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內財會規〔2021〕18號)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內財會規〔2021〕18號
各盟市財政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內蒙古大興安嶺林管局,自治區直屬各委、辦、廳、局,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駐內蒙古有關單位:
為加強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高質量發展,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人員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財會〔2018〕33號)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對2014年2月14日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內財會〔2014〕9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結合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自治區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人員,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公平參與、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保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費用。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和屬地管理原則。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制定全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政策,對全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各盟市財政局負責組織指導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旗縣級財政局負責具體實施本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籌協調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相關工作。
會計人員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所屬地區完成繼續教育。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會計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根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公需科目繼續教育內容進行規劃、指導,并組織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自治區財政廳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繼續教育內容進行規劃、指導,并組織各級財政部門實施。
會計人員除必須完成專業科目的繼續教育外,同時必須完成公需科目的繼續教育。
第九條 會計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人員公需科目繼續教育的形式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執行。
會計人員專業科目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自治區財政廳備案評審通過的網絡培訓機構的網絡培訓。
(二)參加各級財政部門認定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現場培訓機構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現場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三)參加經財政部門認定,可以承擔本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的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現場培訓。
(四)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會計類專業會議。
(五)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六)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 同時,積極推廣網絡教育等方式,提高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不少于60學分。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區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會計人員進行信息檔案調轉,必須在調出地完成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完成情況隨信息檔案轉至調入地。調入自治區以內的會計人員,沒有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或信息檔案中沒有記載繼續教育完成情況的,必須補學完成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參加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形式的專業科目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四)獨立承擔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七)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現場培訓的,每半天不得超過12學分,學分數由財政部門核定。
(八)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參照上述學分計量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在《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管理。
《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為會計人員建立了繼續教育學分銀行,用于登記、累積會計人員通過各種方式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系統同時建立了包含年度繼續教育完成情況、完成內容、完成時間等在內的繼續教育完成情況檔案。
繼續教育登記采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人員通過網絡培訓方式進行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由網絡培訓機構通過系統接口的方式記入《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學分銀行。
(二)會計人員通過現場培訓方式取得學分,按《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現場培訓流程自動產生記載學分的信息,由培訓機構提交財政部門審核,自動記入《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學分銀行。
(三)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全科通過,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當年度繼續教育學分由自治區財政廳在會計人員取得資格證書后,直接記入《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學分銀行。
(四)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會計人員必須在當年11月30日前在《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會計類專業在校學生申報備案。備案通過的會計類專業在校學生,其繼續教育學分從備案通過年度開始的在校期間,由自治區財政廳于每年度12月份記入《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學分銀行。
(五)其他方式或其他情形完成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必須于當年度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視同完成繼續教育申請】中申請登記,由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在學分銀行中進行記載。屬于跨年度申請的,管理機構不予審核登記。會計人員申請登記時必須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掃描件和查詢核實網址。
其他方式或其他情形完成繼續教育包括: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單科合格;參加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中的會計相關考試;獨立或合作完成會計類研究課題;獨立或合作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獨立或合作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財政部認可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
第五章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管理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注冊、登記的法人機構,網絡培訓機構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現場培訓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三)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四)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五)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在開展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會計人員較多的行業主管部門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成為本部門的會計人員專業科目繼續教育現場培訓機構。
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公需科目培訓機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并公布。
自治區財政廳通過備案評審的方式定期確定符合條件的專業科目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并向社會公布。專業科目繼續教育現場培訓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在地區財政部門確定并向自治區財政廳備案,要定期向社會公布。
專業科目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在《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按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學習期限、考試考核、學分記載等情況。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繼續教育機構舉辦現場培訓班必須在《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備案,按培訓流程進行日常管理、考核并記載學分。
會計人員完成專業科目繼續教育的證明,在《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中自行打印,系統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會計人員完成公需科目繼續教育證明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繼續教育完成情況審驗卡》。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惡意競爭,擾亂繼續教育管理秩序;
(二)將繼續教育任務轉包其他機構或個人;
(三)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
(四)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五)聘用不符合要求的師資開展教學活動,教學管理混亂,造成不良影響;
(六)泄露會計人員個人信息;
(七)不服從財政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監督管理;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考核與評價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用人單位對在崗會計人員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的年度考評結果,由會計機構負責人代表本單位記入《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連續兩年沒有考評信息的在崗會計人員,第三年自動轉為非在崗會計人員。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依據之一,并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允許其通過網絡培訓方式補學完成。
會計人員連續三個年度或累計四個年度沒有完成年度繼續教育的,按照財政部《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視作不符合從事會計工作的要求,《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將其檔案信息轉入異動人員數據庫,不再對其信息進行管理。由于未完成繼續教育轉入異動人員數據庫的人員,如果還在從事會計工作,在補學完成繼續教育后,可以向所在地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恢復進入《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會計人員專業科目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由主管財政部門進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承擔以后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發生本辦法第十八條行為,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會計人員已經被單位任用(聘用)的,必須通過申報備案以及信息采集進入《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接受財政部門、社會相關部門的監督。故意不申報備案進入系統接受監督,不履行繼續教育義務的視為不誠信行為,《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將在公眾查詢中向查詢者告知并提出警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秲让晒抛灾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內財會〔2014〕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