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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3-09-08 16:10     來源:中國會計網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沈撫示范區黨建工作部:

  現將《遼寧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7月31日

遼寧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社會保障卡的發行、應用和管理,保障持卡人便利、安全、規范用卡,維護持卡人合法權益,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發行社會保障卡的服務銀行(以下簡稱發卡服務銀行)面向社會公眾發行,具有社會保障應用功能和金融應用功能的民生服務卡,是應用于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一卡通”載體。

  社會保障卡包括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電子社會保障卡是社會保障卡的線上形式,與實體社會保障卡一一對應、功能相通。

  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發行、申領、激活啟用、密碼修改及重置、掛失、解掛、補領、換領、使用、注銷、安全管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遵循統一標準、統一規劃、安全便捷的基本原則,遼寧省內一人一卡、全國通用。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管理全省社會保障卡發行、應用、服務等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職責。發卡服務銀行范圍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確定。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社會保障卡具體制發、應用推廣、服務保障和宣傳解釋等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職責。

  第六條 發卡服務銀行負責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的管理和服務,按照全省統一標準建立一站式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面向群眾提供社會保障卡服務及相關金融服務。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公示。

  第二章 發行

  第七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注冊發行、卡面及卡結構變更等發行管理事項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發起,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遼寧省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使用全省統一管理信息系統,對社會保障卡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制發全流程監管。

  第九條 社會保障卡使用全省統一基礎版面,卡面有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相片、社會保障卡卡號、銀行卡卡號等個人信息項目。芯片內依據社會保障卡規范和金融集成電路(IC)卡規范行業標準,記載有持卡人的基礎信息和相關業務權益信息項目。

  未滿7周歲的兒童可以不采集和印刷相片,相片區域可以空置。年滿7周歲的已持卡兒童,應當及時申請換領印有相片的社會保障卡。

  第十條 社會保障卡的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滿需更換新卡。

  第三章 申領與啟用

  第十一條 我省戶籍人員,以及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或就業的國(境)外、省外人員(以下簡稱申領人),可自主選擇發卡服務銀行申領社會保障卡。

  申領社會保障卡時,需要提供申領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代為申領的,需提供申領人、代理人雙方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委托書。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可通過以下方式申領:

  (一)線下申領。申領人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具備快速制發卡能力的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現場采集信息,即時制、領卡。

  (二)線上申領。申領人可通過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平臺、遼寧社會保障卡小程序等線上服務渠道完成信息采集并發起申領,校驗通過后,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選定地點領卡。跨省異地申請,可由申領人選定的發卡服務銀行提供郵寄服務。

  (三)代辦機構代領。申領人可通過所在的用人單位、村(居)委會、就讀學校等代辦機構代為申領,由代辦機構負責發放,并建立臺賬。

  線上申領和代辦機構代領的,制卡周期不超過30個工作日,申領人可通過社會保障卡線上服務渠道查詢制卡進度。

  持卡人的電子社會保障卡和實體社會保障卡同步申領,社會保障卡制卡完成時同步完成電子社會保障卡簽發。

  第十三條 申領人在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時,尚未持有社會保障卡的,可一并申領社會保障卡。新生兒、員工招聘等集成化辦理事項,可同步申領社會保障卡。

  第十四條 對于超過6個月未發放到人的社會保障卡,以及發放期間因申領人死亡、出國(境)定居等原因無法送達的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回收,分類存放。具備繼續發放條件的應在回收6個月內組織二次發放。

  第十五條 申領人領卡后,應及時激活啟用。申領人可到發卡服務銀行網點聯動激活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和社會保障應用功能,也可通過線上渠道單獨啟用社會保障應用功能。

  第十六條 對人員集中的用人單位、學校、社區(行政村),以及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可以聯合發卡服務銀行提供上門發卡和激活啟用服務,銀行賬戶激活需按照金融安全管理要求辦理。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設有社會保障應用密碼和銀行賬戶應用密碼。社會保障應用密碼,指社會保障卡卡內個人密碼(PIN),用于校驗社會保障應用有關的操作權限。

  第十八條 持卡人應當在領卡后,及時修改社會保障應用初始密碼。持卡人可到各級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辦理社會保障應用密碼修改。

