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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2019-06-11 10:53     來源:會計通     

遼財會〔2018〕716號

各市(不含大連)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規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結合遼寧省實際,制定《遼寧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12月27日

  遼寧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

  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遼寧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需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斷更新知識、拓展技能,為遼寧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保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按屬地化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統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七條  省級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級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經授權的縣(區)級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

  第九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督促本單位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鼓勵、支持并組織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國家發布的繼續教育科目指南,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定期發布遼寧省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進行指導。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相關考試;

  (二)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中專以上學歷學位教育;

  (三)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四)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類知識競賽等活動;

  (五)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類培訓;

  (六)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網絡教育機構培訓和在同級財政部門報備的培訓;

  (七)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不少于60學分。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省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第十三條  參加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三)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四)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五)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六)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等會計類培訓,每天折算為30學分;

  (七)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繼續教育管理機構認可的會計類知識競賽等活動,折算為90學分;

  (八)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網絡教育機構培訓、在財政部門報備的用人單位等組織的培訓,1學時折算為3學分,每學時不少于45分鐘;

  (九)繼續教育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比照上述條款所列的標準折算學分,由當地財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事項通過遼寧省會計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登記。

  繼續教育登記采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通過一科以上的,省級財政部門直接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在財政部門報備的用人單位等組織的培訓,財政部門根據用人單位等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培訓信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審核登記;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網絡教育機構培訓所取得的學分,由網絡教育機構負責上傳至遼寧省會計綜合管理服務平臺;

  (四)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上述(一)、(二)、 (三)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陸遼寧會計網繼續教育專區,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集中一次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五)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未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繼續教育培訓,不可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管理

  第十五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鼓勵省內高校、科研院所、會計行業組織(學術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第十七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第十八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情況進行考核,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并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網絡教育機構由市級財政部門負責選擇。

   用人單位等組織需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登記學分的培訓應在培訓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備。

  第二十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培訓工作轉托其他機構;

  (二)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三)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

  (四)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五)其他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

  第六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定期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考核與評價。

  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將影響其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晉升、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并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由于生育、出國、疾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審核認定后,其沒有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二十四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所在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承擔下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發生本規定第二十條行為,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遼寧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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