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確定參考價前,應當查明財產的權屬、權利負擔、占有使用、欠繳稅費、質量瑕疵等事項,需要審計、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審計、鑒定。
《規定》指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后,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應當在三十日內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可以采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
當事人議價不能或者不成,且財產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確定參考價時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機構進行定向詢價。
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直接進行定向詢價,且財產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參考價前,應當查明財產的權屬、權利負擔、占有使用、欠繳稅費、質量瑕疵等事項。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規定事項需要當事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相關資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強制提取;對妨礙強制提取的,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查明本條規定事項需要審計、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審計、鑒定。
司法網絡詢價平臺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網絡詢價委托書之日起三日內出具網絡詢價報告。網絡詢價報告應當載明財產的基本情況、參照樣本、計算方法、詢價結果及有效期等內容。
司法網絡詢價平臺不能在期限內完成詢價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期限。全部司法網絡詢價平臺均未能在期限內出具詢價結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司法網絡詢價平臺的延期申請延期三日;部分司法網絡詢價平臺在期限內出具網絡詢價結果的,人民法院對其他司法網絡詢價平臺的延期申請不予準許。全部司法網絡詢價平臺均未在期限內出具或者補正網絡詢價報告,且未按照規定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人民法院未在網絡詢價結果有效期內發布一拍拍賣公告或者直接進入變賣程序的,應當通知司法網絡詢價平臺在三日內重新出具網絡詢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