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聯[2021]106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社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駐吉有關中直單位: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和《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吉林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吉辦發〔2018〕37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會計系列高層次人才評價機制,推動高層次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我們制定了《吉林省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才,建設高素質的會計人才隊伍,根據《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和《吉林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吉辦發〔2018〕37號)等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吉林省范圍內從事會計及會計職責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申報會計系列高級職稱,適用本辦法。
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參加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會計人員職稱評審。
第三條 會計系列高級職稱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對應的名稱分別為“高級會計師”“正高級會計師”。
第四條 全省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工作,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監督指導下,由省財政廳具體負責組織管理。
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每年從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抽取部分專家組成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負責全省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采取考試、考核和答辯相結合的方式。申報人員需報名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考試成績達標且在有效期內方可申報。
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采取考試、考核和答辯相結合的方式。申報人員需參加全省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考試成績達標且在有效期內方可申報。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七條 按規定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達到規定要求。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近3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人員;
(二)近3年受警告以上處分的人員;
(三)近5年因所在單位違反財經紀律被查處,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
(四)近5年審查發現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業績成果、偽造佐證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
(五)曾經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六)納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
第三章 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條件
第九條 學歷與資歷
申報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第十條 專業能力與工作業績
申報人員應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或一個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提高了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在取得會計師職稱后,滿足下列相關要求:
(一)企事業單位人員,具備下列至少兩項條件:
1.參與單位經營管理或財務管理,在增收節支、稅收籌劃、內部審計、資產資金管理、績效考核等方面,為管理決策提供財務分析報告或專題調研報告。
2.參與制定執行會計準則、健全內部控制、推進會計信息化以及管理會計應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實施后取得較好成效。
3.參與單位上市、改制、重組、清產核資等重大專業技術工作,發揮主要作用;或參與單位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重大投融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實施后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會計中介機構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近5年完成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業務累計10項以上;
2.近5年完成大中型企業改制、重組、兼并等專項審計2項以上;或完成縣級以上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委托的專項審計和經濟鑒證業務3項以上。
第十一條 專業理論水平
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會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創新等。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會計相關專業著作或譯著。
(二)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經濟管理類期刊發表會計及相關專業論文。
(三)主持完成會計及相關專業科研課題研究并完成結項。
(四)在艱苦邊遠地區或鄉鎮從事財務會計工作10年以上,本人負責主持并實施與會計職責相關的有價值的方案、案例、分析報告等。
第四章 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與資歷
申報人員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專業能力與工作業績
申報人員應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能積極參與一個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滿足下列相關要求:
(一)企事業單位人員,具備下列至少兩項條件:
1.積極參與單位投融資決策和經營管理,在資金籌集、稅收籌劃、內部審計、信息共享、風險管控、資產管理、績效考核等方面,有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并取得較好效果。
2.主持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在貫徹執行會計準則、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推行會計信息化、推進管理會計應用等方面,精準把握政策要求,具有較強的組織力和執行力,制定的方案、規劃、制度、辦法等,實施后取得明顯成效。
3.主持完成單位上市、改制、重組、清產核資等重大專業技術工作,或組織單位重大投融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實施后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會計中介機構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作為項目負責人,近5年至少完成3個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業的財務報表審計、資產評估、內控咨詢等業務,幫助單位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公信力。
2.近5年主持完成大中型企業上市、改制、重組、兼并等專項審計5項以上;或組織完成市級以上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委托的專項審計和經濟鑒證業務5項以上。
第十四條 專業理論水平
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會計相關專業著作或譯著。
(二)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經濟管理類期刊上發表有一定參考價值的會計及相關專業論文。
(三)主持完成會計及相關專業科研課題研究并完成結項。
(四)在艱苦邊遠地區或鄉鎮單位工作10年以上,撰寫有重要推廣價值和實踐操作性的方案、案例、分析報告等。
第十五條 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按程序由評委會認定取得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吉林省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視同具備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標準條件,滿足第十二條條件后,即可申報評審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第十六條 對吉林省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大中型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滿5年后,可免予筆試直接進入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答辯階段。
第十七條 在擔任現職級工作期間業績和貢獻特別突出的人才,可按照國家和我省人才激勵政策執行。
第五章 申報程序
第十八條 本人申報與承諾。申報人員應向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有關程序申報。同時承諾對所提供的申報材料和佐證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 單位審核與推薦。申報人員所在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核。將申報人員的學歷、資歷、工作業績、學術成果、獲獎情況等內容,在本單位公眾場所或工作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
駐吉林省中直單位委托我省評審的,應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委托評審函》。
第二十條 申報方式。申報材料采用網上申報方式進行,申報人員應在規定期限內登錄吉林省財政廳會計網進行申報。
第六章 評審程序
第二十一條 筆試。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的人員,報名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成績達標且在有效期內,進入考核程序。
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的人員,報名參加全省會計專業技術正高級資格考試成績達標且在有效期內,進入考核程序。
第二十二條 考核。評委會對申報人員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采取量化賦分的形式。
第二十三條 答辯。評委會對申報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人員進行現場答辯。答辯采取量化賦分形式。
第二十四條 例會。評委會根據量化賦分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評審通過人員,超過三分之二票為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公示。省財政廳將評審結果在吉林省財政廳會計網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后頒發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和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文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二)“學歷、資歷年限”“論文”發表時間等均計算到申報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
(三)文中的“年”均指周年,相差3個月以內的,按一年計算。
(四)文中“市級”均指地級市,包括州,不含縣級市。
(五)文中“從事會計及會計職責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是指從事財務會計實務工作、審計工作和會計中介服務工作。
(六)文中“會計中介機構人員”,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會計鑒證類業務的人員。
資產評估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及財務代理公司、財務咨詢公司從業人員,申報會計系列高級職稱,按企業條件申報。
(七)專著、譯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財務會計專業學術著作、譯著。
(八)文中“公開發行”是指定期出版發行的,具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的刊物。不包括編入手冊、增刊、臨刊、電子期刊、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的文章。
(九)文中“大中型企業”劃分標準,以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的規定劃分。
(十)文中“佐證材料”,是指申報人員提供的證明工作經歷、業務能力、業績貢獻的證明材料。一般包括:新聞報道、報刊雜志、工作簡報、專刊、網站上的截圖、嘉獎令、表彰文件、獎勵證書、課題立(結)項證書,正式印發的工作總結、領導講話,以及單獨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等。
(十一)文中“艱苦邊遠地區”,暫按《吉林省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范圍和類別名單》掌握。
(十二)文中“對吉林省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大中型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安排就業人數、上繳稅收方面在我省排前10名的大中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吉林省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暫行辦法》(吉財會〔2012〕73號)、《吉林省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暫行辦法》(吉財會〔2017〕5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