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林業局關于明確濕地恢復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區)財政局、林業局,贛江新區財政金融局、社會發展局:
為加強濕地保護,按照《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以下簡稱財稅〔2024〕15號文)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我省濕地恢復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一)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下同),每平方米28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其中,占用國家重要濕地中的內陸灘涂,每平方米420元;占用國家重要濕地中的森林沼澤、灌叢沼澤、沼澤草地、其他沼澤地,每平方米840元。
(二)占用省級重要濕地,每平方米230元。其中,占用省級重要濕地中的內陸灘涂,每平方米345元;占用省級重要濕地中的森林沼澤、灌叢沼澤、沼澤草地、其他沼澤地,每平方米690元。
二、濕地恢復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通過江西省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全額繳入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列“1030226濕地恢復費收入”科目。
考慮到省級重要濕地占用審批權限在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且濕地恢復費收入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為減少環節、便利征收,濕地恢復費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征收。
三、上述事項實施期限自印發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2024年7月1日至本文印發之日前,濕地恢復費征收標準按照財稅〔2024〕15號文執行。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林業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