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
蘇市監規[2023]4號 2023-12-12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和管理,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提高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營業執照,是指由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以市場監管總局為全國統一信任源點,按照全國統一標準核發的載有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法律電子證件,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辦法所稱電子營業執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國統一版式和格式記載市場主體登記事項,并經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加簽數字簽名的電子文檔。
本辦法所稱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是指由市場監管總局提供的、安裝并運行在手機等智能移動終端上,支撐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的軟件。
本辦法所稱電子營業執照系統,是指由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建設、部署和管理的,用于電子營業執照簽發、存儲、管理、驗證和應用的相關數據文件、標準規范、軟件系統及硬件設備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登記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
第三條 電子營業執照系統是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身份驗證系統,支持市場主體身份全國范圍內的通用驗證和識別。電子營業執照具備防偽、防篡改、防抵賴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四條 本省轄區內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發放和管理電子營業執照的行為,市場主體領取、下載及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的行為,以及電子營業執照的政務和商務應用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是發放和管理電子營業執照的法定部門。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發放電子營業執照不向市場主體收取費用。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省本級登記的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管理和應用推廣;負責指導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在本省的應用;負責本省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總體規劃和系統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
設區市登記機關負責市本級登記的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管理和應用推廣,負責本轄區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的宣傳和培訓。
縣(市、區)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登記的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管理和應用推廣,負責本轄區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的宣傳和培訓。
第七條 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后,即時生成電子營業執照并存儲于電子營業執照庫。電子營業執照通過手機等裝載有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的智能移動終端進行領取、下載和使用。
第八條 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后首次領取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以及辦理變更登記后重新領取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應由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多個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指定一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類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下統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領取和下載,確保電子營業執照領取和下載的安全合規。
第九條 電子營業執照的下載、使用,采用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首次領取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需要通過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的人臉識別完成身份驗證。
外籍(含港、澳、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能進行人臉識別,或者持身份證的中國自然人人臉識別不通過的,應到登記機關窗口核驗后掃碼下載電子營業執照。因故無法到登記機關窗口掃碼下載的,可以委托經辦人到登記機關申請通過郵件下載電子營業執照。
第十條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領取電子營業執照后,可自行或授權其他證照管理人員保管、持有、使用電子營業執照。市場主體對其電子營業執照的管理和授權使用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等負責。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辦理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登記的,原下載至移動終端的電子營業執照需重新下載。
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登記的,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下載的電子營業執照將無法繼續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需要重新下載電子營業執照。
載有電子營業執照的移動終端丟失或損壞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可使用其他移動終端重新下載電子營業執照,原移動終端存儲的電子營業執照將無法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省不再增發卡式電子營業執照,原先發放的標準卡、政務卡、聯名卡等卡式電子營業執照,可以在支持讀卡的應用終端繼續使用。已經領取卡式電子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仍可以通過手機等裝載有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的智能移動終端領取、下載電子營業執照。
不再使用卡式電子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可以到原發卡單位申請注銷?ㄊ诫娮訝I業執照的注銷不影響紙質營業執照和已在智能移動終端領取的電子營業執照的效力。
第十三條 已經領取卡式電子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辦理變更登記后,可以登錄電子營業執照服務專區(江蘇)自行更新加載信息;辦理跨省遷移或者注銷登記的,卡式電子營業執照自動失效。
市場主體被吊銷的,卡式電子營業執照將由登記機關通過業務系統進行凍結。
卡式電子營業執照遺失的,應到原發卡單位申請掛失。已掛失的卡式電子營業執照無法使用,但不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的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電子營業執照適用于需要提供市場主體身份憑證的場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示營業執照以表明市場主體身份,或使用營業執照進行市場主體身份認證和證明的;
(二)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業務的;
(三)以市場主體身份登錄網上系統或平臺,辦理各項業務、開展經營活動的;
(四)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自主公示信息的;
(五)以市場主體身份對電子文件、表單或數據等進行電子簽名的;
(六)在互聯網上公開營業執照信息和鏈接標識的;
(七)授權相關個人或單位共享、傳輸或獲取其市場主體數據信息的;
(八)申領、使用電子印章的;
(九)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需要使用和提供營業執照的。
