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2023-2025年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減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相關工作的通知
內財資函[2023]1084號 2023-12-11
自治區紀委監委,自治區黨委各部門,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自治區政協辦公廳,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有關人民團體: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決策部署,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三年成長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內政辦發〔2023〕30號)要求,現就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減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的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減免政策
2023-2025年,我區承租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及構筑物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每年度減免1個月租金。
二、辦理程序
為簡化審批流程,對本通知涉及的房屋出租租金免除事項,由出租方上報主管部門審批。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一)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資料包括承租方申請書、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租賃合同、承租方資格確認說明。
(二)出租方將有關房屋租金免除事項以文件形式上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送本單位與承租方簽訂的有關房屋租金免除事項的房屋租賃補充協議、承租方提供的有關材料以及原房屋出租事項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如出租單位本身為主管部門的,則由出租單位自行核準,并留存必要的檔案資料備查。
(三)出租方應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有關房屋租金免除事項的上報審批工作。
(四)各部門應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項情況進行統計備查。統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房產地址、面積、承租人、應收租金、減免金額、減免具體月份等。
(五)對于剔除減免后的房屋出租收益,各單位應在收到租金后30日內繳入自治區本級國庫,上繳時需提供租金上繳申請、租賃合同、完稅憑證、租金減免審批文件。
三、減免方式
已按本通知規定審批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項可按以下方式分別處理:
(一)承租方未支付房屋租金的,由出租方按合同涵蓋的租期范圍直接減免房屋租金。
(二)承租方已支付房屋租金的,減免的房屋租金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優先從后續未繳房屋租金中抵扣,也可以通過延長租期、從下一期租金抵扣等方式落實減免租金政策。后續未執行合同金額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還的,由出租方直接返還。
四、工作要求
各部門、單位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顧全大局,確保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平穩健康發展相關政策落到實處;要嚴格審查承租方資格認定,確保實際承租方受益,防范并堅決杜絕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推諉扯皮等行為;在落實政策過程中要堅持依法合規,流程規范,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各部門要加強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監督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政策宣傳和落實工作。
各盟市財政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參照本通知并結合實際制定本盟市相關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聯系人:資產管理處 書海,聯系電話:0471-4192433)