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電網經營行>的通知》(以下簡稱為:《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
通知指出,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規范電網經營行業產品成本核算,促進電網經營企業加強成本管理,滿足國家輸配電定價核定和監審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財政部制定了《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電網經營行業》,現予印發,自2019年1月1日起在電網經營企業范圍內施行,有配電業務的售電公司,其配電業務參照執行。
《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適用于電網經營企業。本制度所稱的電網經營企業,是指擁有輸電網、配電網運營權,提供輸配電服務的企業。有配電業務的售電公司,其配電業務參照執行。
《產品成本核算制度》明確,電網經營企業產品成本核算應當按照國家輸配電定價相關政策規定,依據不同電壓等級和用戶的用電特性和成本結構,分電壓等級確定輸配電服務產品類別,進行成本核算。
電網經營企業根據行業特點,通常設置“生產成本——輸配電成本”等會計科目,按照成本項目歸集成本費用要素,對成本費用要素進行明細核算。
輸配電成本應按月度進行分配和結轉,通過直接計入與分配計入成本的方式形成不同電壓等級的成本。其中,將其他運營費用中分攤的折舊費結轉至成本中心下相應電壓等級的固定資產折舊成本項目;將其他運營費用中分攤的其他成本費用結轉至成本中心下相應電壓等級的其他運營費用成本項目。
附:關于印發《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電網經營行業》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規范電網經營行業產品成本核算,促進電網經營企業加強成本管理,滿足國家輸配電定價核定和監審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電網經營行業》,現予印發,自2019年1月1日起在電網經營企業范圍內施行,有配電業務的售電公司,其配電業務參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電網經營行業》
財政部
2018年1月5日
相關附件: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電網經營行業.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