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廳關于公開征求《關于落實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授權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印發的《水資源稅改革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授權規定,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水利廳聯合起草了《關于落實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授權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即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現將有關事宜公布如下:
一、公示時間
自2024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共15日
二、公示地址
江西省水利廳門戶網站、江西水利微信公眾號
三、意見反饋
公示期間,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反饋意見,郵件及信函請注明“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相關意見建議”字樣。
1.電子郵箱:302824231@qq.com
2.郵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中山西路68號 江西省水利廳水資源處
3.聯系方式:0791-88825706
特此公告。
稅 屋附件:
1.關于落實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授權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關于落實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授權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江西省水利廳
2024年10月24日
關于落實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授權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實施辦法>通知》(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現就我省落實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授權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辦法》第六條授權,全省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12%。
二、根據《辦法》第八條授權,全省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計征水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三、根據《辦法》第九條授權,結合第十、十一、十二、十四、二十六條有關要求,全省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江西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詳見附件)執行。
四、根據《辦法》第十七條授權,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收水資源稅。
五、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開采礦藏的納稅人有相關情形之一的,按照每噸礦藏品排水2.5立方米折算排水量,適用疏干排水(直接外排)0.4元/立方米征收標準。
對其他納稅人有相關情形之一的,按照相應工況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按照對應行業(類別)標準征收。
六、水資源稅收入實行省與市縣按比例分享,省級分享30%,所在市縣分享70%。
七、開征水資源稅后,我省停止征收水資源費。此前預繳或欠繳的水資源費,由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退還或追繳。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其他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稅 屋附件:《江西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江西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自2024年12月1日起) | |||||
取水類別 | 單位 | 地表水 | 地下水 | ||
城鎮公共供水 | 元/立方米 | 0.08 | 0.16 | ||
其他行業取水 | 元/立方米 | 0.12 | 0.24 | ||
特種行業取水 | 元/立方米 | 0.24 | 0.48 | ||
特殊取用水 | 水力發電 | 元/千瓦時 | 0.003 | / | |
火力發電 | 貫流式冷卻取水 | 元/千瓦時 | 0.003 | / | |
閉式冷卻取水 | 元/千瓦時 | 0.0015 | / | ||
疏干排水 | 回收利用 | 元/立方米 | / | 0.2 | |
直接外排 | 元/立方米 | / | 0.4 | ||
水源熱泵 | 元/立方米 | 0.05 | 0.1 | ||
冷卻取用水 | 元/立方米 | 0.12 | 0.24 | ||
備注: 1.開采礦藏納稅人有《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每噸礦藏品排水2.5立方米折算排水量,按照疏干排水(直接外排)0.4元/立方米標準征收;除開采礦藏外,納稅人有《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相應工況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按照對應行業(類別)標準征收。 2.在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的,按照對應行業(類別)標準加一倍征收。 3.對超計劃或超定額取水的(水力發電、城市供水企業取水除外),實行累進收取水資源稅,對超過年度批準取水量20%以內(含20%)取水的,其超過部分按對應行業(類別)標準加一倍征收;對超過20%-50%(含50%)取水的,其超過部分按對應行業(類別)標準加二倍征收;對超過50%以上取水的,其超過部分按對行業(類別)標準加三倍征收。 4.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按照對應行業(類別)標準加一倍征收。 |
《關于落實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授權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等三部委聯合印發《水資源稅改革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辦法》),決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為確保此項改革在我省順利實施,根據《辦法》授權及要求,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水利廳研究起草了《關于落實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授權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征求意見稿)》),現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依據
《辦法》第六條規定,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辦法》第八條規定,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可以按照實際發電量或者實際取用(耗)水量計征水資源稅,具體計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稅費平移原則確定。
《辦法》第九條規定,水資源稅的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資源稅。
《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未安裝計量設施等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應工況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報納稅或者按照省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報納稅。
二、落實原則
(一)有序銜接。以我省現行水資源費制度為基礎,基本維持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水資源費計征方式、對超規定限額農業生產取用水暫緩征收水資源費等規定不變,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和稅收征管要求,對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地下水稅額區分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內(外)等政策進行合理調整,實現收費制度向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二)注重調控。有效發揮水資源稅調節作用,增強執法剛性,形成有效約束機制。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行業取用水從原“工商業取水”費目中劃出,設置為“特種行業取水”稅目,并按其他行業稅額標準加1倍征收,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調整優化用水結構。對疏干排水直接外排按現行費額標準(0.2元/立方米)加1倍設置稅額,引導納稅人主動安裝計量設施,提高節水意識和用水效率。
