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管理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發改局、經發局)、國防動員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各設區市、縣(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管理,優化營商環境,助推國防動員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使用等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和標準
(一)征收范圍。本省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含改、擴建新增面積)的民用建筑,必須按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確因地質條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經有權部門審批同意后,按規定向稅務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
(二)征收標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600元-2000元。各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市轄區和縣(市)具體收費標準,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減免規定
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對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設項目免收;
(二)對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以及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項目免收;
(三)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免收;
(四)對中小學(含幼兒園)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項目免收;
(五)對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收。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免收;
(六)對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收(截止時間為2025年12月31日);
(七)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免收,對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減半收取;
(八)對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項目減半收取;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予以減免的,從其規定。
三、征收流程
(一)費額確認。有權審批部門按規定審核確認應繳費額,并在行政許可決定書及費源信息核定書上載明。有權審批部門通過省級財稅共享平臺向稅務部門提供已審批項目的費源信息(減免易地建設費的,按減免后的應繳費額確認費源信息)。
(二)申報征收。繳費人根據有權審批部門核定的繳費金額,按次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1.跨區域審批的項目,稅務機關受理繳費人申報時,要按照行政許可決定書及費源信息核定書載明的審批級次和項目類型選擇對應的征收子目,確保預算級次準確對應。
2.有權審批部門在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費源信息核定書時,需一次性告知繳費人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的各項要求(提供資料、辦理渠道、辦理時間、地點等)。
(三)繳庫開票。稅務部門應將征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對應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并為繳費人開具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四)退庫管理。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核退庫,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其他需要申請辦理退庫的情形,按照財政部門相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
四、征收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屬省與市、縣(市)共享收入,按照省級3%,設區市、縣(市)97%分成,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統籌用于國防動員建設等方面。
(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內容的或者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五、有關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國防意識,切實履行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審批、征收、繳庫、使用等職責,全面提升我省國防動員建設水平。
(二)嚴格落實依法收費工作。各地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政策規定,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制定減免優惠措施、改變資金用途等。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嚴格執行收費公示、經費使用等制度。
(三)加強監督檢查。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地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蘇價服﹝2017﹞210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國防動員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