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景德鎮市稅務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強化建筑工程稅收管理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強化建筑工程稅收征收管理,防止稅收流失,保障財政收入的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由景德鎮市稅務局牽頭起草了《關于強化建筑工程稅收管理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可以在2024年6月19日17:00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通過信函將意見發至江西省景德鎮市昌江區紫晶路8號,國家稅務總局景德鎮稅務局,郵編:333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策征求意見”字樣。
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jdzswj0798@163.com,郵件主題請注明“政策征求意見”字樣。
聯系人:計貴柳 聯系電話:0798-8528143
稅 屋附件:《關于強化建筑工程稅收管理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國家稅務總局景德鎮市稅務局
2024年6月4日
關于強化建筑工程稅收管理的意見
為強化建筑工程稅收征收管理,防止稅收流失,促進財政收入穩定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管理意見。
一、建筑業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管理和稅款申報繳納規定
(一)本地建筑施工企業
1.我市注冊登記的建筑業納稅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無需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按月(季)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我市注冊登記的建筑業納稅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外提供建筑服務的,應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按月(季)向我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已按稅收政策規定在異地預繳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作為已預繳稅款予以扣除。
3、我市注冊登記的建筑業納稅人發生跨區遷移遷出我市行政區域的,應在遷移前對各地全部在建工程和雖已完工但尚未完成結算工程的稅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其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在建工程,應在遷出后十五個工作日內補辦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
(二)外來建筑施工企業
1.鼓勵、引導在我市提供建筑服務的非我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建筑業納稅人(簡稱“外來建筑企業”,下同)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及時辦理注冊登記和稅務信息確認,并按照規定向我市主管稅務機關全額申報繳納增值稅、預繳企業所得稅、預扣預繳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其中,不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不實行預繳方式,作為獨立納稅人向我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未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外來建筑企業,應按照稅收政策規定,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持有關證件、資料向我市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
3.未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外來建筑企業在我市經營活動結束后,應向我市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管理規定辦理報驗核銷。
(三)項目登記和發票開具要求
為提高建筑行業稅收智能化監管水平,市稅務局大力推動建設工程項目稅收風險監測應用場景。鑒于場景建設需要和相關管理要求,外來建筑企業向我市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時,應真實、準確填寫工程項目登記信息,提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辦稅服務廳進行工程項目登記備案;辦理稅款預繳申報時,應與工程項目登記備案信息進行關聯。
所有建筑企業開具發票的項目名稱及“備注”欄項目地址均應按照發票開具要求填寫詳實、具體,其中從事重點工程項目施工的企業開具開票的項目工程代碼、項目名稱及施工地址,應與發改委工程項目立項登記信息保持一致。
二、加強建筑工程施工稅收的預繳管理
我市注冊登記的建筑業納稅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在工程項目所在地就地預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未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外來建筑企業應嚴格按照現行稅收規定,在發生納稅義務,或是收到預收款時,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的申報預繳和預扣預繳:
(一)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企業所得稅
1、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異地總機構和在我市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異地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設立的項目部,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由總機構向我市工程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3、異地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我市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總機構分配稅額在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上述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我市項目部,應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的《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提供以總機構名義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未提供上述表單、資料的,工程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表單、資料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
