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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浦東新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3-2027年)》

2024-01-26 10:13     來源:中國會計網     

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浦東新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3-2027年)》,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浦東新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3-2027年)》主要內容如下。

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有關要求,現就扎實推進浦東新區綜合改革試點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深化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著眼解決新時代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際問題,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上賦予浦東新區更大自主權,支持推進更深層次改革、更高水平開放,率先完善各方面體制機制,加快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治理體系,提高治理能力,為浦東新區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提供支撐,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中更好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堅持解放思想、守正創新。著力破解深層次體制機制障礙,增強發展的動力和活力,瞄準浦東新區具有改革場景、具備率先突破條件的關鍵領域,推出更多實質性舉措,及時推廣成功經驗,更好發揮對改革全局的突破和帶動作用。

——堅持開放合作、先行先試。圍繞建立與國際通行規則相互銜接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率先推進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實行更大程度的壓力測試,增強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聯動效應,為全國制度型開放探索經驗。

——堅持系統觀念、協同高效。從經濟發展的全過程、產業發展的全鏈條、企業發展的全生命周期出發謀劃推動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改革舉措充分聯動和銜接配套,放大改革綜合效應。

——堅持共建共享、精細治理。堅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聚焦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推動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手段創新,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創造高品質生活,探索超大城市治理的有效路徑。

——堅持依法依規、守牢底線。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改革,確保各項改革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統籌發展和安全,增強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堅決守住安全底線。

到“十四五”期末,制度創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高水平制度型開放取得突破,科技創新體系競爭力明顯提升,全球資源配置能力明顯增強,城市治理水平明顯提高,一批標志性改革成果在面上推廣。到2027年,基本完成試點任務,制度創新取得突破性進展,高標準市場體系和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建設取得顯著成效,城市治理體系更加健全,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出重要示范引領。

二、加大規則標準等開放力度,打造制度型開放示范窗口

(一)完善高標準市場規則體系。在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基礎上,制定實施浦東新區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措施,建設高水平市場準入體系。探索有序放寬電信服務、醫療健康等服務消費市場外資準入限制。完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銜接機制。探索構建數字經濟規則體系,實行分類分層的新型數據交易機制,依托數據交易所提升數據可信流通能力。探索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推動公共數據向經營主體有序開放。優化涉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根據相關授權,探索在浦東新區注冊的涉外商事糾紛當事人自主約定在浦東新區內適用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仲裁人員對有關爭議進行仲裁。鼓勵商事調解組織開展涉外商事糾紛調解,探索建立既有中國特色又與國際接軌的商事調解制度規則。深化檢驗檢測和認證體系改革,推動中外標準互認。鼓勵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參與國內標準制定。加強文化領域合作交流,建設上海文化藝術開放交流區。推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在前沿產業發展、跨境和離岸金融、新型國際貿易等領域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支持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制度型開放,在若干重點領域率先實現突破。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支持通過地方政府間協議等機制,與貿易中心城市開展高水平合作。開展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相關條款壓力測試,探索與更高水平開放相適應的風險防范體系。

(二)提升全球資源配置功能。推進金融雙向開放,探索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實施路徑。做好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試點相關工作,提高跨國企業集團跨境收付便利度。穩妥有序發展期貨市場,適時推出航運指數等期貨品種。支持資產管理行業依法合規暢通境內外資金投資渠道,在資金來源、投資方式、資金運營等方面優化業務模式。實施全球資產管理伙伴計劃。在貿易結算、電商支付、碳交易、綠色電力交易等領域試點使用數字人民幣,規范拓展數字人民幣在財政資金使用中的應用場景。支持總部機構發展離岸經貿業務。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中央與地方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提升駐滬金融監管機構國際金融業務監管能力。創新國際組織管理機制,支持國際組織總部設在浦東新區。

(三)完善商品和要素跨境流動機制。探索高度便利化的通關機制,探索深化“互聯網+”應用,簡化可實時追溯貨物的通關流程。繼續推動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整合優化。支持小洋山北側綜合開發,提升上海浦東國際機場航空客貨運樞紐功能。探索江海陸空鐵多式聯運業務“一單制”管理。試點開展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液化天然氣等新型燃料加注業務。探索數據資產管理、數字身份國際認證等,推動數字貿易交付和結算便利化,建設數字貿易服務平臺。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探索建立安全便利的數據流動機制,允許在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確保安全前提下提升數據跨境流動的便利性。研究高標準且與國際接軌的數據安全管理規則體系,創新數據監管機制,積極探索優化數據跨境流動管理措施。

三、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開放創新生態

(四)優化科技創新管理機制和資源配置。推動基礎研究制度集成創新,健全持續穩定的投入機制,在前沿領域支持依法設立各類資金參與的科學基金會,建立向全球開放的科技創新定向捐贈機制。探索面向全球的前沿技術攻關機制,支持各類優勢科研機構與企業承擔國家重大戰略前沿技術攻關任務,鼓勵中外科學家聚焦全球科技前沿問題聯合開展高水平研究。創新科技成果市場化轉移轉化機制,探索建立由政府資助形成的科研成果確權評估、商業轉化、收益分享機制。支持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全球離岸創新基地,探索主動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的“離岸支點”機制。優化新型研發機構支持機制,推動長三角國際先進技術應用推進中心建設,健全先進技術服務重大需求應用轉化機制,探索開展政府訂購首購,支持新技術推廣應用。

