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征管期限的公告[意見征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號)等規定,現就調整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征管期限公告如下:
一、全省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普通標準住宅及非普通標準住宅為1%,其他類型房地產為2.5%,保障性住房為零。保障性住房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范圍確定。
二、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核定征收的,優先采取核定轉讓收入或核定扣除項目的方法處理;扣除項目無法核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測算稅負率,并以測算稅負率和5%兩者孰高的原則確定核定征收率。
三、對個人轉讓存量非住宅實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為5%。
四、對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得核定征收,確需核定征收的,稅務機關應當參照取得土地時相關資料、國有土地基準地價和同時期、同地段、同類型土地歷史成交價等,按照不低于10%確定核定征收率。
五、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30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及相關資料,并按月進行更新補充。
六、納稅人應當自房地產開發項目首次取得房地產轉讓收入之日起至辦理清算申報之日止的期間內,在每月15日前申報預繳上月所屬期的土地增值稅。當月納稅申報期限發生調整的,按調整后的期限執行。
七、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清算申報資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符合清算條件的,不予受理;對符合清算條件且資料完備的,予以受理;對符合清算條件但資料不全的,稅務機關應責成納稅人在30日內補齊清算資料,在納稅人補齊全部資料或補齊確定收入、扣除項目的關鍵資料后予以受理。
八、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清算申報之日起90日內完成清算審核;確有客觀原因需要延期的,經縣級、設區市級稅務局局長批準,可分別延期不超過90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影響正常清算的,經設區市級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中止清算;中止清算的原因消失后應恢復清算,中止期間不計入清算期限。
九、納稅人申報土地增值稅清算結果為補稅的,應在申報之日起15日內先按照自行申報數繳納稅款,待稅務機關出具清算審核結論后再結清余額。納稅人申報土地增值稅清算結果為退稅的,待稅務機關出具清算審核結論后再辦理補退稅手續。
十、稅務機關根據清算審核結論應補退土地增值稅稅額確定補退稅期限:應補稅額小于5000萬元的為30日內,應補稅額5000萬元至1億元的為60日內,應補稅額大于1億元的為90日內;清算審核結論為退稅的,稅務機關在30日內為納稅人辦理退稅手續。
十一、納稅人應當自收到清算審核結論之日起至項目售罄之日止的期間內,每月15日前按照尾盤銷售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十二、土地增值稅清算期間發生房地產轉讓的,清算期間先按預繳方式辦理,在收到清算審核結論的次月再按照尾盤銷售的規定重新計算清算期間應納稅款,減除清算期間已預繳稅額后一次性多退少補。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受理的土地增值稅預繳申報,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適用本公告相關規定;已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不作調整。
可通過郵寄、電子郵件的方式向江西省稅務局反映意見和建議。(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紅谷南大道456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郵編:330000。電子郵箱:812905887@QQ.com)
特此公告。
稅屋附件:
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廢止內容 |
1 |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修訂 |
全文 |
2 |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 |
贛地稅發〔2009〕117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修改 |
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內容 |
3 |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修改 |
第二、三條 |
4 |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推動房地產及建筑業平穩健康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 |
第三條 |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