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規范政府負債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印發了《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負債準則較為全面地規范了政府會計主體負債的分類及確認、計量和披露,共七章37條,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規定了負債準則的制定依據、負債的定義和確認條件、負債的分類等。
第二章為舉借債務,主要規定了舉借債務的概念、內容、確認和計量,以及借款費用的概念及其會計處理。
第三章為應付及預收款項,主要規定了應付及預收款項的概念和類別、各類應付及預收款項的確認和計量。
第四章為暫收性負債,主要規定了暫收性負債的概念和類別、各類暫收性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第五章為預計負債,主要規定了預計負債的概念、確認和計量。
第六章為披露,主要規定了各類政府負債的披露要求。
第七章為附則,規定了負債準則的生效日期。
《準則》指出,與政府債務、政府性債務不同的是,負債準則所規范的負債是會計意義上的負債,具體指各類政府會計主體所承擔的符合會計上負債定義及確認條件的負債。
《準則》還明確了負債類別的劃分,舉借債務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問題,以及關于與或有事項相關的不確認為負債的義務的會計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