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24年第1號 2024-02-05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號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等有關規定,現對進一步規范我省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送范圍
在吉林省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法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報送種類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應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二)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應報送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現金流量表。
(三)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應報送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
(四)執行財政部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制定的行業會計核算辦法和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財務報表報送種類進行報送。
(五)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工會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免于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由納稅人留存備查。
(六)納稅人根據所適用的會計準則制度編制的其他不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資料,由納稅人留存備查。
三、報送期限
(一)財務會計報表月(季)度報送。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月度終了后15日內應報送月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費用表、業務活動表);其他納稅人,季度終了后15日內應報送季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費用表、業務活動表)。
(二)財務會計報表年度報送。納稅人應于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報送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費用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符合財政部有關規定,選擇不編制現金流量表的除外)。
(三)納稅人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其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可以順延。
四、報送方式
(一)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可不再報送紙質資料,相關紙質資料由納稅人留存備查。
(二)納稅人也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或采取郵寄等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五、其他事項
全國千戶集團總部及其成員企業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全國千戶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納稅申報時附報財務會計報表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67號)執行。
六、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1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