(五)構建產業發展生態。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建立以企業家為主體的重點產業首席制造官制度。制定場景創新計劃并面向科技創新企業開放,舉辦場景驅動的全球技術轉化大賽。充分發揮專利導航決策機制作用,鼓勵企業開展關鍵技術專利布局。推動建設工業軟件研發和應用推廣平臺,依托現有機構設立工藝知識登記交易平臺。依法合規開展自動駕駛測試應用。建立生物醫藥協同創新機制,推動醫療機構、高校、科研院所加強臨床科研合作,依照有關規定允許生物醫藥新產品參照國際同類藥品定價,支持創新藥和醫療器械產業發展。支持建設符合國際醫學倫理和管理運營規則的長三角醫用組織庫。

(六)完善開放合作的國際協同創新機制。深化基礎科學研究國際合作,建設世界前沿科學交流中心。依托世界頂尖科學家論壇,開展重大共性科技問題研究。設計和牽頭發起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完善項目決策、運行管理、績效評價、財政資助等配套機制。推動跨境科技創新合作,支持海外頂尖大學和研究機構在浦東新區設立重大技術前瞻性創新基地,鼓勵跨國企業設立研發中心。支持科技企業在海外建立研發實驗室,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聯合建設研發中心和實驗室。探索制定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等全球重大前沿科技領域倫理規則,建立協同審查機制,構建倫理審查快速通道。吸引和培育國際科技組織,優化注冊登記程序,允許在全球范圍內吸納會員,建立健全綜合監管機制。支持國際性產業和標準組織將住所設在浦東新區。

(七)促進金融支持科技創新。完善資本市場對科技企業上市融資、并購重組等制度安排,研究適時推出科創板期權產品,為跨境技術交易提供本外幣結算等金融服務便利。鼓勵發展創業投資,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以市場化方式參與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培育天使投資人群體。支持設立與科創企業生命周期相銜接、與科創融資相匹配的創業投資或私募投資基金,發展與創投類企業發展周期、風險特征、資金需求相匹配的金融產品。健全資金來源多元、退出渠道暢通的企業并購基金市場。提升科技保險服務質效,依托上海保險交易所,依法合規開展保險產品、技術、模式等方面探索,按市場化原則深化科技保險風險補償機制試點。完善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基金政策。實施科技產業金融一體化專項試點。

(八)健全高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制度。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審判、檢察制度改革。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推動舉證責任轉移制度在更多知識產權案件中適用。試點實行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調解優先推薦機制。探索完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推進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創新,完善商業秘密保護規則和指引。完善知識產權市場化定價和跨區域交易機制,優化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支持以“版權行為發生地”為原則開展跨地區作品登記。允許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浦東新區依法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并開展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跨境業務。

四、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建設高水平人才高地

(九)創新吸引和集聚世界優秀人才的體制機制。賦予浦東新區為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審核發放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權限。建設國際人才發展引領區,支持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擔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張江科學城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允許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籍科學家在浦東新區領銜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擔任新型研發機構法定代表人,吸引全球高層次人才牽頭負責科技創新項目。完善與產業需求相銜接的人才引進機制,并發放相應類別工作許可。優化領軍人才項目團隊整體引進和配套服務機制,提升團隊成員引進審批和停居留便利,實施人才梯隊、科研條件、管理機制等配套服務政策。支持領軍企業根據國家規定設立院士專家工作站。試點對國家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以及重大科技專項承擔單位開放境外學術網站訪問權限。

(十)健全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全鏈條培養使用體系。建立頂尖科學家“傳幫帶”機制,培養具有戰略科學家潛質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探索優質高中與國內一流大學合作構建數理拔尖創新人才聯合培養模式。優化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規劃布局,完善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獨立站”全鏈條工作機制。健全適用于不同產業的高技能人才認定標準。建設高水平現代產業學院。探索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賦予用人單位、行業組織人才評價主體地位。在重點行業領域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自主制定浦東新區急需緊缺人才評價標準。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和行業組織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支持新業態、新模式企業申報新職業,聯合制定技能人才評價規范。完善以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健全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支持浦東新區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合作建立青年科創人才聯合培養機制,鼓勵企業建立國際人才培養基地和協同創新中心,吸引優秀青年人才來華學習交流和創新創業。

(十一)為外籍人才提供入出境和停居留便利。允許應邀來浦東新區開展重要科研、交流、商貿等活動的外籍人士申請長期多次入出境有效簽證。優化外籍人才工作居留證件審批管理流程,加強外籍人才證件審批集成。聚焦高新技術、專業服務等領域,根據國家授權制定港澳及國際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專業人員憑臨時執業許可參與特定重大項目。

