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水利廳《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印發的《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授權規定,湖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湖南省水利廳聯合起草了《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及相關說明(詳見附件1、2),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公開征求意見時間
2024年10月26日至11月14日。
二、公眾意見反饋途徑
社會公眾可自行下載填寫《征求意見表》(詳見附件3),并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反饋意見。
1.聯系人、電話及傳真:
省財政廳稅政法規處:
郭鵬0731-85165131;0731-85165436(傳真)
省稅務局資源和環境稅處:
賈惠賓0731-85579251;0731-85552910(傳真)
省水利廳水資源處:
郭文娟0731-85483945;0731-85483045(傳真)
2.電子郵箱:hnczt_sz@163.com
3.郵寄地址: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城南西路1號省財政廳稅政法規處;
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環保西路6號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資源和環境稅處;
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韶山北路370號省水利廳水資源處。
電子郵件及信函請注明“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意見建議”字樣。
稅 屋附件:
1.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起草說明
3.征求意見表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水利廳
2024年10月25日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水利廳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授權規定,現就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全省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湖南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執行。
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
我省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暫定為9%。
三、除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外,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四、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除水力發電取水、城鎮公共供水外,對依法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水資源稅納稅人,取用水量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的部分,按適用稅額的200%征收水資源稅。
對依法應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水資源稅納稅人,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按適用稅額的200%征收水資源稅。
六、征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征收水資源費。此前預繳或欠繳的水資源費,由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退還或追繳。
七、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其他有關配套措施,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及省水利廳等部門研究確定,相關政策由上述部門負責解釋。
八、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期間國家有相關文件規定,從其規定。
稅 屋附表:《湖南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水利廳
2024年10月25日
附表
湖南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取用水類別 | 單位 |
地表水 稅額標準 |
地下水 稅額標準 |
|
城鎮公共供水 | 元/m3 | 0.08 | 0.15 | |
特種取用水 | 元/m3 | 0.2 | 0.5 | |
其他行業 | 元/m3 | 0.1 | 0.45 | |
用于制作純凈水、 包裝飲用水(山泉水) |
元/m3 | 0.5 | 1 | |
水力發電 | 元/kW·h | 0.003 | / | |
火力發電 | 貫流式冷卻取用水 | 元/kW·h | 0.003 | / |
循環式冷卻取用水 | 元/m3 | 0.6 | / | |
水源熱泵 | 開式水源熱泵系統取水 | 元/m3 | 0.005 |
直接外排0.35 回灌0.1 |
閉式水源熱泵系統取水 | 0.1 | |||
疏干排水 | 直接外排 | 元/m3 | / | 0.04 |
回收利用 | / | 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