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72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通知》(蘇發改收費發〔2020〕438號)、南京市發改委等六部門《轉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通知>的通知》(寧發改價費字〔2020〕378號)等文件規定,現就南京市2024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征繳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收對象
凡在南京市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二、征收時間
2024年6月1日—6月30日(費款所屬期: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三、征收標準
(一)2024年用人單位應繳殘保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征收比例(40%)。
(二)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免征殘保金。
(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四)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企業在職職工年平均數計算,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按照殘聯部門年審后確認的殘疾人就業人數計算。
(五)對500人以上的企業,按職工人數分檔設置征收比例,具體分檔征收標準:
單位從業人員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
單位從業人員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
單位從業人員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
單位從業人員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六)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保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保金。社會平均工資執行全省統一標準,口徑為城鎮私營單位和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
(七)2023年新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應按實際月份于2024年申報繳納殘保金,成立不足1個月的,2024年不繳納殘保金。
四、征繳方式
(一)用人單位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到各辦稅服務廳申報繳納殘保金。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如實填寫本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上年在職職工人數,并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先到各級殘聯機構進行年審后再進行申報繳納。
(二)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1.5%(含)以上的用人單位,或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暫免征收殘保金的企業,也應按規定進行申報。
五、其他
用人單位對殘保金申報繳款等方面問題可咨詢主管稅務機關或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方面的問題可咨詢南京市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聯系電話:85383816。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
南京市財政局
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