(十二)為各類人才安居樂業提供良好環境。健全人力資源綜合服務體系。深化戶籍制度改革,調整完善積分落戶政策。完善居住證制度,鼓勵根據實際擴大公共服務范圍、提高服務標準,穩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完善適應新就業形態的社會保障政策,做好勞動權益保障工作。開展外籍人員醫療、教育、金融、出行、住宿等服務便利化改革。加強人才住房保障,統籌使用土地指標,優化房源供給機制。

五、深化政府職能轉變,激發各類經營主體活力

(十三)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全面實行基于企業信用的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深化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資審批服務便利化水平。完善建筑師負責制,探索推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和維修保養制度改革,鼓勵單位購買工程質量保險。開展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多型合一”改革。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推動跨部門跨層級監管流程再造和協同聯動,建立重點產業綜合監管平臺,提升綜合監管和風險防范效能。堅持發展和規范并重,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創新新產業新業態監管方式。推進投資建設數字化轉型發展。建立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集成服務和精準響應機制。

(十四)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將政務履約、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及倒查制度,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懲戒力度。探索以定量考核為基礎的行政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按照浦東新區改革創新發展各項任務優化機構編制保障。創新政府機構設置和公務員任用模式,完善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持續提升政務服務標準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十五)完善公平競爭基礎制度。營造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的良好法治環境,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產權。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依法平等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強化公平競爭審查,清理有違公平競爭原則的規定和做法。實施公平統一的市場監管制度,破除工程招投標隱性壁壘,完善失信行為糾正后信用修復和異議申訴機制,提升誠信守法企業經營便利。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優化浦東新區國資監管機構職能,明確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定位,健全選人用人機制,完善考核激勵機制,研究改組或新設以創新創業投資為主業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科學合理授權放權。支持充分競爭領域國有企業引入戰略投資者成為積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探索將部分國有股權轉化為優先股。支持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

六、深化人民城市建設實踐,探索超大城市治理新路

(十六)創新高效能城市治理體系。健全黨建引領基層治理機制,推進街道社區黨建、單位黨建、樓宇黨建、行業黨建互聯互動,形成基層治理合力,協同破解治理難題。健全城市治理群眾參與機制,開展全過程治理效能評價,加強政府與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聯動,構建各方同向發力、高效協同的區域綜合治理體系,讓人民群眾成為城市治理的積極參與者。創新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創建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區。建立城市治理智能化統籌提升機制,健全城市信息模型(CIM)平臺,推動智慧城市時空大數據平臺應用,打造數字孿生城市。建立健全城市安全風險綜合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強對流天氣等自然災害的防范應對。

(十七)建立高品質民生服務供給體系。支持國內重點高校引進國外知名院校在浦東新區舉辦高水平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增加高質量和國際化教育資源供給。推動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合理配置醫療衛生資源。持續優化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建設國際醫療服務集聚區,擴大醫療健康服務開放。支持國際醫療機構以合資或者合作方式設立醫療機構。健全公共衛生體系,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體系和應急響應機制。完善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鼓勵提供普惠養老服務。完善保障性住房供應政策體系,探索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融資渠道及收益分配機制。構建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

(十八)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能耗強度目標在“十四五”規劃期內統籌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探索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轉變的有效路徑,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探索推進工業品消費品的碳排放、碳足跡認證標準體系建設,對接相關國際標準規則。在特定區域開展增量配電試點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在依法合規和有效防控風險前提下,支持探索開發多樣化的綠色金融產品。深入推進垃圾精細分類與回收利用,提高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體系。完善環境社會治理評價體系,推動相關企事業單位依法披露環境信息。

(十九)促進城鄉深度融合發展。建立健全城鄉空間布局優化機制,支持在承諾規劃期末嚴格落實管控指標的前提下,實施建設用地總量按規劃期管控模式。優化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機制,探索永久基本農田精細化管控的實施路徑。按照統一部署,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征地拆遷補償協調機制。在充分保障農民權益的前提下,支持多渠道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資源,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以對口支援地區為重點,創新飛地經濟的成本分擔和利益共享機制。

七、保障措施

(二十)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扎實推進浦東新區綜合改革試點,把黨的領導始終貫徹到綜合改革試點全過程。全面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科學精準問責,做好容錯糾錯工作,保護干部干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激勵干部敢于擔當、積極作為。

(二十一)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有關方面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經批準的事項清單,依法依規賦予浦東新區相關管理權限;上海市要積極為浦東新區開展綜合改革試點創造條件,加大相關領域放權和協調支持力度;浦東新區要切實擔負起試點主體責任,積極探索并不斷優化實施路徑,認真做好具體實施工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扎實有序推進。

(二十二)強化法治保障。建立健全與綜合改革試點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機制。本方案提出的各項改革政策舉措,凡涉及調整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授權后實施。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授權,結合本方案落實需要,制定浦東新區相關法規。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制度。試點期滿后,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按程序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十三)及時總結評估。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跟進綜合改革試點進展,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評估。各有關方面要注重鞏固綜合改革試點成果,對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要以適當形式予以固化并在更大范圍推廣,對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分析評估,對成效未達預期的試點舉措要適時調整完善。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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