100家事務所排名信息。其中:第一類別為上年業務收入5000 萬元以上的事務所,發布前十家事務所排名信息;第二類別為上年業務收入1000 萬元以上但不到5000 萬元的事務所,發布前三十家事務所排名信息;第三類別為上年業務收入 300 萬元以上但不到1000萬元的事務所,發布前四十家事務所排名信息;第四類別為上年業務收入不到300 萬元的事務所,發布前二十家事務所排名信息。

  未進入以上兩個評價序列的事務所評價信息不予公開。

  第四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對全省事務所上一年度的發展水平進行評價。2024年以后年度評價工作一般在當年9月底前結束,排名信息在評價工作結束后的一個月內發布。

  第五條 參與綜合評價的事務所相關信息來源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及事務所自行填報的數據,省注協和市州注協對相關事務所填報的數據進行核實,事務所應當及時更新、補充、確認數據及信息,并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評價對象

  第六條 綜合評價的適用范圍為依法在湘設立(含從省外遷入)并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事務所及事務所分所(含省外事務所在湘設立的分所)。省注協依照本辦法對全省事務所進行綜合評價,省外事務所在我省設立的分所,視同為獨立所進行綜合評價;我省事務所設立的分所,不視同為獨立所進行綜合評價,各省內分所相關數據合并至總所進行綜合評價,各省外分所的相關數據不合并至總所進行綜合評價。

  第七條 上年度涉及合并、分立事項的事務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辦結以下所有手續的,應當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關會議決議及合伙人(股東)協議,簽訂合并、分立協議;

  (二)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三)完成事務所變更備案,變更事務所名稱的,已取得新的事務所執業證書;

  (四)領取變更后的中注協單位會員電子證書。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務所,不得參加我省綜合評價:

  (一)未持續符合執業許可條件;

  (二)未履行會員義務;

  (三)未按時向有關平臺填報綜合評價所需信息;

  (四)在上一次或本次綜合評價中信息嚴重失實;

  (五)省注協認定不能參加綜合評價排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評價指標

  第九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采取指標測評方式開展。

  第十條 評價指標包括基礎指標和加分扣分指標。

  (一)基礎指標從業務收入、人力資源、內部治理、信息化建設與信息宣傳、黨建工作等五個方面反映事務所發展狀況,共設置以下9項具體指標,分值共計500分:

  1.業務收入。包括業務收入規模、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等2項具體指標,分值合計200分;

  2.人力資源。包括注冊會計師人數、注冊會計師年齡結構、人才培養等3項具體指標,分值合計125分;

  3.內部治理。包括品牌延續時間、內部管理規范等2項具體指標,分值合計75分;

  4.信息化建設與信息宣傳。包括信息化建設、信息宣傳等2項具體指標,分值合計25分;

  5.黨建工作。包括組織隊伍建設、工作開展情況等2項具體指標,分值合計75分。

  (二)在基礎指標500分總分外,另設加分扣分指標,分為加分事項、懲處和自律管理扣分事項兩個方面,共設置以下6項具體指標,分值共計150分:

  1.加分事項。包括履行行業及政府部門責任、受表彰情況、發表專業文章等3項具體指標,分值合計50分;

  2.懲處和自律管理扣分事項。包括近3個年度受到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行業自律懲戒1項具體指標。此項為扣分項,分值合計100分。

  第十一條 各項評價指標具體分值及計分規則如下:

  (一)業務收入規模。指事務所經過審計,抵銷內部協作等收入后的上年度合并報表業務收入。涉及合并、分立事項的,相關團隊收入以會計核算的實際發票開票收入為準,在相關事務所之間進行劃分。該項權重為30%,滿分150分。計分規則:

  1.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的為第一檔,滿分150分,計算公式:140 分+[(事務所業務收入-1億)/(全省事務所業務收入最高值-1億)]×10 分;