1.未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外來建筑企業的工程項目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我市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及直接臨時聘用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依法預扣預繳并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未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外來建筑企業,通過勞務派遣企業聘用勞務人員在我市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企業依法預扣預繳并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未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外來建筑企業,應積極配合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督促、輔導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期間已預扣預繳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員工和勞務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如實、準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匯算申報。
三、完善協稅護稅管理機制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全市各類建筑施工工程的建設單位在與外來建筑企業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時,應主動向其告知稅收管理規定,在建筑合同中注明條款:按稅收政策規定依法在景德鎮市履行納稅義務或預繳稅款義務,取得景德鎮市各級稅務局開具的完稅憑證。
(二)建筑工程預付款和結算付款
1.各級財政資金和國資平臺支付工程款的各類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或資金支付單位在向非本市建筑施工企業預付工程款或結算付款時,應先行預付當次計劃付款全額的5%,督促建筑企業按當次計劃付款全額向我市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或預繳稅款。
2.建筑企業按規定繳納或預繳稅款后,建設單位或資金支付單位應核查其提供的完稅憑證(重點核查繳稅日期、計稅依據是否為當次計劃付款的全額),核查無誤的,留存完稅憑證復印件,支付當次計劃付款全額的剩余95%。
3.建筑企業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或預繳稅款、不能提供當次預繳稅款完稅憑證的,建設單位或資金支付單位不予支付當期計劃付款全額的剩余95%。
4.此前預付工程款未按上述規定操作,但尚有工程尾款或建筑工程質保金未清結的,在結算支付工程尾款或質保金時,應同樣按上述規定程序執行,督促建筑企業(含本市建筑企業)向工程項目所在地或本市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繳納)稅款,并申請開具《建筑工程完工稅收繳納(預繳)表》。建設單位或資金支付單位核查《稅收繳納(預繳)表》所列已繳納(預繳)稅收的工程收入總額與實際結算全量工程收入一致的,支付工程尾款、返還工程質保金,并留存《稅收繳納(預繳)表》。
(三)加強建筑工程信息共享
建設單位或資金支付單位,應及時將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結算付款(含質保金)信息通過市社會綜合治稅平臺向稅務部門共享。
各級發改、財政、住建、自規、國動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通、公路、水利、市政、國資平臺等建筑工程相關管理部門應實時全量將建設項目的立項、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許可、施工許可、重大合同招標等涉稅信息向稅務部門共享,其中涉及工改系統的信息由市住建局統一提供。
1.市發改委:新批準立項和規劃項目信息(包括批準文號、建設單位、聯系方式、批復項目、建設規模、投資概算、建設地址等立項批復信息資料);
2.市住建局:建筑施工許可證發放信息(包括許可證編號、建設單位、工程代碼、工程名稱、建設規模、合同造價、建設地址、聯系人及電話、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住址、聯系人及電話、合同工期、發證日期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信息(包括工程代碼、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建設單位、工程造價、開工日期、竣工日期、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等);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信息(包括項目名稱、所在企業名稱、所屬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姓名、證件號碼、住址、工人類型、工種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信息和新開工建設項目名稱、性質、占地面積、規劃面積、容積率、公共設施情況等;
3.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土地招拍掛和劃撥信息(包括出讓轉讓方名稱、受讓方名稱、土地位置、宗地面積、土地用途、成交價格、轉讓金額等);
4.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中標信息(包括項目名稱、招標人、計劃工期、中標方名稱、中標價、項目負責人及其聯系電話等);
5.市財政局:財政撥款工程項目信息(包括工程代碼、工程名稱、建設方、施工方、工程價款、工程進度、撥款情況等);
6.市國防動員辦公室:人防工程項目和實際資金投資、竣工驗收等信息;
7.市交通局: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和實際資金投入、竣工驗收等信息;
8.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項目和實際資金投入、竣工驗收等信息;
9.市水利局:項目開工備案信息、水利建設項目中標價、竣工驗收等信息;
10.市政:城區道路橋梁維護維修、管網建設、園林綠化、垃圾中轉站、污水處理站等基建項目以及竣工驗收等信息;
11.國資平臺:本單位實施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建設進度、款項撥付及施工單位稅款繳納信息;
12.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建筑業稅收征管需要及部門管理職責提供建筑項目相關涉稅信息。
(四)強化后續審核監督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財政資金、國資平臺支付工程款的建筑工程項目協稅護稅工作的日常審核監督,發現建設單位或資金支付單位向建筑企業支付工程款時未按上述規定履行協護稅職責并留存完稅憑證復印件、《建筑工程完工稅收繳納(預繳)表》的,應嚴肅通報追責,并及時向各級人民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