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訂并發布《關于修訂印發<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操作指南》)。
通知稱,為進一步推進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規范改革試點期間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工作,結合2017年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情況,財政部對《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財庫〔2015〕223號)進行了修訂。并將修訂后的《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操作指南》包括總則、政府部門會計報表項目、政府部門會計報表編制、會計報表附注編制、政府部門財務分析、附則等部分。
《操作指南》明確,政府部門財務報告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主要反映政府部門(單位)的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等信息,具體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
財務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當期盈余與預算結余差異表和凈資產差異表。
(一)資產負債表。反映政府部門年末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分項列示。
(二)收入費用表。反映政府部門年度運行情況。收入費用表應當按照收入、費用和盈余分類分項列示。
(三)當期盈余與預算結余差異表。反映政府部門權責發生制基礎當期盈余與現行會計制度下當期預算結余之間的差異。
(四)凈資產差異表。反映政府部門權責發生制基礎年末凈資產與現行會計制度下年末凈資產之間的差異。
(五)報表附注。重點對會計報表作進一步解釋說明。
政府部門財務分析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及趨勢分析,以及政府部門財務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由納入部門決算管理范圍的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逐級編制。各單位應當按照本指南規定編制本單位財務報告并報送上級單位;上級單位除編制本單位財務報告外,還應當按照本指南規定對所屬單位財務報表進行合并,撰寫財務分析,形成合并財務報告。主管部門編制的合并財務報告,即部門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