(三)平移優化。以我省現行水資源費負擔水平為基礎,原則上不增加居民和企業正常生活和生產用水負擔。在擬定我省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時,對于現行水資源費征收規定與國家試點政策直接銜接的,將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平移為水資源稅稅額;不能直接平移的,如地下水稅額不再區分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內(外),從低優化設置水資源稅稅額,適當降低企業生產用水負擔。
三、具體方案
(一)關于確定我省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12%的主要考慮。
根據住建部組織編制的《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CJJ92-2016)規定,城鎮供水管網基本漏損率分為兩級,一級為10%,二級為12%,并根據居民抄表到戶水量、單位供水量管長、年平均出廠壓力和最大凍土深度進行修正。考慮到我省各市、縣(區)供水設施設備建設及管理水平存在較大差異,與國家一級基本漏損率的要求,還存在不小差距,擬將全省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確定為12%。需要說明的是,改革前,我省計征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水資源費不考慮合理漏損率。
(二)關于明確我省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計征水資源稅的主要考慮。
按照《江西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06號)、《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水利廳關于調整全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贛發改收費字〔2013〕175號)規定,我省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計征水資源費。按照稅費平移原則,我省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擬按照實際發電量計征水資源稅。
(三)關于確定我省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的基本思路。
一是劃分稅目。按照我省現行水資源費政策規定,水資源費既區分行業、地表水和地下水,地下水又區分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內(外)制定不同的收費標準。改革后,按照《辦法》規定,地下水不再區分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內(外)。據此,我省擬將水資源費費目平移調整為水資源稅稅目,即按照水源類型分為地表水和地下水2個稅目,按照取用水行業分為城鎮公共供水、特種取用水、其他行業3個子目,將水力發電、火力發電、疏干排水、水源熱泵、冷卻取用水5種類別歸為特殊取用水。
二是調整稅額。在劃分稅目的基礎上,擬基本平移我省現行不同行業取用地表水的收費標準來設置地表水稅額,具體為城鎮公共供水0.08元/立方米、其他行業0.12元/立方米、特種取用水0.24元/立方米(按其他行業稅額標準加1倍征收)、水力發電0.003元/千瓦時、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水)0.003元/千瓦時、火力發電(閉式冷卻取水)0.0015元/千瓦時、水源熱泵0.05元/立方米、冷卻取用水0.12元/立方米;擬按照我省現行取用地下水(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外)收費標準來從低設置地下水稅額,具體為城鎮公共供水0.16元/立方米、其他行業0.24元/立方米、特種取用水0.48元/立方米(按其他行業稅額標準加1倍征收)、疏干排水(回收利用)0.2元/立方米、疏干排水(直接外排)0.4元/立方米、水源熱泵0.1元/立方米、冷卻取用水0.24元/立方米。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辦法》第五條對疏干排水的定義,疏干排水主要指地下水,邏輯上應按照其他行業取用地下水的稅額標準設置為0.24元/立方米,但通過調研發現,我省煤礦等礦藏開采企業產生的疏干排水主要為地下水及地表水的共同滲水,因此選擇平移我省原采礦排水水資源費標準0.2元/立方米來設置疏干排水(回收利用)水資源稅稅額,略低于其他行業取用地下水的稅額標準,但對于直接外排的加1倍征收,設置為0.4元/立方米。
三是超計劃取用水等情形的稅額規定。落實《辦法》第十條要求,擬基本平移我省現行水資源費政策規定,即對超計劃或超定額取水的(水力發電、城市供水企業取水除外),實行累進收取水資源稅,對超過年度批準取水量20%以內(含20%)取水的,其超過部分按對應行業(類別)標準加一倍征收;對超過20%-50%(含50%)取水的,其超過部分按對應行業(類別)標準加二倍征收;對超過50%以上取水的,其超過部分按對應行業(類別)標準加三倍征收。同時,按照《辦法》第十條規定,擬增加兩類加倍征收情形,即在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的,按照對應行業(類別)標準加一倍征收;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按照對應行業(類別)標準加一倍征收。
上述有關稅目、稅額(含超計劃取用水等情形)規定均在《江西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中體現。
(四)關于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收水資源稅的主要考慮。
一是超規定限額農業生產取用水。根據《江西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目前我省農業生產取水在限額內的不征收水資源費,超出限額的暫緩繳納水資源費。按照稅費平移原則,為減輕農業主體生產用水負擔,提高種糧積極性,擬對超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二是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聯合印發的《關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29號)第五款“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暫按當地農業生產取水水資源費政策執行”規定,考慮到我省擬對超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為減輕農村生活用水負擔,擬對我省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關于確定納稅人發生未安裝計量設施等情形下核定取用水方法的主要考慮。
目前我省采礦排水未安裝計量設施的,按照開采原煤或原礦1元/噸計收水資源費。為推進稅費制度有效銜接,擬進行如下規定:一是開采礦藏納稅人有《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每噸礦藏品排水2.5立方米折算排水量,適用疏干排水(直接外排)0.4元/立方米標準征收,實際稅負保持不變;二是除開采礦藏外,納稅人有《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相應工況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按照對應行業(類別)標準征收。相應工況最大取(排)水能力可以從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中查詢。
四、對納稅人負擔影響
(一)取用地表水負擔基本不變。由于我省平移現行不同行業取用地表水的收費標準來平移設置地表水稅額,因此一般工商業企業、水(火)力發電企業取(用)地表水的負擔不會變化。需要說明的是,由于考慮了管網合理漏損率,我省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取用地表水負擔會下降12%。
(二)取用地下水負擔略有下降。由于我省按照現行取用地下水(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外)收費標準來從低設置地下水稅額,因此一般工商業企業取(用)地下水的負擔會略有所下降。
(三)特種行業取用水負擔增加。改革前,我省不區分特種行業,高爾夫、洗車、洗浴等行業按照一般工商業取水標準(0.12元/立方米)征收。改革后,特種行業取用水按其他行業稅額標準加1倍征收(0.24元/立方米),其稅負會有所增加。
但總體上看,由于征稅后對企業的約束機制進一步增強,將促使企業加大節水投入,主動采取措施減少用水量、調整用水結構和轉變用水方式,一些企業的納稅額會有所減少。
五、關于水資源稅收入劃分的說明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發〔2024〕1號)關于“今后中央新下劃以及新開征的稅種地方所得部分,省與市縣原則上均按3∶7比例分享”規定,擬對水資源稅收入實行省與市縣按比例分享,省級分享30%,所在市縣分享70%。
需要說明的是,改革后,省級將下劃市縣水資源稅收入超1億元,適度增加市縣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