  2.業務收入5000萬元以上但不到1億元的為第二檔,滿分140分,計算公式:130分+[(事務所業務收入-5000萬)/(1億-5000萬)]×10 分;

  3.業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但不到5000萬元的為第三檔,滿分130分,計算公式:120分+[(事務所業務收入-1000萬)/(5000萬-1000萬)]×10 分;

  4.業務收入300萬元以上但不到1000萬元的為第四檔,滿分120分,計算公式:110 分+[(事務所業務收入-300 萬)/(1000 萬-300 萬)]×10 分;

  5.業務收入不到300萬元的為第五檔,滿分 110 分,計算公式:100 分+(事務所業務收入/300 萬)×10 分。

  (二)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指事務所與全省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的比值。該項權重為10%,滿分50分。計分規則:(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最高值)×50分。

  (三)注冊會計師人數。該項權重為4%,滿分20分。計分規則:

  1.注冊會計師人數多于50人的為第一檔,滿分20分,計算公式:18分+[(本所注師人數-50)/(全省事務所最高注師人數-50)]×2分;

  2.注冊會計師人數多于40人少于等于50人的為第二檔,滿分18分,計算公式:16分+[(本所注師人數-10)/40]×2分;

  3.注冊會計師人數多于30人少于等于40人的為第三檔,滿分16分,計算公式:14分+[(本所注師人數-10)/30]×2分;

  4.注冊會計師人數多于20人少于等于30人的為第四檔,滿分14分,計算公式:12分+[(本所注師人數-10)/20]×2分;

  5.注冊會計師人數多于10人少于等于20人的為第五檔,滿分12分,計算公式:10分+[(本所注師人數-10)/10]×2分;

  6.注冊會計師人數少于等于10人的為第六檔,滿分10分,計算公式:(本所注師人數/10)×10分。

  (四)注冊會計師年齡結構。該項權重為6%,滿分30分。計分規則:

  本所年齡小于50歲的注冊會計師比例×30分+年齡大于等于50歲小于60歲的注冊會計師比例×20分+年齡大于等于60歲小于70歲的注冊會計師比例×10分+年齡大于等于70歲的注冊會計師比例×5分。

  (五)人才培養。該項權重為15%,滿分75分。計分規則:

  1.人才培養支出占業務總收入比例大于等于1%的,計15分;小于1%大于等于0.5%的計10分;小于0.5%的計5分;沒有計0分;

  2.獲評中注協資深會員,1人計1分,該項累積計分上限10分;

  3. 取得全國性(財政部、中注協)高端人才(領軍人才)稱號1人計2分,入選特殊支持計劃1人計2分;取得全省性(省財政廳、省注協)稱號1人計1分,該項累積計分上限10分;

  4.評價年度取得專業階段合格證1人計1分、取得全科合格證1人計2分;取得高級職稱1人計1分、考試取得QP、ACA、ACCA、AICPA、CISA、CIA、CIMA境外資質1人計1分,該項累積計分上限20分;

  5.評價年度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完成繼續教育人數比例100%,計20分;完成比例小于100%大于等于90%,計18分;完成比例小于90%大于等于80%,計16分;完成比例小于80%大于等于70%,計14分;完成比例小于70%大于等于60%,計12分;完成比例小于60%大于等于50%,計10分;完成比例小于50%,計8分。

  (六)品牌延續時間。指事務所現有名稱使用年限情況,變更組織形式或去掉地域名稱,視為延續。該項權重為5%,滿分25分。計分規則:名稱使用大于等于15年的,計25分;少于15年大于等于10年的,計15分;少于10年大于等于5年的,計8分;5年以下計3分。

  (七)內部管理規范。該項權重為10%,滿分50分。計分規則:

  1.相關職能部門對事務所日常及專項檢查、受理投訴舉報、處理糾紛調解中,事務所在綜合管理、質量控制、人事制度、保密履行、職業誠信等方面未有不規范行為,每項計4分。該項累積計分上限20分;

