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為: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出臺背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74號)發布后,稅務總局和外交部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號)有關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二、調整的內容
(一)外國駐華使(領)館館員個人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除車輛和房租外,申報退稅的銷售金額(含稅價)由12萬元增加到18萬元;
(二)對購買電力、燃氣、汽油、柴油4種商品取得未注明稅額發票的,由原來按征收率計算增值稅退稅額,調整為按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退稅額。
三、執行時間
從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具體以退稅申報受理的時間為準。
相關法規: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