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入開展“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號),稅務總局進一步簡化優化“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5個稅務事項的辦理程序,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2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對全面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提出要求。根據《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稅務部門實施1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為落實《通知》要求,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明確稅務部門實施1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號)發布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企業印制發票審批”等5個事項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具體辦理程序及有關簡化優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確。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2個附件,主要內容如下:
(一)正文。就進一步簡化優化“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5個事項的辦理程序進行了規定,包括簡化受理環節、簡并辦理程序、減少材料報送、實行全程網辦。
(二)附件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事項實施規定。對5個事項逐項明確了調整后的實施規定。
(三)附件2稅務文書樣式。明確了調整后的文書樣式。
三、《公告》中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事項和緩繳稅費有關政策事項有何區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經濟平穩增長,《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7號)等文件對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政策進行了規定,納稅人享受上述有關政策不適用本公告規定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程序,符合條件的可以自主選擇享受,無需專門提出申請。納稅人享受緩繳稅費政策期限屆滿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特殊困難情形的,適用本公告規定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程序,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程序申請延期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