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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醫保聯[2022]11號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等部門關于印發《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

2024-02-17 17:05     來源:中國會計網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等部門關于印發《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

吉醫保聯[2022]11號         2022-5-26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長白山管委會醫療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梅河口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為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工作,統一經辦流程,提高服務質量,保障參保群眾權益,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3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醫保辦函〔2021〕11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醫保辦發〔2021〕4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部門協同配合

  各地區要加強部門信息系統建設和信息核驗,防止同一參保人在同一時間段內重復參保繳費,按照鞏固完善全民醫保和依法依規分類參保要求,以戶籍人口和常住人員信息為基礎,依托醫保信息平臺建立健全本地區全民參保數據庫,完善本地區醫保、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市場監管、稅務、教育、殘聯、鄉村振興等部門數據共享交換機制,加強人員信息比對和會商,核實斷保、停保人員情況,實現參保信息動態更新。

  二、推進參保擴面工作

  各地區要持續推進參保擴面工作,建立參保擴面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落實持居住證參保政策,進一步放開參保戶籍限制。適應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新經濟、新業態發展,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保繳費方式。提供線上及線下代辦、代繳、預繳、批扣等便民參保繳費方式,保證線上、線下雙渠道受理暢通,推進參保繳費全環節、全流程“網上辦”、“掌上辦”。同時要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精準服務未參保人群,積極提升參保管理質量,鞏固提高參保覆蓋率。

  三、推動事項聯辦通辦

  各地區要按照醫保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工作內容,依托醫保信息平臺做好醫保參保登記服務事項“跨省通辦”工作, 同時要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加快實現高頻醫保政務服務事項“省內通辦”,異地就近可辦,滿足參保人員異地辦事需求。積極推動“參保一件事”“出生一件事”等政務服務事項融合辦理,醫保與政數、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協同制定工作規程和業務流程,推動事項聯辦快速落地,實現參保繳費業務“一窗通辦”“一站式聯辦”“一廳聯辦”。

  四、落實工作責任

  各地區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認真落實《規程》相關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各級責任,保證政策按時落地。同時要將參保計劃完成情況、參保管理質量等工作納入績效考核。省級醫保經辦機構應根據《規程》制定各項業務操作規范。

  五、加強參保管理

  各地區要按照《規程》相關要求,認真做好各項參保管理工作,做實參保基礎數據,夯實繳費基數。做好醫療保險轉移接續工作,加強參保數據比對和動態維護,防止出現“漏報”“斷保”和“重復參保”。

  六、做好宣傳培訓

  各地區要按照《規程》相關要求,做好業務培訓和業務實操,提高工作人員業務能力,提升服務水平,確保每個經辦窗口和經辦人員熟悉辦理流程,保證為參保群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醫保服務。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創新宣傳方式,拓展宣傳渠道,提升全民參保意識,切實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經辦管理,有效提升參保服務質量,做實基本醫保參保數據,按照《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3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醫保辦函〔2021〕11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醫保辦發〔2021〕4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以下簡稱“參保登記”)。主要包括參保關系管理、重復參保關系處理、醫保費退費、醫保待遇銜接等內容。

  第三條 各級醫保、稅務、財政、社保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參保管理經辦服務工作。其中,醫保部門負責辦理參保登記、醫保費核定、醫保待遇核定、個人權益記錄及稽核管理等工作;稅務部門負責醫保費征收、票證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足額安排財政補助資金并及時撥付到位,對享受資助參保政策的特殊人群,做好資助參保資金撥付工作;社保部門負責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申請辦理醫保參保繳費。各部門協同配合確保足額繳費、人費對應,保證特殊人群及時納入基本醫保制度覆蓋范圍。

  第四條 省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統籌安排全省醫保經辦機構參保管理經辦服務工作,集中全省參保人員醫保業務基礎信息。負責對省直參保單位參保及繳費基數情況進行稽核。同時,落實本規程要求,做好省直參保管理工作,履行宣傳告知義務。

  各市(州)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做好本級及協調所轄行政區內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落實本規程要求,做好本地參保管理工作,履行宣傳告知義務;負責對本級參保單位參保及繳費基數情況進行稽核。

  各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按照本規程落實好參保管理工作,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參保服務,履行宣傳告知義務;負責對本級參保單位參保及繳費基數情況進行稽核。

  第五條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依托醫保信息平臺為參保單位(人)提供辦理參保登記、醫保關系轉移接續、醫保關系暫停(中止)、終止及繳費基數核定等公共服務和信息核驗,充分利用“互聯網+”、云服務、人工智能、在線平臺、移動5G等先進技術、優勢載體,創新服務方式,簡化業務流程。同時建立應急處理預案機制,保證業務按時受理、辦理。

  第二章 參保關系管理

  第一節 基礎管理

  第六條 本規程所稱“參保登記”是指吉林省醫療保障部門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所列的單位參保登記、職工參保登記和居民參保登記,包括參保單位(人)參保信息及參保狀態變更登記。

