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規〔2024〕2號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上海保交所、保險業協會: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巨災保險工作,我國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在應對重大地震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為進一步落實“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的要求,完善巨災保險制度,加快巨災保險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展巨災保險責任
以城鄉居民住宅及室內附屬設施為保障對象,保險責任由現有的破壞性地震,擴展增加臺風及其引起的風暴潮等次生災害,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
擴展巨災保險的運行機制、損失分層和運行保障,按照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統一管理和運行。擴展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的計提、管理、使用等事項,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二、提升基本保險金額
地震巨災保險的基本保險金額由城鎮居民住宅每戶5萬元、農村居民住宅每戶2萬元,提升至城鎮居民住宅每戶10萬元、農村居民住宅每戶4萬元。
擴展巨災保險的基本保險金額為城鎮居民住宅每戶10萬元、農村居民住宅每戶4萬元。
每戶可參考房屋市場價值,根據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金額,每項保險的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每戶100萬元。100萬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險公司提供商業保險補充。
三、支持商業巨災保險發展
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更名為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共同體。對于上述保障內容之外的風險責任和保障對象,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共同體經成員大會同意,可以提供商業保險補充,充分滿足各地區差異化風險保障需求。
涉及擴展巨災保險的經營和管理,本通知未作規定的,按照《中國保監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保監發〔2016〕39號)執行。
附件:關于擴展巨災保險保障責任的說明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財政部
2024年2月24日
附件:
關于擴展巨災保險保障責任的說明
一、保險責任
臺風(風力達到12級及以上的熱帶氣旋)及其引起的風暴潮等次生災害,洪水(省級啟動防汛Ⅳ級及以上應急響應的山洪暴發、江河泛濫、城市內澇、潮水上岸或倒灌),暴雨(24小時降水量為50毫米以上的強降雨),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
二、保險金額
針對上述保險責任,每項保險金額為:城鎮居民住宅基本保險金額每戶10萬元,農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險金額每戶4萬元。每戶可參考房屋市場價值,根據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金額,每項保險責任的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每戶100萬元。
100萬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險公司提供商業保險補充。
三、賠償處理
以保險金額為基準,參照保險合同理賠標準,結合各地已開展的農房災害保險實際做法進行定損,住宅墻體及承重結構根據破壞等級分檔理賠,門窗及屋頂按照實際損失平方米數計算賠償金額,室內附屬設施根據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確定賠償金額。確定各項損失后,在保險金額范圍內計算賠償。
四、條款費率
使用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適用于全國的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示范條款。根據地區風險狀況、建筑結構、城鄉差別等情況,在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的范圍內擬定差異化的保險費率,并設置風險集中度調整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