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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阿拉善盟稅務局關于印發《阿拉善盟稅務系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3-08-11 16:50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阿拉善盟稅務局關于印發《阿拉善盟稅務系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阿拉善盟稅務局            2023-5-6

國家稅務總局各旗(區)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現將《阿拉善盟稅務系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工作中如有問題或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阿拉善盟稅務局(稽查局)。

國家稅務總局阿拉善盟稅務局

2023年5月26日

阿拉善盟稅務系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重大決策部署,依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政發〔2019〕1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稅總發〔2015〕104號)的要求,結合我盟稅務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指導思想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堅持執法公正,提高執法效率,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建立健全科學的隨機抽查機制,規范稅務稽查,創新方式方法,加強專業化和集約化,努力實現執法成本最小化和執法效能最大化,促進稅法遵從和公平競爭。

  二、基本原則

  (二)依法實施。嚴格執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范執法行為,確保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工作依法順利進行。

  (三)公正高效。堅持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對不同類型稅務稽查對象分別采取適當的隨機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顧效率,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市場環境。

  (四)公開透明。在陽光下運行執法權力,公開稅務稽查隨機抽查職責、程序、事項、結果等,強化社會監督,切實做到確職限權,盡責擔當。

  (五)穩步推進。充分利用相關信息數據,立足稅源分布結構、稽查資源配置等實際情況,分步實施,有序推進,務求實效。

  三、稅務稽查隨機抽查機制、方法和步驟

  (六)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是指稅務稽查部門行使《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確定和國家稅務總局授權的職責,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統稱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情況及其他稅法遵從情況時,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并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檢查結果的執法活動。

  (七)阿拉善盟稅務系統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由稽查局依托“金稅三期系統雙隨機工作平臺”開展稅務“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跨部門聯合雙隨機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督管平臺—內蒙古)”監管工作平臺進行。

  (八)阿拉善盟稅務局稽查局應結合監管工作需求,制訂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可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工作計劃及調整情況應及時報上同時對照抽查事項清單,提出抽查事項對應的年度抽查工作計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項清單公告、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公示、檢查對象名錄庫與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建立、抽查任務發起。檢查對象名單抽取和派發、執法檢查人員匹配、具體檢查任務下達、檢查結果錄入審核及公示。

  (九)稅務隨機抽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實施細則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稅務部門規章相關規定。

  (十)稅務稽查隨機抽查主體是稅務稽查部門。阿拉善盟稅務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實施主體是阿拉善盟稅務局稽查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轄區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對上級稽查局隨機抽取的抽查對象實施稽查。負責實施轄區內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工作。

  (十一)稅務隨機抽查對象和內容是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統稱為稅務稽查對象)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情況及其他稅法遵從情況。稅務稽查對象,除線索明顯涉嫌偷逃騙抗稅和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立案查處的外,原則上從稅務稽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十二)隨機抽查方式分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定向抽查指標(稅務稽查對象類型、行業、性質、隸屬關系、組織架構、經營規模、收入規模、納稅數額、成本利潤率、稅負率、地理區域、稅收風險等級、納稅信用級別等)為特定條件,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對其納稅等情況進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設定條件,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對其納稅等情況進行稽查。定向抽查與不定向抽查要結合應用,兼施并舉,確保稽查執法效能。

  (十三)稅務隨機抽查企業檢查方式分為企業自查與重點檢查,對隨機抽查對象,稅務稽查部門可以直接檢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實施重點檢查,或者自查與重點檢查同時進行。對先行自查的抽查對象,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稅務稽查部門制作和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自查內容、期限、聯系人等,督促其在自查期限內開展自查工作,企業對自查發現的應繳未繳稅款、滯納金,填寫《隨機抽查對象自行補稅明細表》,加蓋公章后報送稅務稽查部門及時予以確認,通過稽查部門對查補稅款結果錄入后辦理稅款入庫;稅務稽查部門結合補稅明細表、自查報告等,對抽查對象的自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采取案源分析評估或者案源管理集體審議的方式,對自查情況進行評議,對本級抽取的抽查對象,決定是否進行立案檢查;對上級抽取的抽查對象,提出是否進行立案檢查的建議,報請上級稅務稽查部門決定。

  (十四)分類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要合理適度,切合實際,以不影響公正與效率為前提,既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

  對重點稅源企業,要以自查為先導,采取定向抽查與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則上每5年檢查一輪。

  對非重點稅源企業,采取以定向抽查為主、輔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3%。

  對非企業納稅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1%。

  對列入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的企業,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3年內已被隨機抽查的稅務稽查對象,不列入隨機抽查范圍。

  (十五)隨機和競標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實施抽查的執法檢查人員,通過搖號方式,從稅務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也可以采取競標等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應根據抽查內容,結合其專長進行選派。在一定周期內對同一抽查對象不得由同一執法檢查人員實施檢查。對同一抽查對象實施檢查,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法檢查人員與抽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

  四、“一單兩庫”建設

  (十六)建立“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日常監督管理需要,制定“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和抽查方式等,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并將相關內容按照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十七)建立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建立重點稽查對象名錄庫、非重點稽查對象名錄庫、隨機抽查對象異常名錄庫。

  重點稽查對象名錄庫,依據工作計劃與任務,參照收入規劃核算、大企業稅收管理等相關部門確定的重點稅源企業范圍,按照納稅規模、所屬行業、分布區域、注冊類型等因素以及稽查資源的匹配程度建立。

  非重點稽查對象名錄庫,由為未達到重點稽查對象標準的隨機抽查對象建立。

  隨機抽查對象異常名錄庫,由金稅三期系統自動識別及生成對象建立。

  建立稅務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具備執法資格,參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執法檢查人員,可檢查抽查事項清單規定的所有檢查事項。建立稅務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十九)實行動態管理。對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稅務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及“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及時錄入、更新相關信息,確保檢查對象齊全、檢查人員合格、檢查事項合法。

  五、隨機抽查公開機制

  (二十)稅務稽查部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將隨機抽查事項、程序、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眾和抽查對象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隨機抽查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抽查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知悉的,應當告知抽查對象。

  (二十一)稅務稽查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或者危及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隨機抽查信息。

  稅務稽查部門不得向抽查對象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隨機抽查信息。但是,經抽查對象同意公開或者稅務稽查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二十二)隨機抽查信息公開可以根據實際條件選擇下列方式:

  1.通過稅務局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2.在稅務局對外辦公場所設置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

  3.執法時告知抽查對象相關權利和義務;

  4.其他適當的方式。

  (二十三)向社會公開的隨機抽查信息包括:

  1.隨機抽查的依據、主體、方式、內容等事項清單;

  2.檢查人員產生方式;

  3.查處結果;

  4.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

  (二十四)向社會公開隨機抽查信息的程序,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執行。

  隨機抽查信息涉及稅務行政處罰信息、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公開。

  (二十五)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確定公開信息的稅務稽查部門。

  六、附則

  (二十六)對上級稅務機關布置、安排、督辦的隨機抽查事項,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辦理。

  積極參與當地人民政府協調組織的聯合抽查,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執法協作。

  (二十七)將查處結果納入納稅信用和社會信用記錄,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將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二十八)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變動情況和稅務稽查工作需要,阿拉善盟稅務局對本細則進行修訂。

  (二十九)本細則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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