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全國政協辦公廳秘書局,高法院辦公廳,高檢院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等規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操作規程》,請貫徹執行。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操作規程 財政部辦公廳 2018年1月4日 附件: 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程序和行為,保證工作質量,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為財政部、中央項目主管部門(含一級預算單位和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審核批復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行為規范和參考依據。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中央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財務關系隸屬于中央部門(或單位)的項目,以及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非經營性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占項目資本比例超過50%的經營性項目。 第四條 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以下簡稱項目決算)批復范圍劃分如下: (一)財政部直接批復的范圍 1.主管部門本級的投資額在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按完成投資口徑)以上的項目決算。 2.不向財政部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中央單位項目決算。主要是指不向財政部報送年度決算的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非經營性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占項目資本比例超過50%的經營性項目決算。 (二)主管部門批復的范圍 1.主管部門二級及以下單位的項目決算。 2.主管部門本級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決算。 由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決算,報財政部備案(批復文件抄送財政部),并按要求向財政部報送半年度和年度匯總報表。 國防類項目、使用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決算審核批復原則和程序 第五條 項目決算批復部門應按照“先審核后批復”原則,建立健全項目決算評審和審核管理機制,以及內部控制制度。 由財政部批復的項目決算,一般先由財政部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評審機構”)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論,財政部審核后批復項目決算。 由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決算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第六條 評審機構進行了決(結)算評審的項目決算,或已經審計署進行全面審計的項目決算,財政部或主管部門審核未發現較大問題,項目建設程序合法、合規,報表數據正確無誤,評審報告內容詳實、事實反映清晰、符合決算批復要求以及發現的問題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據評審報告及審核結果批復項目決算。 第七條 未經評審或審計署全面審計的項目決算,以及雖經評審或審計,但主管部門、財政部審核發現存在以下問題或情形的,應開展項目決算評審: (一)評審報告內容簡單、附件不完整、事實反映不清晰且未達到決算批復相關要求。 (二)決算報表填列的數據不完整、存在較多錯誤、表間勾稽關系不清晰、不正確,以及決算報告和報表數據不一致。 (三)項目存在嚴重超標準、超規模、超概算,擠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無依據、不合理等問題。 (四)評審報告或有關部門歷次核查、稽查和審計所提問題未整改完畢,存在重大問題未整改或整改落實不到位。 (五)建設單位未能提供審計署的全面審計報告。 (六)其他影響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完成投資等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 主管部門、財政部可對評審機構的工作質量實行報告審核、報告質量評估和質量責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門、財政部可對評審機構實行“黑名單”制度,將完成質量差、效率低的評審機構列入“黑名單”,3年內不得再委托其業務。 第九條 委托評審機構實施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評審時,應當要求其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項目建設單位可對評審機構在實施評審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條 主管部門、財政部收到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一般可按照以下工作程序開展工作: (一)條件和權限審核。 1.審核項目是否為本部門批復范圍。不屬于本部門批復權限的項目決算,予以退回。 2.審核項目或單項工程是否已完工。尾工工程超過5%的項目或單項工程,予以退回。 (二)資料完整性審核。 1.審核項目是否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決(結)算評審,是否附有完整的評審報告。 對未經決(結)算評審(含審計署審計)的,委托評審機構進行決算審核。 2.審核決算報告資料的完整性,決算報表和報告說明書是否按要求編制、項目有關資料復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決算報告資料報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補報有關資料,逾期未補報的,予以退回。 需要補充說明材料或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要求主管部門在限期內報送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逾期未報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屬于本規程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委托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三)符合本規程第六條規定情形的,進入審核批復程序。 審核中,評審發現項目建設管理存在嚴重問題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時督促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存在違法違紀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四)審核未通過的,屬評審報告問題的,退回評審機構補充完善;屬項目本身不具備決算條件的,請項目建設單位(或報送單位)整改、補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第三章 決算審核方式、依據和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審核工作主要是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決算報告及評審機構提供的評審報告、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報告進行分析、判斷,與審計署審計意見進行比對,并形成批復意見。 (一)政策性審核。重點審核項目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資金來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況、概算執行情況、招標履行及合同管理情況、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的合規性、尾工工程及預留費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術性審核。重點審核決算報表數據和表間勾稽關系、待攤投資支出情況、建筑安裝工程和設備投資支出情況、待攤投資支出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情況以及項目造價控制情況等。 (三)評審結論審核。重點審核評審結論中投資審減(增)金額和理由。 (四)意見分歧審核及處理。對于評審機構與項目建設單位就評審結論存在意見分歧的,應以國家有關規定及國家批準項目概算為依據進行核定,其中: 評審審減投資屬工程價款結算違反承發包雙方合同約定及多計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況的,一律按評審機構評審結論予以核定批復。 評審審減投資屬超國家批準項目概算、但項目運行使用確實需要的,原則上應先經項目概算審批部門調整概算后,再按調整概算確認和批復。