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滿足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規范和指導注冊會計師應對審計環境和注冊會計師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應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財務報表披露審計等方面審計實務的新發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修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項審計準則(以下統稱本批審計準則),現予批準印發,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批審計準則生效實施后,《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及《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6〕24號)中,相應的18項審計準則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任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附件: 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 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 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 5.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 6.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7.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 8.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 9.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 10.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 1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審計業務涉及的期初余額 1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1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1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 15.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16.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 17.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信息:對應數據和比較財務報表 18.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和相關服務業務實施的質量控制 財政部 2019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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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