  第七條 本規程所稱“參保識別碼”,是指醫保經辦機構依職責辦理職工參保登記和居民參保登記時錄入參保單位(人)參保登記信息的識別碼。參保單位(人)的參保識別碼錄入,應當遵照以下原則:

  (一)中國公民(不含港澳臺)以身份證號碼作為參保的唯一識別碼進行參保登記;

  (二)港澳臺人員以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號碼作為參保的識別碼進行參保登記;

  (三)外國人以外國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號碼作為參保的識別碼進行參保登記;

  (四)參保單位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單位參保的唯一識別碼進行參保登記;

  (五)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單位、無戶口人員等其他無合法證件的單位及人員,參保識別碼規則由省級醫保經辦機構另行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時依托醫保信息平臺自動生成。

  第八條 本規程所稱“參保登記狀態”,是指參保人員在醫保信息平臺的人員參保信息狀態,包括“正常參保”“暫停(中止)參保”和“終止參保”。

  (一)正常參保。指已辦理職工或居民醫保參保登記且未辦理醫保暫停(中止)、終止業務的參保人員,參保登記狀態一般為“正常參保”。

  (二)暫停(中止)參保。因就業、遷徙、調轉、辭職、判刑等原因辦理職工或居民醫保暫停(中止)參保業務的參保人員,參保登記狀態為“暫停(中止)參保”。

  (三)終止參保。因死亡、移民國外等原因辦理職工或居民醫保終止參保業務的參保人員以及重復參保清理、醫保關系轉出的參保人員,參保登記狀態為“終止參保”。

  第九條 本規程所稱“繳費狀態”,是指參保人員在規定時限內,按照醫保經辦機構核定的醫保費金額繳納醫保費的情況,包括應繳狀態、實繳狀態及中斷繳費。

  (一)應繳狀態。指參保單位(人)已核定應當繳納的醫保費,但尚未實收到賬。

  (二)實繳狀態。指參保單位(人)應當繳納的醫保費已實收到賬。

  (三)中斷繳費。指參保人員未及時足額繳納醫保費或因暫停(中止)、終止參保導致繳費記錄中斷。

  第十條 本規程所稱“待遇狀態”,是指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員的參保登記狀態、繳費狀態及相關醫保待遇規定,判斷參保人員醫保待遇資格。參保人員參保狀態為“正常參保”且繳費期內應繳核定為實繳的,其繳費期內(待遇享受等待期外)可按規定享受醫保待遇;參保人員參保信息狀態為“暫停(中止)參保”的,但在暫停(中止)參保前已存在實繳記錄的,仍可在其繳費期內(待遇享受等待期外)按規定享受醫保待遇,按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通過醫保信息平臺直接結算;參保人員參保信息狀態為“終止參保”的,在其終止參保前(待遇享受等待期外)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報銷。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稱“醫保繳費年限”由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構成。

  (一)省內實際繳費年限。參加職工醫保人員在我省省內實際參保繳費的年限;我省職工醫保制度實施以后軍人服役期間的軍齡、由部隊保障的隨軍未就業配偶隨軍期間的繳費年限。

  (二)省外實際繳費年限。在省外參加職工醫保并繳費的年限。

  (三)其他按照國家、省規定應當認定為實際繳費的年限。

  (四)視同繳費年限。我省職工醫保制度實施以前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工齡、軍齡或工作年限、未就業配偶隨軍期間的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本規程所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集中預繳期”是指為滿足居民醫保年度繳費規定及預繳制度需要,設置的居民醫保集中繳費時間。因醫保關系轉移接續、首次參保等原因,未在集中預繳期及時參保繳費的參保人員,可在集中預繳期外申請居民醫保參保登記及繳費業務。

  第十三條 職工醫保參保月數按照職工醫保費對應的費款所屬期月數計算;居民醫保參保月數按照實際已參加居民醫保月數計算。同一參保時間內,重復參保的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

  第十四條 基礎信息包括參保單位(人)相關參保信息、享受資助參保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及其他農村低收入人口,重度殘疾人、被征地農民等特殊人群身份信息標識。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根據稅務、民政等相關部門反饋的特殊人員身份信息及醫保繳費情況,準確錄入醫保基礎信息,做好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五條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由參保單位按月自主申請核定次月繳費金額,由醫保經辦機構將繳費相關信息發送至稅務部門,參保單位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繳納醫保費,稅務部門據實征收后,及時將繳費信息回傳給醫保部門進行個人權益記錄。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按月申請核定次月繳費金額,由醫保經辦機構將繳費相關信息發送至稅務部門,參保人員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繳納醫保費,稅務部門據實征收后,及時將繳費信息回傳給醫保部門進行個人權益記錄。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可自主選擇參加單建統籌或統賬結合職工醫保。單建統籌是指參加只享受統籌基金支付政策,不建立醫保個人賬戶的基本醫療保險;統賬結合是指參加享受統籌基金支付政策,同時建立個人醫保賬戶的基本醫療保險。

