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吉林省人才激勵政策(3.0版)職稱評聘待遇兌現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吉人社規[2023]10號 2023-12-13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省直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
為加快推進我省人才政策落地見效,實施人才強省戰略,根據《關于激發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發〔2022〕18號)精神,我們制定了《吉林省人才激勵政策(3.0版)職稱評聘待遇兌現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12月13日
吉林省人才激勵政策(3.0版)職稱評聘待遇兌現實施細則(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全力引進、用好、留住人才,根據《關于激發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發〔2022〕1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一、適用范圍
符合我省人才政策文件規定,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分類定級的E類及以上專業技術人才。
事業單位現聘管理崗位(非“雙肩挑”人員)的人才不得參加人才職稱待遇兌現。
技能人才按照《吉林省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實施方案》(吉人社函〔2022〕158號)貫通到相應專業技術職稱后按照本《細則》執行。
二、待遇兌現標準
(一)業績貢獻特別突出的A類人才
1.對聘任在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三、四級崗位的人才,可直接認定專業技術二級崗位;
2.具有副高級及以下職稱或無職稱的人才可直接認定為正高級職稱。
(二)業績貢獻特別突出的B類人才
1.對聘任在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三級崗位滿3年的人才,可直接認定專業技術二級崗位;對聘任在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四級崗位的人才,可直接認定專業技術三級崗位;
2.具有副高級職稱的人才可直接認定正高級職稱;
3.具有中級及以下或無職稱的人才可直接認定為副高級職稱。
(三)C類人才
1.具有副高級職稱且聘任在副高級崗位滿3年的事業單位人才,或取得副高級職稱資格滿3年的企業人才,可直接認定正高級職稱;
2.具有副高級職稱且聘任在副高級崗位的事業單位人才,或取得副高級職稱的企業人才,符合正高級職稱申報業績條件的,可申報正高級職稱評定;
3.具有中級及以下職稱或無職稱的人才,符合副高級職稱申報業績條件的,可申報副高級職稱評定。
(四)D類人才
1.具有副高級職稱且聘任副高級崗位滿3年的事業單位人才,或取得副高級職稱資格滿3年的企業人才,符合正高級職稱申報業績條件的,可申報正高級職稱評定;
2.具有中級及以下職稱或無職稱的人才,符合副高級職稱申報業績條件的,可申報副高級職稱評定。
(五)業績貢獻特別突出的E類人才
1.具有副高級職稱且聘任在副高級崗位滿4年的事業單位人才,或取得副高級職稱資格滿4年的企業人才,符合正高級職稱申報業績條件的,可申報正高級職稱評定;
2.具有中級職稱且聘任在中級崗位的事業單位人才,或取得中級職稱資格的企業人才,可減少1年申報年限申報副高級職稱評定;
3.具有初級職稱或無職稱的人才,可申報中級職稱評定。
三、相關說明
(一)本《細則》中“業績貢獻特別突出”的具體界定標準,由人才所在地區、部門(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單位)人才總體情況、實際需求及人才實際貢獻等因素綜合考量,自行研究確定。
(二)上述人才職稱待遇兌現政策,在人才管理期內,同一人才類別內只可享受一次職稱待遇兌現,且不能與其他職稱優惠政策疊加使用(例如,破格晉升、綠色通道等)。
(三)上述人才職稱待遇兌現政策,不含“以考代評”系列;不含國家級教練員、播音指導等職稱;申報中小學正高級教師職稱待遇兌現的人才須在各地區、各部門(單位)年度推薦指標數額內進行推薦申報;申報“考評結合”系列職稱待遇兌現,須取得相應考試合格證書。行業執業、從業標準對職稱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四)上述人才職稱待遇兌現政策中“申報業績條件”指的是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臺的各系列職稱評審實施辦法中規定的評審條件;單位制定的職稱申報評審標準且報省人社廳備案的,按照單位標準中業績條件執行。
(五)上述人才職稱待遇兌現政策,申報業績截止時間為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報程序見附件。
(六)上述人才職稱待遇兌現后的崗位聘任等相關工作,按照《關于落實<關于激發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事業單位崗位聘任有關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88號)執行。
四、有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人才職稱待遇兌現是落實我省“人才政策3.0版”重要的一個環節,是我省引才聚才留才的重要抓手,是促進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進行人才儲備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指派專人負責,確保人才政策落實落地。
(二)嚴把標準,擇優推薦。各地、各部門(單位)要深刻領會我省“人才政策3.0版”相關精神,樹立良好的用人導向,要體現人才工作擇優正向激勵的原則,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單位)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成長規律的實際狀況以及單位空崗情況,優中選優地做好人才政策待遇兌現人選的選拔推薦工作。未經人才所在單位及上級組織充分研究推薦,本《細則》中的各類人才不能申報人才職稱待遇兌現工作。
(三)做好解讀,加大宣傳。各地、各部門(單位)要切實將我省人才職稱待遇兌現工作的相關政策領悟好、解讀好、落實好,主動做好相關政策的落實宣講工作,營造引才育才留才用才的良好環境。
本《細則》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具體工作中,如遇相關政策調整,按照新政策執行。此前有關人才職稱待遇兌現的相關規定與本《細則》內容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