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做好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各設區市稅務局:
為加強大齡失業人員保障,支持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76號)及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政策要點
(一)關于人員范圍。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下簡稱大齡領金人員)是指領取失業保險金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含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而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失業人員。享受本政策人員不能同時享受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政策。
(二)關于支付標準。大齡領金人員在省內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其中按當地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的部分,由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從“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科目列支。本人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低于當年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的月份,按實際繳納金額支付。
(三)關于領取期限。大齡領金人員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份需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月份對應,最晚至法定退休年齡當月,超出對應區間的月份不能申領。本人未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份不予支付。
(四)關于停繳情形。大齡領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或出現法定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優化經辦服務
(一)主動告知。對符合條件的大齡領金人員,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告知相關政策。
(二)資金發放。各地應及時將發放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納入失業保險省級統支計劃,合理安排發放時間。符合條件的大齡領金人員自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后,可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的費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及時發放至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不得提前預發;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困難的大齡領金人員,可按規定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助保貸款”。大齡領金人員在當年靈活就業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金額未公布前申領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費用的,暫按上年度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發放,待當年靈活就業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金額公布后,再進行補差。失業保險基金已經支付企業養老保險費的部分,不允許退費。
三、防范基金風險
各地要密切關注基金運行情況,全面落實大齡領金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申請、審核、退費、待遇追回等風控規則。要通過數據比對核查,加強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研判和防范,重點加強對用人單位與大齡職工串通減員不離崗套保、虛構勞動關系短期參保騙領待遇等情形的甄別,落實風控規則嵌入系統,對于存在欺詐風險的要加強核查,嚴格審核,對冒領、騙領行為,要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責任。對于享受了失業保險基金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要避免退費套現,確保資金發放安全。
四、落實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認識由失業保險基金為大齡領金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重要意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精心組織,密切協作,細化辦理流程,做好宣傳引導,提升服務質效,加快政策落地。各地政策實施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省級部門報告。
本通知實施時間為2025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國家和我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