  2.事務所及時、準確、完整在全國行業統一監管平臺進行報備計10分;錯誤、缺失報備少于等于3條計8分、大于3條少于等于10條計5分、大于10條計2分、未進行報備計0分。

  3.職業責任險投保與職業風險基金計提情況。已投保職業責任險且按相關辦法規定無須計提職業風險基金,或已足額計提職業風險基金的,計20分;已投保職業責任險但按相關辦法規定須補提職業風險基金未補提的、或已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按相關辦法規定達到應計提金額的 50%但不到100%的,計12分;已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按相關辦法規定未達到應計提金額50%的,計6分;既未投保職業責任險也未計提職業風險基金的,計0分。

  (八)信息化建設。該項權重為5%,滿分25分。計分規則:

  1.設立信息技術支持部門或信息技術人員,計5分,否則計0分;

  2.事務所使用審計軟件,計5分,否則計0分;購買或開發信息化系統,計5分,否則計0分;

  3. 事務所審計軟件開發費、管理信息系統開發費、軟件運維費、網絡服務費等支出占業務總收入比例大于等于1%的,計10分;小于1%大于等于0.5%的,計5分;小于0.5%的,計2分;無支出,計0分。

  (九)信息宣傳。指事務所向有關單位及部門投稿以及采納情況。該項權重為2%,滿分10分。計分規則:事務所在評價年度內投遞宣傳稿被中央機關及媒體采納,每篇計3分;被省級機關及媒體采納,每篇計2分。

  (十)黨組織隊伍建設。該項權重為9%,滿分45分。計分規則:

  1.事務所建有黨組織計6分;建有團組織計3分;建有婦聯組織計3分;建有工會組織計3分;

  2.合伙人(股東)黨員比率/全省事務所平均的該比率,計算結果大于等于100%的,計15分;小于100%大于等于50%的,計10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計5 分;小于25%大于等于0的,計2分;等于 0 的,計0分。

  3.員工黨員比率/全省事務所平均的該比率,計算結果大于等于100%的,計15分;小于100%大于等于50%的,計10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計5分;小于25%大于等于0的,計2分;等于 0 的,計0分。

  (十一)工作開展情況。指事務所按要求落實上級黨委布置的工作任務,組織實施或積極參與相關活動。該項權重為6%,滿分30分。計分規則:

  1.黨建入章、有無黨員專職黨建聯絡員、活動室建設、經費保障,1項計2分。該項累計計分上限8分;

  2.響應上級黨委要求,積極組織參加上級黨委開展的主題教育、開放課堂、黨組織書記班、行業文體賽事等活動。參加1次計2分。該項累計計分上限8分;

  3.結合“一月一片一課一實踐”活動,創新開展“三會一課”、參觀學習、公益志愿服務、主題黨日活動等。1次計1分,該項累計計分上限8分;

  4.加強黨員發展工作,年內被上級黨委批準為發展對象數。股東1人計2分、員工1人計1分。該項累計計分上限6分。

  (十二)履行行業及政府部門責任。該項為加分項,滿分30分。計分規則:

  1.評價年度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其他員工擔任國家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1人計5分;省級1人計4分,設區市級1人計3分,縣級1人計2分。1人同時擔任不同級別代表委員的,按最高級計算,該項累積計分上限8分;

  2.評價年度注冊會計師擔任中注協常務理事1人計3分,中注協理事1人計2分,中注協會員代表大會代表1人計1分;省注協常務理事1人計2 分,省注協理事1人計1分;市注協理事1人計1分。擔任中注協專業(專門)委員會委員1人計2分;省注協專業(專門)委員會委員1人計1分。1人同時擔任不同級別行業職務的,按計分最高職務計算,該項累積計分上限8分;

