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洪府辦發[2023]74號 2023-8-17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更好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贛房商聯〔2023〕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有關措施如下:
一、實行階段性購房補貼。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南昌地區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含非住宅,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符合享受南昌“人才10條”購房補貼條件的人員,在完成契稅繳納后,由受益財政再給予100%的契稅補貼;其他購房人員在完成契稅繳納后,由受益財政給予50%的契稅補貼。(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各縣區、各開發區、灣里管理局)
二、支持改善需求置換住房。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各縣區、各開發區、灣里管理局)
三、推行二手房“帶押過戶”。簡化抵押二手房交易程序,對符合相關條件的已抵押二手房可在未解除原抵押狀態下交易過戶,節約交易雙方資金和時間成本。(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市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西監管局)
四、推行貨幣化和“房票”安置方式。對未開工建設的安置房征收項目,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化、“房票”和實物安置方式,對選擇“房票”購買新建商品房安置的予以獎勵。(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財政局,各縣區、各開發區、灣里管理局)
五、優化房地產用地供應。加強市場研判分析,根據各區域商品房庫存、土地市場需求、土地供應潛力等情況,合理安排土地供應節奏。積極推進城區新一輪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更新,科學確定出讓起始地價。積極探索采用“競地價+競品質”的方式確定競得人,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于高品質、改善性住房的需求。(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各縣區、各開發區、灣里管理局)
六、優化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期限。市本級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繼續按最低20%比例執行;土地出讓價款在出讓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繳納50%,剩余價款繳納期限按以下標準執行:住宅用地在簽訂出讓合同后6個月內繳清;商住綜合用地在簽訂出讓合同后9個月內繳清;商服用地在簽訂出讓合同后12個月內繳清。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住建局,各縣區、各開發區、灣里管理局)
七、支持商業庫存加快去化。合理調整土地供應結構,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支持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適當調減商業、商務用地比例或將商住混合用地調整為居住用地;對存量商業用地或可兼容商業性質的用地,在滿足出讓合同及招商協議的前提下,可按《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昌市服務型公寓建設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洪府辦發〔2023〕49號)執行;鼓勵和引導土地使用權人改變存量商業用地用途用于教育、養老、文化、體育等產業項目和租賃住房建設,促進房地產用地結構優化調整。(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各縣區、各開發區、灣里管理局)
八、優化項目審批服務。在出讓合同簽訂后,即可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出讓合同繳納首期土地出讓價款后,即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對優質房地產項目,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的,辦理預售許可的最低預售形象進度條件可調整為單體工程施工至正負零;房地產開發項目可采取“容缺+承諾制”方式,分階段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可提前辦理。(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各縣區、各開發區、灣里管理局)
九、提升商品住房品質。促進住房建設集約化、配套化、精細化、綠色化發展,支持立體生態住房建設;在滿足綠建要求下,企業可自主確定住宅全裝修建設比例;全面取消144m2以下戶型的住宅建設比例要求,支持房企依規優化調整住房供應套型結構。(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各縣區、各開發區、灣里管理局)
十、完善預售資金監管。實行預售資金監管專戶設立在政府監管機構名下的模式,進一步優化預售資金撥付監管比例;開發企業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約定,提供“見索即付”類型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責任單位:市住建局、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西監管局、市金融辦、市財政局)
十一、完善項目周邊配套設施。推動優質義務教育、醫療資源區域均衡布局,加大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力度,重點完善已供住宅用地相對集中區域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推動已規劃的教育、醫療、交通等配套設施項目提前開工、及時投入使用。凡在當地購買房產(含住宅、公寓、商業)均可按照當地義務教育入學政策辦理入學。(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各縣區、各開發區、灣里管理局)
十二、加快推進租購并舉。積極培育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通過新建、改建、盤活存量等多種方式,多渠道籌集住房租賃房源,構建多層次租賃住房供應體系;積極引導國有平臺公司和社會資本作為投資主體,購買符合條件的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等。(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各縣區、各開發區、灣里管理局)
十三、按低限執行住房信貸政策。居民家庭通過公積金或商業銀行貸款購買住房的,首次購房首付比例最低執行20%,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執行30%。對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商品住房且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例、貸款利率均按低限要求執行。(責任單位:市住建局、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西監管局、市金融辦、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十四、優化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實施我市公積金全省一體化貸款政策,省內其他城市繳存職工可享受我市繳存職工公積金信貸的同等待遇;積極擴大長江中游城市群觀察員城市異地繳存互認互貸合作范圍,促進區域一體化發展;對我市符合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職工,可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浮20%;停止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保證金;積極開展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工作,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面。(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十五、滿足房企合理融資需求。鼓勵金融機構在保證債權安全、資金封閉運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原則滿足房地產項目合理融資需求。在2024年底前,對于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信托貸款等存量融資,鼓勵金融機構與房地產企業基于商業性原則自主協商,可以允許超出原規定多展期1年。(責任單位:市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西監管局,各縣區、各開發區、灣里管理局)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印發的洪府廳發〔2016〕108號、洪府廳發〔2016〕483號、洪府廳發〔2017〕22號、洪府廳發〔2017〕119號等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