第十五條 電子營業執照關聯市場主體相關信息,支撐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所需信息免填寫、紙質材料免提交。
各政務服務平臺基于電子營業執照實現查詢、存檔、校驗等功能的,應優化辦事流程、精簡審批材料,不再要求市場主體提供實體執照或紙質材料。
第十六條 在下列社會公共服務或金融服務中,需要解決身份認證、電子簽名、授權管理、責任認定的,鼓勵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的社會公共服務;
(二)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開展的金融服務;
(三)檔案、會計、審計等行業的企事業單位開展的社會公共服務;
(四)其他社會公共服務。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在下列電子商務活動中,需要解決身份認證、電子簽名、授權管理、責任認定的,鼓勵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一)設立各類網絡交易平臺、信息服務平臺的;
(二)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各方認為需要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的;
(三)其他利用網絡開展的電子商務活動。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可自行下載、存儲或打印電子營業執照文件。打印的電子營業執照文件可用于信息展示和需要提交紙質營業執照復印件的情形,按規定需要加蓋市場主體印章的,遵其規定。市場主體對使用其自行下載或打印的電子營業執照文件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負責。
只領取電子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應下載并打印電子營業執照文件,置于住所或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或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亮明電子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市場主體使用電子營業執照可以對數據電文進行電子簽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市場主體對電子營業執照加載的登記信息或關聯的其他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核實更正。
第二十一條 社會公眾、相關單位和機構使用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或接入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可實時聯網驗證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真偽、查詢市場主體身份信息及狀態,并可同步比對查驗電子營業執照持照人相關信息。
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中加載的電子營業執照驗證二維碼和條形碼,為電子營業執照驗證專用碼。
第二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管理所轄范圍內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接入工作。本省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接入,應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接入申請,由省市場監管局批準后報市場監管總局備案。跨省級區域的電子營業執照應用接入,由省市場監管局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接入申請,經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政務服務平臺應依托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對接本省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接入,為市場主體提供單點登錄、身份認證、電子證照共享調用、電子簽名等能力支撐和服務。
公共服務、金融服務、電子商務等領域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接入需求,相關部門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 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的接入應符合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流程規范和技術標準。申請接入電子營業執照系統,應填寫《電子營業執照應用接入信息表》并簽訂數據共享保密協議。省市場監管局對應用接入申請進行內部審批后,報市場監管總局備案或審批。
第二十五條 接入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的單位和機構(以下統稱應用接入單位),應當明確電子營業執照應用需求,根據省市場監管局統一制定的技術方案要求進行接口開發與應用系統集成改造。省市場監管局提供相應技術支持和應用系統測試。
第二十六條 接入電子營業執照系統,核驗電子營業執照、存儲或使用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文件及信息的相關單位和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證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統一性;
(二)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依法嚴格履行信息安全保護義務,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
(三)符合電子營業執照有關實人、實名、實照的使用原則,保障市場主體電子身份憑證安全;
(四)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應當控制在自身業務體系中應用;對于電子營業執照的下載、出示、核驗、身份認證、電子簽名等基本應用功能,不允許額外收取市場主體使用費用;
(五)通過電子營業執照共享、傳輸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市場主體授權同意;
(六)支持市場主體通過手機等智能移動終端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為市場主體使用電子營業執照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條 應用接入單位應當依法使用電子營業執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刪除或改變系統信息;
(二)避開或破壞市場監管部門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三)在系統運行過程中截取、留存、泄露電子營業執照相關數據信息;
(四)對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等危害系統安全的行為;
(五)利用系統差錯、故障及其他原因導致的漏洞,損害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六)危害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安全性、穩定性,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妨礙電子營業執照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以下情形產生的不利后果由應用接入單位自行承擔,省市場監管局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系統故障、通訊故障、供電系統故障、惡意攻擊等原因造成服務中斷的;
(二)因應用接入單位自身系統或因對系統內容理解不當導致自身利益受損的。
第二十九條 應用接入單位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相關情形的,省市場監管局有權單方面終止電子營業執照系統與相關單位的接入,無需履行告知義務。所造成的損失,由應用接入單位自行承擔,省市場監管局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應用接入單位的相關行為導致省市場監管局被起訴、索賠的,省市場監管局保留向應用接入單位追責及索賠的權利。
第三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相關單位和機構依法在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內使用電子營業執照,未經市場主體同意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纂改、出租、出借、轉讓電子營業執照,不得攻擊、侵入、干擾、破壞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如有違反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電子營業執照持有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其違法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9日!督K省工商局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蘇工商企指〔2017〕165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