  3.評價年度參加中注協組織的行業執業質量檢查,1人計2分,進入省級財會監督人才庫、行業財會監督專家庫并參加省級財政部門或省注協組織的聯合執業質量檢查,1人計1分;參加中注協執業準則制定、考試命題或閱卷工作,1人計2分;作為中注協師資在評價年度授課一次(不少于4學時),1人計2分;作為省注協師資在評價年度授課一次(不少于4學時),1人計1分。該項累積計分上限8分;

  4.評價年度事務所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工作部署、開展履行社會責任的公益活動、舉辦行業沙龍論壇等,1次計2分,該項累積計分上限8分。

  (十三)受表彰情況。該項為加分項,滿分8分。計分規則:評價年度受國家級表彰1人計5分,省部級1人計3分,廳市級1人計2分,縣局級1人計1分;行業內中注協1人計2分,省注協1人計1分。

  (十四)發表專業文章。該項為加分項,滿分8分。計分規則:評價年度事務所員工在核心期刊發表文章,每篇計4分;投遞論文被中央機關采納,每篇計3分;在其他刊物(除核心期刊、會刊外)發表或被省級機關部門采納,每篇計2分。同一篇文章在不同期刊發表,按計分值最高計算。

  (十五)近3個年度受到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行業自律懲戒。指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行業自律懲戒的情況。該項為扣分項,分值100分,評價年度扣分權重100%;前一年扣分權重70%;前兩年權重40%,扣完為止。扣分規則:

  1.事務所

  (1)受到刑事處罰。每次扣100分。

  (2)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每次扣50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每次扣60分;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每次扣70分;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每次扣80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每次扣55分。

  (3)受到中注協、省注協的行業懲戒。訓誡,每次扣25分;通報批評,每次扣35分;公開譴責,每次扣45分。

  (4)受到其他部門(交易所、證監會、財政監督局等)處理或懲罰,每次扣20分。

  (5)受到省注協約談、警示函,每次扣5分。

  2.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其他人員

  (1)受到刑事處罰。每人次扣100分。

  (2)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每人次扣25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每人次扣30分;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每人次扣35分;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每人次扣40分;行政拘留,每人次扣50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每人次扣25分。

  (3)受到中注協、省注協的行業懲戒。 訓誡,每人次扣10分;通報批評,每人次扣15分;公開譴責,每人次扣25分。

  (4)受到其他部門(交易所、證監會、財政監督局等)處理或懲罰,每次扣20分。

  (5)受到省注協約談、警示函,每人次扣2分。

  第四章 評價流程

  第十二條 綜合評價工作流程包括省注協發布綜合評價工作通知、事務所填報補充完善信息、市州注協初審、省注協審核、系統自動計算排名結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發布等環節。

  第十三條 省注協在履行報批程序后,對外發布《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年度整體綜合評價前60家排名信息(公示稿)》和4類“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分類綜合評價排名信息(公示稿)”,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省注協負責答復公示期間事務所的反饋意見。

  第十四條 公示期滿后,結合公示期內各方反饋意見,形成《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年度綜合評價前60家排名信息》和4類“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分類綜合評價排名信息”,并在省注協官網和微信公眾號發布。

  第十五條 中共湖南省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研究處理在綜合評價和排名工作中出現的投訴舉報及嚴重爭議等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省注協對事務所填報的信息進行抽查,如果發現事務所填報信息不實,省注協將責令相關事務所限期更正。對填列信息嚴重失實或故意填報不實信息的,取消事務所當年度綜合評價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協會工作人員在開展綜合評價和排名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依法追究責任并給予處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條 省注協對自愿參加綜合排名的事務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發布各類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信息,并同時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業務收入總額。

  (二)注冊會計師數量。

  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為基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注協發布的排名結果及相關結論、信息基于事務所通過有關平臺提供的數據和信息來源,并不代表省注協的觀點和看法。

  第二十條 省注協可根據行業發展情況、社會需求等適時對綜合評價指標予以調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注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注協印發的《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湘注協〔2023〕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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