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傳統做法的影響,我國會計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直接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列示。主要包括:
(1)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重分類日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的公允價值變動;
(3)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時,自用房地產或作為存貨的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日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的差額;
(4)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承擔的份額;
(5)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權益成分的公允價值;
(6)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合并價差部分。
上述(1)~(5)項資本公積屬于公允價值計量下的資產利得或損失,在相關資產出售轉讓和債券轉換為股票時轉銷。如在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時將原計入的資本公積轉入投資收益,在出售投資性房地產時將原計入的資本公積轉入其他業務收入,第(6)項資本公積是出于實質重于形式的考慮,因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不具有交易實質,會計上不確認損益。可見,會計上直接計人資本公積的利得與損失主要是由于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運用引起的與賬面價值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