  居民醫保參保人員按年申請核定全年繳費金額,由醫保經辦機構將繳費相關信息發送至稅務部門,參保人員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繳納醫保費,稅務部門據實征收后,及時將繳費信息回傳給醫保部門進行個人權益記錄。

  第二節 單位參保變更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 參保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單位參保登記。

  參保單位在多地醫保經辦機構參保登記或在一地醫保經辦機構存在多條有效參保登記記錄的,自本規程實施之日起,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保留唯一有效參保登記記錄,所有參保人員(含退休人員),統一參保管理。如部分退休人員因特殊原因未能轉移,可在原參保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參保并享受原有的醫療待遇。

  第十七條 參保單位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參保單位因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改制等情形,依法終止醫療保險繳費義務的,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單位合并、分立、注銷登記。

  如參保單位存在醫療保險費欠繳,需繳清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滯納金等費用后再申請辦理單位合并、分立、注銷登記。

  第三節 職工參保變更登記管理

  第十九條 參保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辦理參保登記。首次參保或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職工,辦理職工參保登記后按照相關規定設置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以天為單位,從繳費成功次日起計算。我省職工醫保制度實施以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并繳費的,應自其用工之日起按歷年工資標準(無法核定歷年工資標準的以當地歷年執行的社平工資為標準)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醫保費,并對單位補繳部分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所加收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單位補繳部分本金。補繳后可補記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補繳期間其他醫療保障待遇不予追溯。

  第二十條 醫保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時,校驗規則及辦理要求:

  (一)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時,參保人員的職工醫保參保狀態為“正常參保”的,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告知參保人員暫停(中止)原職工參保關系后再申請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狀態為“暫停(中止)參保”,參保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時,申報應征費款所屬期月份已存在實繳數據,在待遇期未開始前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告知參保人員辦理相關職工醫保費退費后再申請辦理,已進入待遇享受期的,當月不再重復核定繳費。

  (二)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時,參保人員存在居民醫保參保狀態為“正常參保”的,醫保經辦機構可為參保人員直接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成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后,該參保人員的原居民醫保參保關系自動終止。

  第二十一條 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或繼承,職工醫保關系轉移時個人賬戶隨同轉移,轉入地醫保部門無法接收個人賬戶導致不能隨同轉移的,參保人員可申請辦理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取。

  第二十二條 參保單位及職工繳費基數申報期為每年1-2月,繳費基數執行周期為當年費款所屬期的4月至次年費款所屬期的3月。用人單位年度申報職工繳費基數時,以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費基數;新入職的職工以到本單位當月應發工資或核定的工資作為當年的繳費基數。

  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繳費基數的,由醫保經辦機構暫按該參保單位職工上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醫保費由參保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參保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參保單位應按照當月核定次月繳費金額、當月預繳次月繳費金額方式,按月自主申請核定、按時足額繳納醫保費。未按時申請核定或核定后未及時足額繳納的,自費款所屬期次月起按日加收單位繳費部分費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金額不超過單位繳費部分費款本金。

  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繳費金額和滯納金由醫保部門核定,稅務部門征收。

  第二十四條 參保單位中斷繳費的,自中斷之日起暫停其職工(繳費達到規定年限且辦理醫保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除外)相應的醫保待遇。恢復繳費的,由醫保部門核定參保單位中斷繳費期間的醫保費和滯納金,由稅務部門征收。足額補繳后,可恢復職工醫保待遇。參保單位中斷繳費3個月內(含)足額補繳的,職工可追溯中斷期間的職工醫保待遇;參保單位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補繳的,可補記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補繳期間其他醫療保障待遇不予追溯。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或身份信息錯誤的,參保單位(人)應及時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職工參保信息變更。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因特殊身份認定、職務職級晉升等應調整醫保待遇時,參保單位(人)應及時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職工待遇狀態變更。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醫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參保單位可為其申請辦理職工醫保退休。參保人員辦理職工醫保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不再繳納職工醫保費(不含補充保險)。辦理職工醫保退休時不受養老保險退休地限制。

  參加職工醫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醫保繳費未達到規定年限的,需按辦理時規定的繳費基數一次性足額躉繳(含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至規定年限后,辦理職工醫保退休,退休后不再繳納醫保費(不含補充保險),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躉繳部分以躉繳基數為標準,按醫保退休前在職身份賬戶計入比例補計個人賬戶。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不能一次性足額躉繳的,可選擇在戶籍地或居住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或選擇參加居民醫保。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因調轉、辭職、失蹤、違紀及判刑等原因離職的,參保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醫保暫停(中止)參保;參保人員因死亡、出國定居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終止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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