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中市人民法院關于小微企業快速重整的工作指引(試行)
為規范審理小微企業重整案件,構建簡易、快捷、高效的重整程序,持續優化揚中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本院小微企業破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指引所稱債務人是指符合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的小微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企業。
本院受理的小微企業重整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適用本指引的規定,實施快速重整:
(一)債務人債權狀況清晰,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無財產擔保負債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債務人主要財產權屬無爭議且易處置;
(三)債權人人數在50人以下。
第二條 【基本原則】 審理小微企業重整案件,應當注重小微企業的經營特點,維護企業營運價值,著力降低重整成本,提升重整質效,及時高效完成各項破產程序,但不得減損利害關系人享有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
第三條 【初步審查】 人民法院在破產申請和重整申請審查階段,對于債務人經初步識別具有挽救價值和重整可能的,可以就是否適用本指引征求債權人、債務人的意見。
債權人、債務人同意適用本指引進行快速重整或直接向本院提出快速重整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整申請,載明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申請事項、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二)債務人具有挽救價值和重整可能的說明材料;
(三)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申請重整的,參照債務人申請重整的情形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
第四條 【挽救價值和重整可能識別】 對于債權人、債務人同意適用本指引進行快速重整或直接向本院提出快速重整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及材料之日起七日內通過以下方式對債務人是否具有挽救價值和重整可能進行進一步識別,并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請的裁定:
(一)審查重整申請及其他相關書面材料;
(二)向申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詢問;
(三)組織申請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聽證;
(四)聽取債務人所在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關于其重整的意見;
(五)通過掌握專業技術知識、了解行業市場情況、具備商業判斷能力的專業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等第三方出具的有關意見進行判斷。
第五條 【挽救價值和重整可能推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已查明的債務人的基本資質情況,進一步審查其是否具有挽救價值和重整可能。
對于債務人為專精特新小微企業的,或者主營業務屬于前沿科技、高新技術等領域的,或者具有特殊、特許行業資產等“軟價值”突出的,除有相反證據外,應當推定債務人具有挽救價值和重整可能,一般應當受理對其的重整申請。
對于債務人為無人、無產、無經營的“三無”企業的,或者為負債多、擔保多、利息多,明顯無法擺脫經營困境、喪失盈利能力的“三多”企業的,或者存在偷稅漏稅、違法違規等不誠信經營行為的,除有相反證據外,應當推定債務人不具有挽救價值和重整可能,一般不應當受理對其的重整申請。
第六條 【審理期限及程序轉換】 適用本指引審理的小微企業重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重整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請后,發現存在債務人資產狀況復雜、債權人人數過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無法在期限內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等不宜適用本指引審理的情形,應當轉換為一般方式審理,原已經進行的重整程序繼續有效。
人民法院應當就轉換審理方式制作決定書送達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將上述事項通知已知債權人、債務人。
第七條 【管理人指定】 適用本指引審理的小微企業快速重整案件,一般通過隨機方式在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級和二級破產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管理人。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
由預重整程序轉入重整程序且適用本指引審理的小微企業快速重整案件,預重整階段根據《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預重整程序工作指引(試行)》的有關規定所確定的臨時管理人,可以直接指定為重整程序的管理人。
第八條 【管理人報酬確定】 人民法院應當考慮小微企業重整案件的復雜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管理人為重整發揮的實際作用以及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等因素,從降低破產費用的原則出發,合理、靈活的確定管理人報酬。
管理人與投資人、債權人協商,采取靈活取酬、延后取酬、彈性取酬等方式確定管理人報酬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批準。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報酬應當適當低于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第九條 【債權申報】 適用本指引審理的小微企業快速重整案件,債權申報期限為三十日,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重整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可以采用網絡在線視頻方式以及非在線視頻通訊群組等其他非現場方式召開。
債權人會議以非現場方式召開的,管理人應當核實參會人員身份,記錄并保存會議過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召開,可以由合議庭委托一名合議庭成員主持。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可以表決重整計劃草案。
第十一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債務人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批準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一)債務人的內部治理機制仍正常運轉;
(二)債務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債務人繼續經營;