  社會保障應用密碼遺忘或者連續6次輸入錯誤造成鎖卡的,持卡人可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到各級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進行密碼重置或者解鎖。

  銀行賬戶應用密碼的管理,遵循發卡服務銀行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持外省或省內異地社會保障卡人員可在我省任一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辦理社會保障應用密碼修改、重置或者解鎖業務,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不得拒絕受理。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可委托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受理異地密碼服務。

  第二十條 電子社會保障卡申領時應當進行密碼設置,使用時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密碼修改,密碼遺忘時可以進行密碼重置。電子社會保障卡密碼與實體社會保障卡密碼相互獨立。

  第二十一條 實體社會保障卡主要有機讀、視讀等使用方式。電子社會保障卡主要有掃碼、線上等使用方式。

  第二十二條 使用社會保障卡時,應當通過全省統一社會保障卡信息系統平臺聯網進行有效性驗證。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給他人,不得出售、購買社會保障卡,不得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及其密碼,避免社會保障卡丟失、損壞或被盜用。因持卡人保管不當導致個人信息泄露或個人賬戶資金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除依法對持卡人采取強制措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因業務辦理需要可以留存社會保障卡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扣押社會保障卡。

  第五章 掛失與解掛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障卡丟失的,持卡人應當及時辦理掛失手續,避免個人權益和賬戶資金受到侵害。社會保障卡掛失分為臨時掛失和正式掛失。持卡人可以先行辦理臨時掛失,再辦理正式掛失,也可以直接辦理正式掛失。

  第二十七條 臨時掛失采用非現場辦理模式,持卡人可通過12345或12333電話、各類人社網上服務平臺、發卡服務銀行的客服平臺等渠道辦理社會保障卡臨時掛失。臨時掛失有效期按發卡服務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正式掛失采用現場辦理模式,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服務銀行任一網點辦理社會保障卡正式掛失。

  掛失即時生效,將同步實現社會保障應用、銀行賬戶應用的聯動掛失。掛失后,實體社會保障卡停止使用,電子社會保障卡的社會保障應用功能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障卡掛失后,未辦理補卡前,持卡人找回本人社會保障卡的,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到發卡服務銀行任一網點辦理社會保障卡解掛手續。解掛即時生效,社會保障應用、銀行賬戶應用同步恢復正常使用。已辦理正式掛失且完成補卡的,不能再辦理解掛手續。

  第六章 補領與換領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障卡丟失的,持卡人可在辦理正式掛失手續后,申請補領社會保障卡。本地補領可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即時補領;異地補領可通過網上渠道申請,由發卡服務銀行提供郵寄服務。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應申請換領社會保障卡:

  (一)社會保障卡有效期滿的;

  (二)社會保障卡損壞不能在讀寫終端設備上正常讀寫的;

  (三)社會保障卡卡面污損、殘缺不能辨認的;

  (四)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發卡服務銀行等卡面信息變更的;

  (五)持卡人因年滿7周歲需要印刷照片的,外貌發生較大變化需要更換照片的;

  (六)因個人用卡需求主動申請換領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換領社會保障卡的。

  第三十一條 換領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辦理。有效期滿換卡,需重新采集照片信息;因個人關鍵信息(包括姓名、證件類型、社會保障號碼等)變更換卡的,需攜帶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出具的身份信息變更材料。

  持卡人換領社會保障卡時須交回原卡,由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妥善保管并定期統一銷毀。

  第三十二條 持卡人跨行辦理換領社會保障卡須先到原發卡服務銀行網點注銷原卡,再選擇其他發卡服務銀行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換卡?缧袚Q卡時,各發卡服務銀行網點不得拒絕受理。

  第三十三條 申領人因各種原因暫時無法領取社會保障卡的,在急需使用社會保障卡時,可到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臨時社會保障卡。

  臨時社會保障卡卡面印刷臨時社會保障卡卡號,不印刷個人信息項目。臨時社會保障卡有效期為90日,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延長。臨時社會保障卡不具有金融應用功能,不能跨省使用。

  已領取臨時社會保障卡的持卡人,在領取社會保障卡時,應當同時交回臨時社會保障卡;厥蘸蟮呐R時社會保障卡即時注銷失效。

  第七章 功能與應用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實現社會保障卡在就業創業、社會保險、人才人事、勞動關系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的線上線下應用,提升經辦管理服務效能。社會保障卡可以在下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情形中使用:

