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學技術廳 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吉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全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加速技術要素市場化配置,確保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落地,依據國家和吉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相關法律法規,吉林省科學技術廳會同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修訂了《吉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現正式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稅 屋附件:吉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吉林省科學技術廳 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4年6月21日
附件:
吉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加速技術要素市場化配置,確保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落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吉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吉林省技術市場條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指引》(國科火字〔2022〕159號)《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三條 吉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全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和相關政策的落實工作,統籌全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對全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定期組織開展技術合同登記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培訓。
第四條 市(州)和縣(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督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將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數據及時、準確、安全上傳“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
第二章 登記機構
第五條 登記機構負責對技術合同登記主體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審核與登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省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社會團體;
2.具有專門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固定辦公場所和設施條件;
3.有3名(含)以上具備技術合同登記和統計工作能力的專、兼職登記人員;
4.具備規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流程,建有崗位責任制度、AB角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和廉政風險防控制度。
第六條 登記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3.經省級以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證書,具備上崗能力。
第七條 設立登記機構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記的原則,由符合條件的單位申請,所在市(州)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推薦,省科技廳審核批準。
第八條 登記機構不得將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對外委托,不得收取與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相關的任何費用。
第九條 省科技廳每年對登記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對管理混亂、違規登記、統計失實的登記機構,停止其登記工作并責令限期整改。登記機構應當在限期內完成整改,所在市(州)和縣(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監督落實整改。
第十條 登記機構未按要求整改、不符合設立的基本條件或主動申請撤銷的,經省科技廳批準后,撤銷其登記機構資格。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應當做好登記人員培養和人才儲備,組織相關人員定期參加培訓,提高登記人員業務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及登記人員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優化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辦事流程,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三章 認定登記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統一由賣方(進口合同由買方)按照自愿原則在所屬地域內選擇登記機構進行一次性登記。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登記主體(以下簡稱“登記主體”)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十五條 登記主體應當按照以下流程進行注冊登記:
1.實名認證:登記主體登錄科學技術部政務服務平臺官網(網址https://fuwu.most.gov.cn)進行用戶實名認證。
2.注冊信息:登記主體通過“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網址https://ctmht.chinatorch.org.cn/admin/login)完善注冊信息,登記機構審核通過后,登記主體申請登記技術合同。
第十六條 登記主體通過“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上傳技術合同及相關材料信息,提交登記機構審核。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當為已生效并在有效期內合同。
第十八條 登記主體需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機構提交合同書(合同書可參照使用由科學技術部印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相關附件、證明材料等文本或電子文檔。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技術合同的有關規定要求。
申請登記的技術合同及附件為外文形式的,登記主體應當同時提交與原合同釋義相同的中文副本及中外文對照一致性承諾書等材料。
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技術合同,登記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脫密處理和保密管理,登記時需提交由本單位保密部門開具的脫密證明。
第十九條 登記主體報送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印章齊備、裝訂整齊、字跡清晰。合同書、相關附件、證明材料應當具有明確的合同主體、合同期限、項目名稱、技術標的、技術合同成交額、技術交易額等內容,技術內容應當詳實、具體。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主要審查登記主體提交的合同是否屬于技術合同、技術合同分類、核定技術交易額。
技術合同成交額即合同交易總額,是指技術合同成交項目的總金額。
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后的剩余金額。但合理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計入非技術性費用。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構對符合認定登記條件的技術合同予以認定登記并出具《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登記機構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相關附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登記主體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補正。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中,屬于《技術合同認定規則》中不予登記情況的,登記機構不得予以登記。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要加強對大額技術合同(合同交易額一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登記機構對存在爭議的技術合同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按照專家論證意見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認定登記的決定。
因合同內容不完整或有關附件不齊全需補正材料的,自補正之日起計算受理時限。
大額技術合同以及存在爭議的技術合同不受登記時限限制。
第二十四條 已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經當事各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當由登記主體向原登記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并出具相關證明,由原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登記機構按規定程序予以變更登記內容。
第二十五條 已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經當事各方協商一致解除的,應當由登記主體向原登記機構申請撤銷并出具相關證明。登記機構審核確認后,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由省科技廳報送至國家主管部門,在“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中予以撤銷。
第二十六條 已變更或解除的技術合同涉及免稅或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合同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需補繳稅款或返還已得到的政策優惠,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
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構要做好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檔案的整理和歸檔工作,已登記的技術合同在登記機構的保管期限為登記之日起5年。
對財政資金支持項目訂立的技術合同,登記主體具有健全的檔案機構,能夠提供檔案長久安全保管場所和設施的,在向登記機構出具檔案存放相關說明的情況下,技術合同相關檔案材料可由登記主體保管。
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數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數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保密。
登記主體應當妥善保存已登記的技術合同文本和登記證明等材料,按照相關部門要求留存備查。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八條 各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要做好有關優惠政策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積極推動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個人所得稅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提取,技術交易后補助等專項政策。
第二十九條 各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的培養、培訓工作,支持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提高科技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 各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安排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工作經費。
第三十一條 鼓勵各市(州)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加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配套支持政策,完善服務機制,規范工作流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構及登記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和技術合同商業秘密(包括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給國家、登記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登記機構及登記人員在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登記主體應當確保在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過程中提交的信息真實有效。弄虛作假、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按照《吉林省技術市場條例》有關規定處理,納入科研誠信失信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追究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責任:
1.因登記依據不明確或者對有關事實和依據的理解認識不一致,致使核定技術合同成交額或技術交易額出現偏差的,但故意的除外;
2.因登記主體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作出錯誤判斷,且已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
3.依據專家論證意見作出登記決定,且已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
4.其他依法不應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吉科辦字〔2010〕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