若自評審機構出具評審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未取得原項目概算審批部門的調整概算批復,仍按評審結論予以批復。 第十二條 審核工作依據以下文件: (一)項目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 (二)國家、地方以及行業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財政部頒布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制度。 (四)本項目相關資料: 1.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和調整批復文件、歷年財政資金預算下達文件。 2.項目決算報表及說明書。 3.歷年監督檢查、審計意見及整改報告。 必要時,還可審核項目施工和采購合同、招投標文件、工程結算資料,以及其他影響項目決算結果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價款結算、項目核算管理、項目建設資金管理、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及建設管理、概(預)算執行、交付使用資產及尾工工程等。 第十四條 工程價款結算審核。主要包括評審機構對工程價款是否按有關規定和合同協議進行全面評審;評審機構對于多算和重復計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價格等問題是否予以審減;單位、單項工程造價是否在合理或國家標準范圍,是否存在嚴重偏離當地同期同類單位工程、單項工程造價水平問題。 第十五條 項目核算管理情況審核主要包括執行《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及相關會計制度情況。具體包括: (一)建設成本核算是否準確。對于超過批準建設內容發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協議的支出、非法收費和攤派,以及無發票或者發票項目不全、無審批手續、無責任人員簽字的支出和因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報廢損失等不屬于本項目應當負擔的支出,是否按規定予以審減。 (二)待攤費用支出及其分攤是否合理合規。 (三)待核銷基建支出有無依據、是否合理合規。 (四)轉出投資有無依據、是否已落實接收單位。 (五)決算報表所填列的數據是否完整,表內和表間勾稽關系是否清晰、正確。 (六)決算的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七)決算資料報送是否完整、決算數據之間是否存在錯誤。 (八)與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管理情況審核主要包括: (一)資金籌集情況。 1.項目建設資金籌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項目建設資金籌資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二)資金到位情況。 1.財政資金是否按批復的概算、預算及時足額撥付項目建設單位。 2.自籌資金是否按批復的概算、計劃及時籌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籌資成本。 (三)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1.財政資金情況。是否按規定專款專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等管理規定。 2.結余資金情況。結余資金在各投資者間的計算是否準確;應上繳財政的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及時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結余資金情況。 第十七條 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及建設管理情況審核主要包括: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審核項目決策程序是否科學規范,項目立項、可研、初步設計及概算和調整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等。 (二)項目建設管理情況。審核決算報告及評審或審計報告是否反映了建設管理情況:建設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建設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執行法人責任制、工程監理制、招投標制、合同制;是否制定相應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標執行情況和項目建設工期是否按批復要求有效控制。 第十八條 概(預)算執行情況。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內容實施,有無超標準、超規模、超概(預)算建設現象,有無概算外項目和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未完成建設內容等問題;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歷次檢查和審計所提的重大問題是否已經整改落實;尾工工程及預留費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確定的范圍內,預留的金額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十九條 交付使用資產情況。主要包括項目形成資產是否真實、準確、全面反映,計價是否準確,資產接受單位是否落實;是否正確按資產類別劃分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交付使用資產實際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條件,移交手續是否齊全。 第四章 決算批復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財政部批復項目決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批復確認項目決算完成投資、形成的交付使用資產、資金來源及到位構成,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等。 (二)根據管理需要批復確認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等。 (三)批復確認項目結余資金、決算評審審減資金,并明確處理要求。 1.項目結余資金的交回時限。按照財政部有關基本建設結余資金管理辦法規定處理,即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交回國庫。項目決算批復時,應確認是否已按規定交回,未交回的,應在批復文件中要求其限時繳回,并指出其未按規定及時交回問題。 2.項目決算確認的項目概算內評審審減投資,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其中審減的財政資金按要求交回國庫;決算審核確認的項目概算內審增投資,存在資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盡快落實資金來源。 (四)批復項目結余資金和審減投資中應上繳中央總金庫的資金,在決算批復后30日內,由主管部門負責上繳。上繳的方式如下: 對應繳回的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請主管部門及時將結余調整計劃報財政部,并相應進行賬務核銷。 對應繳回的非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請主管部門由一級預算單位統一將資金匯總后上繳中央總金庫。上繳時填寫匯款單,“收款人全稱”欄填寫“財政部”,“賬號”欄填“170001”,“匯入行名稱”欄填“國家金庫總庫”,“用途”欄填應沖減的支出功能分類、政府支出經濟分類科目名稱及編碼。上述工作完成以后,將匯款單印送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對口司局、經濟建設司)備查。 (五)要求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復及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更好地發揮項目投資效益。 (六)批復披露項目建設過程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整改時限要求。 (七)決算批復文件涉及需交回財政資金的,應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對項目決算批復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將進一步加強對主管部門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由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隨機進行抽查復查。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程并視本部門或行業情況進一步細化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依據的國家有關政策文件如出臺新規定的,以新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由財政部(經濟建設司)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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