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明確江蘇省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通知
蘇稅函[2023]145號 2023-11-24
國家稅務總局各設區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質效,保障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2014年12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根據2021年6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修正)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現將江蘇省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確定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省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標準
行政處罰擬罰款金額1000萬元(含)以上案件。
二、各設區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標準
(一)各設區市稅務局
行政處罰擬罰款金額500萬元(含)以上案件。
(二)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
行政處罰擬罰款金額300萬元(含)以上案件。
三、縣(區)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標準
行政處罰擬罰款金額20萬元(含)以上案件。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明確江蘇省稅務系統重大稅務處理處罰案件標準的通知》(蘇稅函〔2021〕109號)同時廢止。2023年12月1日前未審結的重大稅務案件,仍按原規定標準進行審理。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