(三)債務人不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
(四)債務人不存在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職權中有關財產管理和營業事務的職權一般應當由債務人行使。但審查債權、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行使破產撤銷權等職權仍由管理人行使。
債務人應當定期向管理人報告財產管理及營業情況。
第十二條 【債務人的營業】 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遵循有利于維護企業的營運價值及重整目的實現的原則,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實施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分行為,應當事先制作財產管理或者變價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除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外不得處分。
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實施處分前,應當提前十日書面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財產變價】 重整程序中處置債務人財產,應當優先采用網絡拍賣方式。
對于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以其他途徑處置的,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以及根據小微企業財產特點不適宜通過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可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處置。
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根據財產的性質、狀態、是否為重整所必需等,采取整體營業轉讓、多個財產打包、分別處置、增值后處置等適當方式,提升債務人財產和營業價值。
第十四條 【重整計劃草案的制作期限】 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重整之日起三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管理人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作出終止債務人快速重整或自行管理的決定。
第十五條 【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整計劃草案可以規定以債務人未來一定時期的經營收益清償債務,但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得低于其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
第十六條 【出資人權益保留及擔保義務的特別說明】 債務人的出資人在快速重整期間,承諾投入資金或者實物、知識產權、股權等非貨幣財產,或者承諾繼續投入商業資源、專業能力等,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重整計劃草案可以規定保留部分或者全部出資人權益。具體權益內容由出資人和重整投資人協商確定。
債務人的出資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企業相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為企業債務提供擔保的,在取得擔保人及相應債權人的同意后,可以在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調整和受償方案中對于相關人員擔保債務的清償作出規定。
第十七條 【重整投資人預招募及招募】 適用本指引審理的小微企業快速重整案件,管理人應自裁定受理重整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資產評估、審計等事項,并根據債務人自身特點,先行通過線上網絡平臺發布重整意向投資人預招募公告。預招募預公告發布時間不超過十五天。
預招募公告期間無投資人報名,管理人應當對預招募公告進行完善并在預招募公告發布期滿后十五日內通過“線上+線下”招募平臺相結合的方式,面向全國、全省、全市范圍內發布投資人招募公告。線上招募平臺為全國企業破產重整信息網和鎮江市重整投融資平臺。線下可通過鎮江市破產重整投資人庫等平臺進行招募。
第十八條 【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重整計劃草案經人民法院同意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的,人民法院應在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表決中,債權人未予表決、棄權但未明確表示反對重整計劃草案的,視為同意重整計劃草案。
重整計劃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債務人的股東會(股東大會)已對出資人權益調整作出決議的,不再另行召開出資人組會議進行表決。
第十九條 【重整計劃的審查和批準】 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五日內,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重整計劃的強制批準】 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再次表決應當在第一次表決后二十日內完成。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申請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且至少有一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予裁定批準。
第二十一條 【預重整與重整程序銜接】 債務人提出預重整申請的,依據《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預重整程序工作指引(試行)》有關規定予以執行。
經過預重整的案件,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有關清償金額、期限和方式等不劣于預重整方案的,有關出資人、債權人對預重整方案的同意視為對該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的同意。
債務人存在隱瞞重要信息、披露虛假信息,以及預重整方案表決后出現重大變化的,受到實質性影響的權利人有權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重整計劃草案重新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企業信用修復】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債務人可以根據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機關、金融機構等相關部門申請信用修復。
對于符合信用修復的債務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停止公示失信信息,重新評價信用級別。
第二十三條 【重整程序終結】 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作出重整程序終結的裁定。
第二十四條 【附則】 本指引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司法文件、上級法院及本院其他規定執行。
揚中市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