  (一)作為身份憑證辦理各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享受各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

  (二)自助查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權益信息;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各類個人繳費和待遇領取;

  (四)工傷醫療(輔助器具配置、康復)費用結算;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推廣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建立居民服務“一卡通”,提升民生服務效能。社會保障卡可以在下列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情形中使用:

  (一)作為身份憑證辦理政務服務業務,享受政府公共服務,查詢個人權益信息;

  (二)政府公共服務領域個人繳費和待遇領取;

  (三)就醫購藥領域身份識別、費用結算、信息服務;

  (四)惠民惠農補貼、政府人才津貼及其他相關財政補助資金領取;民政補貼、殘疾人補貼等資金領取;

  (五)交通出行、旅游觀光、文化體驗等服務;

  (六)辦理住宿登記;

  (七)持卡辦理現金存取、轉賬、消費和繳費支付等業務;

  (八)國家以及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務服務、智慧城市服務、社會便民服務等居民服務“一卡通”情形。

  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事項實行目錄清單管理,按照相關部門規定執行,分步實施。

  第八章 注銷

  第三十六條 因持卡人死亡、出國(境)定居等原因終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的,二次發放失敗的,或者換領社會保障卡的,持卡人(或代理人)應當辦理社會保障卡注銷。

  第三十七條 建立死亡人員比對共享機制,業務經辦信息系統與社會保障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通過業務協同,同步注銷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應用功能,并將社會保障應用功能注銷狀態同步反饋給發卡服務銀行。

  第三十八條 因持卡人死亡以及持卡人主動終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社會保障卡完成其相關待遇發放后,終止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及時注銷社會保障卡的社會保障應用功能,并主動提醒持卡人(或代理人)應于6個月內,到相關發卡服務銀行網點結清利用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發放的各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待遇和其他待遇,辦理銀行賬戶注銷手續。逾期未注銷的,由發卡服務銀行按銀行賬戶凍結方式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直至持卡人(或代理人)辦理注銷。注銷銀行賬戶后的社會保障卡,由發卡服務銀行回收并定期統一銷毀。

  注銷后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同步終止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前,持卡人原持有多張社會保障卡的,由省級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組織進行清理,全省范圍內保留一張社會保障卡,其余卡做注銷處理。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障卡申領使用服務涉及個人信息的采集、存儲、傳輸等過程,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并滿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業、金融行業相關規范要求,切實保障持卡人資金和信息安全。

  有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發卡服務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持卡人個人信息應當給予保密,不得透露或者違法使用。非法處理相片、銀行賬戶等敏感信息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回收卡、存有個人信息的廢卡、制卡廢耗材等,須對個人信息完成安全處理后銷毀。銷毀工作由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會同發卡服務銀行定期完成,并建立臺賬。

  第四十二條 全省社會保障卡制卡使用的COS、芯片、制卡設備,以及讀寫卡機具等產品,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確定標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檢測后在全省使用。省級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每年對社會保障卡卡片以及讀寫卡終端、制卡機具等開展質量抽檢工作,確保安全使用。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以由監護人代辦社會保障卡業務。

  行動不便或者異地長期居住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由直系親屬或者其他代理人憑合法的委托書,代辦除銀行賬戶激活以外的社會保障卡業務。

  代理人在代辦社會保障卡業務時,應當同時查驗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各類社會保障卡業務即時辦結。

  第四十四條 首次申領、卡片有效期滿以及因卡片本身質量問題等原因造成換卡的,免收工本費。

  補領及因持卡人個人原因換領社會保障卡的,由發卡服務銀行按照金融服務有關規定及標準收取工本費。特困人員、低保對象等特殊困難人員憑相關證件免收工本費。

  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享有免收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卡掛失費及同行存取款手續費等優惠措施。

  申領人選擇郵寄方式發卡的,郵寄費用由申領人承擔,收費標準執行郵政部門標準。

  第四十五條 除本辦法有明確規定外,社會保障卡加載的金融應用,按照發卡服務銀行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我省行政區域內,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制定的社會保障卡相關管理辦法,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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