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況下的處理有所不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及其應用指南規定,
1.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確定其入賬價值,確定的企業合并成本與取。
(1)不屬于合并的一般投資,這種情況下,被投資單位不需要結束舊賬,所以評估被投資單位價值所采用的方法與將來的賬務處理沒有直接的關系,而評估的主要目的是確認投資前后各方權益份額的依據,不涉及被投資公司賬面價值差異的處理問題。
(2)改制企業在改制同時吸收投資,一般來說,改制后企業建立新賬時各項資產應該按公允價值入賬,這種情況下如果僅用收益法評估企業價值常常不能滿足后續工作需要,所以,原理上通常是同時采用收益法與成本法進行評估,或者以收益法為主,但為了確定所有者權益價值,對各項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也予以列示,以便于確定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這樣,建立新賬是各資產、負債項目就可以按評估結果確定。
(3)得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應確認為商譽或計入當期損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購買日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時,對于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負債應當按照合并中確定的公允價值列示,企業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確認為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商譽。企業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在購買日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調整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自購買日起設置備查簿,登記其在購買日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為以后期間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提供基礎資料。
對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準則應用指南給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可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