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為:我國擬規定占用耕地建房等將繳稅5種情況占地免稅
作者:張艷玲李祎然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8月27日至8月31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明確,占用耕地建房等將繳納耕地占用稅。
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國務院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并將代替《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暫行條例于新法案施行之日起廢止。
草案規定了納稅人、稅額、計稅依據、稅收優惠、征收管理等相關政策規定。
草案明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臨時占用耕地應繳納耕地占用稅,但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稅款。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法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
草案要求,稅額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按人均耕地面積的不同,在5-50元/平方米間分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檔幅度稅額;稅款按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
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額幅度內提出,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國務院規定的平均稅額。
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提高不超過50%;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相應基礎上提高50%。
另外,對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稅,對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予以免征。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免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
此外,草案還對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建立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等稅收征管事項作了規定。
據悉,國務院于2007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暫行條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收政策,提高了稅額標準,縮小了減免稅范圍,加大了耕地占用稅征收力度。
2008年至2017年,全國累計征收耕地占用稅14177億元,年均征收1418億元,其中2017年征收1652億元。耕地占用稅對促進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大耕地保護力度發揮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