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關于征求<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公告稱,為規范會計人員范圍及其應具備的專業能力,加強會計人員管理,根據《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財政部研究起草了《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18年9月28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財政部會計司。
明確會計人員范圍及其從事的會計工作。
《管理辦法》規定,會計人員是指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會計人員主要包括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1)出納;(2)稽核;(3)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4)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5)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6)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7)會計信息分析應用;(8)會計監督;(9)會計檔案保管;(10)其他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工作。
明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專業能力。
《管理辦法》規定,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遵守《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3)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持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等相關專業資格資質證書,或持有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或相關專業學歷(學位)證書,且持續參加繼續教育的,表明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明確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的要求。
《管理辦法》規定,單位應當根據會計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會計人員,并對任用(聘用)的會計人員及其從業行業負責。同時,《管理辦法》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明確了禁止任用(聘用)會計人員的情形。
明確對會計人員的管理要求。
《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依法對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及其從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計行業自律組織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指導督促會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的會員進行懲戒。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規范會計人員范圍及其應具備的專業能力,加強會計人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計人員,是指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會計人員主要包括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
(四)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五)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六)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七)會計信息分析應用;
(八)會計監督;
(九)會計檔案保管;
(十)其他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工作。
第四條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持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等相關專業資格資質證書,或持有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或相關專業學歷(學位)證書,且持續參加繼續教育的,表明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根據會計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會計人員。
單位任用(聘用)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應當符合《會計法》和《總會計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單位對任用(聘用)的會計人員及其從業行為負責。
第六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人員,單位在五年內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聘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
有下列行為且尚未構成犯罪的人員,單位在五年內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的;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的。
上述違法人員的行業禁入期限,自其違法行為被認定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單位應當根據內部管理需要設置會計崗位,明確會計人員職責權限。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管理機構)依法對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及其從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會計行業自律組織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指導督促會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的會員進行懲戒。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