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2023年度關聯申報及同期資料準備的提示
尊敬的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為做好2023年度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相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6號)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關聯申報
(一)關聯申報主體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關聯申報:1. 年度內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2. 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但符合42號公告第五條規定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企業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且不符合國別報告報送條件的,可以不進行關聯申報。
(二)關聯申報期限企業需在2024年5月31日前,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就2023年度的關聯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三)關聯申報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包括22張附表,分為三部分:1. 基礎信息:包括《報告企業信息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匯總表》以及《關聯關系表》,共3張表。2. 關聯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資產所有權交易表》《無形資產所有權交易表》《有形資產使用權交易表》《無形資產使用權交易表》《金融資產交易表》《融通資金表》《關聯勞務表》《權益性投資表》《成本分攤協議表》《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境外關聯方信息表》《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報告企業個別報表信息)》以及《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報告企業合并報表信息)》,共13張表。
3. 國別報告表:包括《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英文)》《國別報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名單》《國別報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名單(英文)》《國別報告-附加說明表》以及《國別報告-附加說明表(英文)》,共6張表。
提示:1. 納稅人必須先完成企業所得稅申報,才可進行關聯申報。若申報屬期不存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記錄,將無法進行關聯申報。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共22張表格。除《報告企業信息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匯總表》和《關聯關系表》3張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業務發生情況選擇填報。
(四)關聯申報方式為提高關聯申報質效,節約辦稅時間,建議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電子稅務局進行申報。電子稅務局提供清晰的填報指引和提示,幫助納稅人更方便、快捷和準確地完成申報。
二、國別報告
(一)國別報告報送主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業,應當在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時,填報國別報告:
1. 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最終控股企業是指能夠合并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財務報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業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成員實體應當包括:(1)實際已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2)跨國企業集團持有該實體股權且按公開證券市場交易要求應被納入但實際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3)僅由于業務規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4)獨立核算并編制財務報表的常設機構。
2. 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
(二)國別報告填報原則
跨國企業集團應當按照各成員實體所在國的會計準則填報國別報告相關表單。《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關聯方”,填報跨國企業集團在第1列填報的國家(地區)每個成員實體與該跨國企業集團在《國別報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名單》(中英文表)中填報的其他成員實體發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報的國家(地區)匯總之和。
(三)國別報告填寫語言
國別報告應當以中英文雙語填寫,即《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等三張中文表應當使用中文填寫;《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英文)》等三張表應當使用英文填寫。如果部分實體既無中文名稱,也無英文名稱,企業應當自行進行翻譯,并在《國別報告-附加說明表》中進行說明。
(四)國別報告豁免規定
最終控股企業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跨國企業集團,其信息涉及國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豁免填報部分或者全部國別報告。企業信息涉及國家安全,申請豁免填報部分或者全部國別報告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同期資料
(一)同期資料類型
同期資料分為三種文檔,分別是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每種文檔分別設定準備條件,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只要滿足其中一種文檔的準備條件就要準備該種同期資料,存在企業需要準備多種文檔的可能性。
(二)同期資料準備主體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準備主體文檔:
(1)年度發生跨境關聯交易,且合并該企業財務報表的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2)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
2. 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準備本地文檔:
(1)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照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超過2億元;(2)金融資產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3)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4)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合計超過4000萬元。3. 特殊事項文檔包括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和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準備相應特殊事項文檔:
(1)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應當準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2)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需要說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三)同期資料準備與提供時限
1. 主體文檔: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2. 本地文檔:2024年6月30日前準備完畢。3. 特殊事項文檔:2024年6月30日前準備完畢。4. 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納稅人準備好同期資料后可主動提交至主管稅務機關。5. 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四)同期資料免除準備規定
企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準備全部或部分同期資料:1. 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可以不準備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且關聯交易金額不計入本地文檔的關聯交易金額范圍。2. 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四、稅務風險提醒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和六十二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三)依據《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發布)第四條,作為實施特別納稅調查的重點關注對象,根據第四十四條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將加5個百分點計算。
(四)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的企業,將會被稅務機關作為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選擇對象。
(五)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未按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同期資料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六)企業未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其超過標準比例的關聯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64號公告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申報表的企業,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企業提交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意向。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