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制定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規范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明確進場交易相關流程,防止國有金融資產流失。
《通知》所稱國有金融企業是指國家可實際控制的金融企業,即通過出資或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金融企業行為,包括獨資、全資、絕對控股、實際控制等情形。《通知》所稱增資擴股,是指國有金融企業增加資本金的行為。各級政府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有金融企業注資,以及風險金融機構接受風險救助的情形除外。
這份將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通知》明確,中央及地方財政部門要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依職責對國有金融企業增資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其中,國有金融企業本級因增資導致國有股權比例變動的,須依法報同級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因增資導致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金融企業控股權的,財政部門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國有金融企業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結構健全的,所屬子公司增資行為原則上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其中,重點子公司因增資行為導致實際控制權轉移的,須報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國有金融企業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結構不健全的,所屬子公司增資行為須報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行政事業單位(除金融管理部門外)所辦競爭性國有金融企業因增資行為導致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按現行管理體制,報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增資行為的報告主體為集團(控股)公司。
《通知》規定,被增資企業應對意向投資方進行資格審查,增資引入的投資方應當符合股東資質相關要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增資資金應為真實合法的自有資金(增資額一般應低于投資方的凈資產),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參與增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通知》強調,國有金融企業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相關程序、選擇增資方式、有效管理增資行為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可建議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