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
暫時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限的批復
國函〔2024〕122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涉及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權限的請示》(瓊府〔2024〕4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自本批復印發(fā)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貿易港農作物種子進口、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審批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部門實施。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抓緊做好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后的承接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具體管理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經農業(yè)農村部同意后實施。
三、期限屆滿前,農業(yè)農村部要會同有關方面及時總結評估,就是否延期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附件:國務院決定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暫時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限目錄
國務院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附 件
國務院決定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
暫時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限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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